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

题目

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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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

    A.甲将普通产品伪装成名牌产品与乙签订的购销合同
    B.王某在甲公司的代理权终止后,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C.孙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给石某的合同
    D.丙以胁迫手段,与丁订立的合同
    E.张某将李某委托其保管的产品出售而订立的合同

    答案:A,D
    解析:

  • 第2题:

    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买卖水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货物卸离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应否接受这一要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接受,信用证独立与买卖合同,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买方的付款义务。

  • 第3题: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于某年8月1日订立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8月15日向B公司开出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8月7日,B公司致函A公司声明因设备定期检修,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此时,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A公司有权()。

    • A、宣告合同无效
    • B、通知B公司中止履行合同
    • C、请求减低价格
    • D、请求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B

  • 第4题:

    A省经纶公司与香港中发公司于1994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马口铁的合同。合同约定马口铁价格条件为CIF天津746美圆/吨,总价款为250万美圆,装运期限为1994年10月10日之前。合同还约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之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同年9月19日经纶公司请上海A银行开出以香港中发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撒消的信用证并支付了开证费用。9月24日该银行通过传真向香港B银行开出信用证,香港B银行电话告知中发公司已经收到上海A银行开出之信用证,中发公司告诉香港B银行拒绝接受这一已经迟到的信用证并于当日发传真给经纶公司称,鉴于经纶公司迟延开出信用证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5万美圆的利润损失。经纶公司非常气愤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中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A省经纶公司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如果中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A省经纶公司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 第5题: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第6题:

    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芬兰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外销价为每公吨200美元CIF赫尔辛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凭全套结汇单据结汇。货到后芬兰客商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交货的数量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执行,且应按商品的净重交货。本案我方用双线新麻袋包装货物,每袋50千克,但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说明我方短量交货,芬兰客商有权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因此,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 第7题:

    A与B两公司签订进口某批货物的买卖合同,并约定A公司应于约定期内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A公司依约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由B公司所在国的乙银行保兑,B公司收到信用证即办理完装运手续,随后便向乙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乙银行付款。对此,乙银行应该( )

    • A、依B公司的要求付款,而不得拒绝
    • B、拒绝B公司的付款要求
    • C、可以付款,但须在取得开证行甲银行的同意后付款
    • D、可以付款,但须取得A公司的同意后付款

    正确答案:B

  • 第8题:

    美国甲公司发电报给中国乙公司称:“供应40台发动机。100匹马力,每台CIF上海5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回电称:“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同未成立。因为美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 第9题:

    问答题
    A省经纶公司与香港中发公司于1994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马口铁的合同。合同约定马口铁价格条件为CIF天津746美圆/吨,总价款为250万美圆,装运期限为1994年10月10日之前。合同还约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之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同年9月19日经纶公司请上海A银行开出以香港中发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撒消的信用证并支付了开证费用。9月24日该银行通过传真向香港B银行开出信用证,香港B银行电话告知中发公司已经收到上海A银行开出之信用证,中发公司告诉香港B银行拒绝接受这一已经迟到的信用证并于当日发传真给经纶公司称,鉴于经纶公司迟延开出信用证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5万美圆的利润损失。经纶公司非常气愤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发公司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正确答案: 中发公司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取决于A省经纶公司迟延开出信用证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94条关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我们认为中发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案应这样处理:
    首先: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B公司补交棕榈油,并要求B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其次:如A公司主张宣告合同无效,A公司有权自己补进货物(棕榈油)。补进货物的差价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已收的棕榈油货款应退还给A公司,同时应承担A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
    再次:对于食品公司向A公司的索赔,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预见,而且该损失也是由B公司的违约行为所引起,故A公司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也应由B公司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

    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

    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

    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美国甲公司给广州乙公司发出要约称:“大米数量 180 吨,单价 CIF 厦门980 美元,总值 176,400 美元。合同订立后,你方应在两个月内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广州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美国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船。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据此判断,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厦门乙公司的还盘已经改变了要约的实质性条款,构成了一个新的要约,所以原合同没有成立,选项 D 当选。

  • 第14题:

    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不成立。
    因为C银行作为开证行,其责任是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审核B公司所交单据,在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这完全符合UCP500的规定。

  • 第15题:

    A省经纶公司与香港中发公司于1994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马口铁的合同。合同约定马口铁价格条件为CIF天津746美圆/吨,总价款为250万美圆,装运期限为1994年10月10日之前。合同还约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之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同年9月19日经纶公司请上海A银行开出以香港中发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撒消的信用证并支付了开证费用。9月24日该银行通过传真向香港B银行开出信用证,香港B银行电话告知中发公司已经收到上海A银行开出之信用证,中发公司告诉香港B银行拒绝接受这一已经迟到的信用证并于当日发传真给经纶公司称,鉴于经纶公司迟延开出信用证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5万美圆的利润损失。经纶公司非常气愤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何方当事人构成违约?


    正确答案:本案中,买方A省经纶公司与卖方香港中发公司都存在违约行为。因为,首先卖方没有将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情况通知买方。其次,A省经纶公司没有在装运前20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 第16题:

    A省经纶公司与香港中发公司于1994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马口铁的合同。合同约定马口铁价格条件为CIF天津746美圆/吨,总价款为250万美圆,装运期限为1994年10月10日之前。合同还约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之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同年9月19日经纶公司请上海A银行开出以香港中发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撒消的信用证并支付了开证费用。9月24日该银行通过传真向香港B银行开出信用证,香港B银行电话告知中发公司已经收到上海A银行开出之信用证,中发公司告诉香港B银行拒绝接受这一已经迟到的信用证并于当日发传真给经纶公司称,鉴于经纶公司迟延开出信用证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5万美圆的利润损失。经纶公司非常气愤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发公司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正确答案:中发公司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取决于A省经纶公司迟延开出信用证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94条关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我们认为中发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 第17题:

    中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与1997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贷款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之后,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申请当地银行(即开证行)向B公司开出一份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该信用证关于货物(即上述所指原材料)品质的条款指明:“货物品质以A公司和B公司**年签订的第**号合同关于货物品质的条款为准”。信用证还指明,该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T公司收到信用证之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运,然后向当地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以便获得银行支付的货款。T公司所在地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寄交我国开证行。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品质涉及到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开证行即通知A公司审查全套单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品质要求的关键部分是货物的标准水分为5%,最高不得超过8%,且水分超过5%时,每超过1%应下调货物单价1%。A公司经仔细审查全套单据后,发现其中的商业发票存在问题,即商业发票注明货物的水分为5%,这与货物品质检验证书注明货物的水分为8%不符。鉴于这种情况,A公司通知开证行暂不付汇,并请开证行将暂不付汇的原因通过对方银行转告B公司。同时,A公司又与B公司直接联系,说明按合同规定,货物由于起水分超标3%,因而应降价3%。其后不久,B公司请当地银行想开证行转达其反驳意见,同时也向A公司发出传真,要求起立即按原价支付货款。 开证行是否应将信用证付款金额下降3%(通过对方银行)支付给受益人B公司?其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应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确定开证行与受益人B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 第18题: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已构成要约,但是乙方承诺是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的日期。因此,合同不成立。

  • 第19题:

    美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发盘:“供应500台收割机,每台CIF天津3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乙回复:“接受你方发盘,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的发盘构成要约
    • B、乙的回复构成承诺
    • C、乙的回复是新的发价
    • D、乙的回复是还价
    • E、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A,C,D

  • 第20题:

    多选题
    美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发盘:“供应500台收割机,每台CIF天津3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乙回复:“接受你方发盘,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甲的发盘构成要约

    B

    乙的回复构成承诺

    C

    乙的回复是新的发价

    D

    乙的回复是还价

    E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本案中食品公司、A公司、B公司、C银行、D银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

    正确答案: 本案中
    ①食品公司与A公司之间是国内购销合同关系;
    ②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③A公司与C银行之间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关系;
    ④B公司与C银行之间是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
    ⑤C银行与D银行之间是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的关系;
    ⑥食品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最终用户与供货人之间的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不成立。
    因为C银行作为开证行,其责任是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审核B公司所交单据,在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这完全符合UCP500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关于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合同成立并生效

    B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C

    合同成立但效力待定

    D

    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美国甲公司发电报给中国乙公司称:“供应40台发动机。100匹马力,每台CIF上海5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回电称:“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同未成立。因为美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