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第1题:
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概念和宽度(2)法律地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即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建立法律和执行法律;遵守公约义务。(3)其他国家的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及相应义务。
第2题:
试述七情内伤的概念及其形成因素。
第3题:
试述边界系统的组成及其概念。
第4题:
试述产卵池概念及其构成部分?
第5题:
论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第6题:
试述外显成本和内含成本概念及其计算。
第7题:
试述同步的概念及其对通信质量的影响。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试述遗产债务的概念及其范围。
(一)遗产债务的概念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的需要,或其它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
所谓“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是指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只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某种特殊需要而欠下的债务。
所谓“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
1.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生前因侵权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被继承人生前获得的不当得利。
4.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无因管理之债。
5.被继承人生前应当履行的合同之债。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二)遗产债务的范围
1.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所欠的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成员作为债务人所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
(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为添置家庭共有财产所负担的债务。对于家庭共同债务,无论是以家庭成员的名义欠下的债务,还是以家庭成员中个人的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都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
2.将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与安葬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相区别。继承开始后,因安葬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偿还。
3.将为继承遗产而支付的继承费用与遗产债务相区别。因继承遗产,如为遗产管理、遗产分割及执行遗嘱等支出的继承费用,不应作为遗产的债务,但可以从遗产中支付或扣除。
第13题:
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第14题:
内水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是什么?
第15题:
试述滨海带的概念及其环境的主要特点。
第16题:
论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第17题:
试述机会成本概念及其计算。
第18题:
试述定额时间的概念及定额时间各组成部分及其概念.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