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题目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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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甲向信用社借款10万元,期限5个月,期满后,又过了两年多,该甲仍拒绝还款,可追究其还款责任的理由有( )。

    A、信用社负责人多次变动,未及起诉

    B、信用社经办人调动时未妥善交接

    C、该甲1年前曾向信用社提交过还款计划书

    D、该甲完全有能力还款


    参考答案:C

  • 第2题:

    案情: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

    A.有权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B.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C.有权要求乙信用社返还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D.替甲公司偿还其余5万元借款后,才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参考答案:ABCD

  • 第3题:

    案情: 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丙某以其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甲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乙信用社可以通过对住房的抵押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 第4题:

    1996年,万王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乡信用社贷款30万元,兴办了一村办企业。2008年年底,该村办企业资产总额达到4500万元。2014年,万王村所在的永固县集体经济审计站在对该村负责人王林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1996年该村从乡信用社贷款一事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于是在审计决定中提出对王林处以3000元罚款。万王村收到审计决定后.认为审计决定的处理不妥,决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复审。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08年年底,该村办企业4500万元的资产,在产权界定时应归( )。
    A.万王村所有
    B.乡信用社所有
    C.万王村和乡信用社共同所有
    D.乡政府所有

    答案:A
    解析:
    A

  • 第5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多方筹措资金。其中,以厂房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2套机器设备(进口、国产各1套)作抵押向丙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还向生意伙伴个体老板丁借款3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为临时资金周转之需将抵押给丙信用社的国产机器设备出售给戊公司,并完成交付,但未告知戊公司该机器设备己设立抵押的情况。后来,甲公司因其产品滞销回款受阻而无力偿还上述三笔到期借款。于是,乙银行和丙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丁因多次催讨借款无果,强行开走甲公司的一辆奥迪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乙银行和丙信用社在主张实现抵权时发现:甲公司用来抵押的厂房和进口机器设备己被法院查封,原因是甲公司拖欠己公司贷款被起诉,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甲公司的国产机器设备则己被其出售给戊公司。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国产机器设备权利变动及行使的说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A.丙信用社因抵押合同的签订而取得对国产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B.戊公司善意取得国产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因其不知该设备己抵押

    C.币公司将国产机器设备出售并交付给戊公司,构成无权处分

    D.戊公司有权阻止丙信用社对国产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

    E.戊公司自甲公司交付国产机器设备时起继受取得该设备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1) 选项A:以动产进行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选项用的是“签订”非“生效”表述不够严谨)。(2)选项BC: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题中,抵押人甲公司未经抵押权人丙信用社同意而进行转让,属于无权处分;受让人戊公司善意不知情,有对价受让并完成交付,故可善意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并消灭设备上已设立的抵押权。(3) 选项E:依善意取得获取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 第6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正确答案: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动产质权的行使,为动产质权的主要效力。但是根据71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是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而本案中,出质人仅担保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的约定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质权人也是同意的。而现在出质人丙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质权人事实上已经实现了自己的质权,因此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将质物返还给丙公司。

  • 第7题:

    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2002年4月15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后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如何确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正确答案:抵押担保的范围,又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抵押权人得以从抵押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范围。依据《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应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来定。当事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中,抵押合同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因此其应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 第8题:

    万王村集体经济组织1995年从乡信用社贷款30万元,兴办了一服装厂。2006年底,服装厂资产总额达到560万元。2007年,万王村所在的永固县集体经济审计站在对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王军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1995年该村从乡信用社贷款一事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同意,于是在审计决定中提出对王军处以1000元罚款。万王村收到审计决定后,认为审计决定的处理不妥,决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复审。 2006年底,服装厂560万元的资产,在产权界定时应归( )所有。

    • A、万王村集体经济组织
    • B、乡信用社
    • C、万王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信用社共同
    • D、乡政府

    正确答案:A

  • 第9题:

    问答题
    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2002年4月15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后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信用社将如何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实行一般有三种方法:即抵押物协议折价、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本案中,依约定,甲某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可以拍卖抵押物,但由于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两台彩电,因此信用社可以就这两台彩电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信用社没有实现的债权,仍由债务人清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乙、丙、丁作保证人,乙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与信用社约定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未与信用社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但丙、丁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0万元。后甲因经营亏损无力还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1年真题]
    A

    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

    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

    信用社可要求丁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D

    信用社只能要求甲、乙、丙各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连带责任保证完全丧失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仅约定了“由乙、丙、丁作保证人”,根据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乙、丙、丁分别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又依据第21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乙约定只承担100万元的担保责任,故其担保范围为100万元;由于丙与丁未与信用社对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故二者均对200万元承担全部责任,即丙丁对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乡某病的粗死亡率相等,经过年龄标化后,甲乡标化死亡率>乙乡,其原因可能有()。
    A

    甲乡老人比重>乙乡

    B

    甲乡老人比重<乙乡

    C

    与年龄构成无关

    D

    甲乡女性人口数>乙乡


    正确答案: A
    解析: 甲、乙乡某病的粗死亡率相等,经过年龄标化后,甲乡标化死亡率>乙乡,其原因可能有甲乡老人比重<乙乡。
    标准化死亡率:实际死亡人数与该地区人群预期死亡人数之比的百分率。 
    死亡率的标准化:为了便于比较两个以上不同地区或同 一人口在两个以上不同时期的粗死亡率,常用一个统一的年龄结 构(即标准的年龄结构)做权数来计算,以便消除年龄结构的影响。

  • 第12题:

    问答题
    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2002年4月15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后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本案中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 本案中甲某与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效无疑。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抵押物范围的确定问题,即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担保法》第37条第1款第2、4、5项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另外,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或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也不能成为抵押物。本案中,甲某的砖瓦厂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而其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因此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无效;而小货车属于依法被扣押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抵押物。所以本案中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两台彩电,因此,本案的抵押担保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企业向信用社借款,丙企业为保证人,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信用社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确规定,下列表述正确有()。

    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B、信用社以丙企业承担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

    C、信用社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信用社已清偿的担保金额,用于破产分配


    参考答案:BCD

  • 第14题:

    甲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乙、丙、丁作保证人,乙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与信用社约定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未与信用社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但丙、丁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0万元。后甲因经营亏损无力还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信用社可要求丁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D.信用社只能要求甲、乙、丙各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点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较,连带责任保证完全丧失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说“由乙、丙、丁作保证人”,则乙、丙、丁分别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乙、丙、丁彼此之间是有各自数额范围的;据此,乙在100万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丁彼此在200万元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选ABC。注意:本题的妙处在于同时并存两个连带保证责任,这是出题的新动向,值得引起高度关注。至于丙丁之间的关系则是对外(对债权人信用社)连带责任,对内(丙丁之间)按份责任,丙、丁内部约定是不能对抗债权人信用社的。

  • 第15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做抵押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做抵押向B信用社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于是,A银行和B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拒绝,强行开走了甲公司的一辆别克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与此同时,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贷款而被诉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丙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要求: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何时取得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否因抵押厂房被法院查封而失效?说明理由。 (2)B信用社的抵押权何时取得?说明理由。 (3)乙公司能否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4)李某可否强行开走甲公司的别克轿车?


    正确答案:
    (1)A银行自办理抵押登记时取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B信用社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乙公司可以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由于B信用社享有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公司在购买该机器设备时,并不知道该设备上设有抵押权,故属于善意第三人,由此B信用社不能行使对该设备的抵押权,乙公司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4)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的别克轿车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并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故李某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能通过和甲公司进行协商,或进行诉讼,而没有任何权利来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扣留。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获得法律支持。

  • 第16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多方筹措资金。其中,以厂房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2套机器设备(进口、国产各1套)作抵押向丙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还向生意伙伴个体老板丁借款3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为临时资金周转之需将抵押给丙信用社的国产机器设备出售给戊公司,并完成交付,但未告知戊公司该机器设备己设立抵押的情况。后来,甲公司因其产品滞销回款受阻而无力偿还上述三笔到期借款。于是,乙银行和丙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丁因多次催讨借款无果,强行开走甲公司的一辆奥迪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乙银行和丙信用社在主张实现抵权时发现:甲公司用来抵押的厂房和进口机器设备己被法院查封,原因是甲公司拖欠己公司贷款被起诉,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甲公司的国产机器设备则己被其出售给戊公司。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本案抵押合同效力及抵押权设立与否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丙抵押合同因未登记而无效

    B.乙银行对厂房的抵押权己经依法设立

    C.甲、乙抵押合同有效

    D.丙信用社对2套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己依法设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丙信用社对2套机器设备的抵押权未依法设立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DE:以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2)选项B: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抵押权自登记完成之时设立。(3)选项C: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 第17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出质人为第三人,其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行使其追偿权。而乙信用社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清偿的部分,而不能再要求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的出质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 第18题:

    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2002年4月15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后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信用社将如何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实行一般有三种方法:即抵押物协议折价、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本案中,依约定,甲某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可以拍卖抵押物,但由于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两台彩电,因此信用社可以就这两台彩电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信用社没有实现的债权,仍由债务人清偿。

  • 第19题:

    甲、乙乡某病的粗死亡率相等,经过年龄标化后,甲乡标化死亡率>乙乡,其原因可能有()。

    • A、甲乡老人比重>乙乡
    • B、甲乡老人比重<乙乡
    • C、与年龄构成无关
    • D、甲乡女性人口数>乙乡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信用乡(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A、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下;
    • B、五级分类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在15%以下(或在票据兑付期内按四级分类口径不良率8%以下;
    • C、乡(镇)党政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欠等;
    • D、乡(镇)政府所属企业及有关职能部门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

    正确答案:A,B,C

  • 第21题:

    问答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如何确定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正确答案: 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确定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时,首先得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而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上述的规定作为补充。即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按法定的原则。本案中,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此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向B信用社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于是,A银行和B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拒绝,强行开走了甲公司的一辆别克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与此同时,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贷款而被诉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丙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问题: (1)A银行何时取得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否因抵押厂房被法院查封而失效?说明理由。 (2)B信用社的抵押权何时取得?说明理由。 (3)乙公司能否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4)李某可否强行开走甲公司的别克轿车?

    正确答案: (1)A银行自办理抵押登记时取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B信用社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乙公司可以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由于B信用社享有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公司在购买该机器设备时,并不知道该设备上设有抵押权,故属于善意第三人,由此B信用社不能行使对该设备的抵押权,乙公司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4)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的别克轿车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并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故李某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能通过和甲公司进行协商,或进行诉讼的方式,而没有任何权利来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扣留。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获得法律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判断题
    甲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以其父母共用的房产作抵押,其母不需要在当合同签字也无需征得其母同意。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2019年,清水乡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20万元和乡信用社贷款50万元,投资兴办了棉纺厂。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时,该棉纺厂的资产应确认为(  )。
    A

    清水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B

    清水乡信用社所有

    C

    清水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信用社按出资份额共同所有

    D

    清水乡人民政府所有


    正确答案: D
    解析:
    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企业初期筹措的各种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积累,凡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