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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共谋杀害仇人丁,甲提供杀人工具,届时,甲因腹部疼痛未去,由乙和丙用甲提供的凶器杀害了丁。在此杀人案件中,甲的行为应定性为( )。

    A.杀人既遂

    B.杀人未遂

    C.杀人预备

    D.杀人犯意表示


    正确答案:A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甲提供菜刀、砍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杀人预备
    B.杀人中止
    C.杀人既遂
    D.杀人未遂


    答案:C
    解析:
    解析:甲虽是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预备犯,但其又是共同杀人罪的帮助犯,对其应以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来确定既遂还是未遂,本案中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因此甲的行为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正确。

  • 第3题: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士官分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正确答案:错误

  • 第4题:

    编制标准规定的特殊专业岗位可以配备使用女士官,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

    • A、下士
    • B、中士
    • C、上士
    • D、四级警士长

    正确答案:A

  • 第5题:

    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包括()。

    • A、基于义愤的杀人
    • B、安乐死的杀人
    • C、避险过当的杀人
    • D、近亲属溺婴的杀人

    正确答案:A,B,C

  • 第6题:

    运用假言直接推理,从“如果甲是杀人犯,那么乙不是杀人犯”可以推出().

    • A、只有甲是杀人犯,乙才不是杀人犯
    • B、只有乙不是杀人犯,甲才是杀人犯
    • C、只有乙是杀人犯,甲才不是杀人犯
    • D、如果乙甲不是杀人犯,那么甲是杀人犯

    正确答案:B

  • 第7题:

    考核有两种,一种是杀人用的;一种是救人用的。西方的考核是救人用的。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有人认为:"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理由如下:
    1.正确的理由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也就是说,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杀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正确的。
    2.错误的理由是,在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并不存在杀人的犯罪目的,但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另外,在激情杀人情况下,罪过定性为间接故意,行为的目的是杀人还是伤害其实是模糊不清的,而定罪是按犯罪结果确定,人死了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未死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在间接故意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 第9题:

    判断题
    根据《论语》的记载,孔子认为上士杀人用笔端,中士杀人用舌端,下士杀人怀石盘。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正确答案: 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权。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实施了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实施了以特定的人为目标,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杀人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包括()。
    A

    基于义愤的杀人

    B

    安乐死的杀人

    C

    避险过当的杀人

    D

    近亲属溺婴的杀人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经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丁。甲提供了匕首一把、猎枪一支,届时甲因腹部疼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丁杀害。在此杀人案件中,甲的行为应定为()
    A

    杀人预备

    B

    杀人未遂

    C

    杀人既遂

    D

    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共用题干

    唐《斗讼律》中,“六杀”中的“故杀”指的是、()
    A、直接故意的杀人
    B、间接故意的杀人
    C、有杀人意却无预谋的情急杀人
    D、存在一定值得同情理由的杀人

    答案:C
    解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


    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

  • 第14题:

    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 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 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B

  • 第15题:

    非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为()。

    • A、下士
    • B、中士
    • C、上士
    • D、、四级警士长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在皖、浙两省交界处某一偏僻山沟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尸体用石块整齐地覆盖着,中心现场离山路15米,地上灌木丛生,无拖拉、搏斗痕迹,尸检发现,死者身穿红色海马毛毛衣,下穿深白色直条深色裤子,衣着鲜艳、完整,身长160厘米,25岁左右,尸体无抵抗伤,现场勘查确认,死者系他杀无疑。 侦查员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走访获取的情况,推断本案或者是抢劫杀人,或者是案犯跟踪强奸后杀人灭口,或者是熟人预谋杀人。而如果是抢劫杀人,则案犯不必采用氰化物杀人这一特殊手段,也不必用石块覆盖尸体,可见不是抢劫杀人;而如果是案犯跟踪强奸杀人灭口,则现场必有搏斗、拖拉痕迹,但从现场情况看,死者衣着完整,中心现场无拖拉、搏斗痕迹;再说案犯为用氰化物杀人也不好解释,可见这种可能性也不大。因此,能解释得通的只能是:熟人预谋杀人。 是怎样运用的?


    正确答案: 侦查人员首先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获取的事实材料以及侦查科学知识,提出关于案件性质的选言推理:“本案或者是抢劫杀人,或者是案犯跟踪强奸杀人灭口,或者是熟人预谋杀人。”然后,在选言命题基础之上提出两个假言命题:①“如果本案是抢劫杀人,则案犯不必采用氰化物杀人这一特殊方法,也不必用石块覆盖被害人尸体;”②“如果本案是案犯跟踪强奸后杀人灭口,现场必有搏斗、拖拉痕迹;”在此基础上,侦查人员又通过现场情况:①“用石块覆盖尸体”;②“现场有氰化物”;③“无搏斗、拖拉痕迹”,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从而否定选言推理的两个选言肢,最后,再运用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确定了剩下的一个选言肢“死者系他杀”为真。

  • 第17题:

    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是定爆炸罪还是定故意杀人罪,主要根据()

    • A、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B、行为是否有致人死亡的结果
    • C、行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
    • D、行为是否出于故意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根据模态对当关系,由“某甲必然是杀人犯”真,可推出“某甲可能是杀人犯(),某甲必然不是杀人犯()。”


    正确答案:真、假

  • 第19题:

    某甲夜入民宅行窃,被主人发现,某甲便用木棍将主人打昏,携带赃物逃走后,唯恐主人醒后报案,又返回将主人杀死。某甲构成()。

    • A、抢劫罪
    • B、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 C、故意杀人罪
    • D、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甲、乙、丙三人经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丁。甲提供了匕首一把、猎枪一支,届时甲因腹部疼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丁杀害。在此杀人案件中,甲的行为应定为()。

    • A、杀人预备
    • B、杀人未遂
    • C、杀人既遂
    •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单选题
    运用假言直接推理,从“如果甲是杀人犯,那么乙不是杀人犯”可以推出().
    A

    只有甲是杀人犯,乙才不是杀人犯

    B

    只有乙不是杀人犯,甲才是杀人犯

    C

    只有乙是杀人犯,甲才不是杀人犯

    D

    如果乙甲不是杀人犯,那么甲是杀人犯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有人认为:"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理由如下:
    1.正确的理由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也就是说,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杀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正确的。
    2.错误的理由是,在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并不存在杀人的犯罪目的,但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另外,在激情杀人情况下,罪过定性为间接故意,行为的目的是杀人还是伤害其实是模糊不清的,而定罪是按犯罪结果确定,人死了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未死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在间接故意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填空题
    根据模态对当关系,由“某甲必然是杀人犯”真,可推出“某甲可能是杀人犯(),某甲必然不是杀人犯()。”

    正确答案: 真、假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