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题目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合同未约定滞期费计算方式,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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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出租人为获得(),在目的港对货物享有留置权。Ⅰ.到付运费;Ⅱ.亏舱费;Ⅲ.滞期费;Ⅳ.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A.Ⅱ~Ⅳ

    B.Ⅰ,Ⅲ,Ⅳ

    C.Ⅰ~Ⅳ

    D.Ⅰ~Ⅲ


    参考答案:C

  • 第2题:

    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装卸时间平均计算”,表明(),从而达到节省或减少通常以速遣费的加倍费率支付滞期费的目的。

    A.可以用装货港的速遣或滞期时间抵补卸货港产生的滞期或速遣时间

    B.可以用装货港的滞期或速遣时间抵补卸货港产生的滞期或速遣时间

    C.可以用装货港的速遣或滞期时间抵补卸货港产生的速遣或滞期时间

    D.可以用卸货港的速遣或滞期时间抵补装货港产生的滞期或速遣时间


    参考答案:A

  • 第3题: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合同中约定“两港代理由船东指定”,则此争议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船舶抵卸货港港外锚地后,由于船舶代理的争议致使船舶迟延进港,依照租船合同“两港代理由船东指定”的约定,原告根据当时情形合理安排或更换代理系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故由此造成船舶延滞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 第4题:

    航次租船合同规定“滞期费每天3000美元,速遣费每天1500美元”。船舶装货滞期3天,卸货速遣3天。若按装卸时间分别计算,则租方总共应付()滞期费。

    • A、9000美元
    • B、4500美元
    • C、0美元
    • D、13500美元

    正确答案:A

  • 第5题:

    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装货时间为5WWDSHEXEIU,卸货时间为4WWDSHEXUU。在装卸时间单独核算的情况下,装货港滞期两天、卸货港速遣两天,通常情况下()

    • A、出租人要支付速遣费给承租人,承租人也要支付滞期费给出租人,但速遣费大于滞期费
    • B、出租人要支付速遣费给承租人,承租人也要支付滞期费给出租人,滞期费等于速遣费
    • C、出租人不要支付速遣费给承租人,承租人也不要支付滞期费给出租人,滞期费与速遣费抵消
    • D、出租人要支付速遣费给承租人,承租人也要支付滞期费给出租人,但滞期费大于速遣费

    正确答案:D

  • 第6题:

    如果预估装货港会发生滞期,滞期时间连续计算,甚至其滞期时间有可能超过装卸两港规定的全部可用时间时,下列哪种计算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更为有利一些()

    • A、装卸两港分别计算
    • B、装卸时间共用
    • C、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
    • D、装卸时间平均计算

    正确答案:B

  • 第7题: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在新加坡停船和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等运费的时间损失,被告是否应承担?


    正确答案: 被告应承担。因为根据合同 11 条,被告未付清运费违约在先,无论原告是否利用该时间加油或等潮水或因其他原因,均应依合同规定按滞期费标准计算损失。

  • 第8题:

    单选题
    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装卸时间平均计算”,表明(),从而达到节省或减少通常以速遣费的加倍费率支付滞期费的目的。
    A

    可以用装货港的速遣或滞期时间抵补卸货港产生的滞期或速遣时间

    B

    可以用装货港的滞期或速遣时间抵补卸货港产生的滞期或速遣时间

    C

    可以用装货港的速遣或滞期时间抵补卸货港产生的速遣或滞期时间

    D

    可以用卸货港的速遣或滞期时间抵补装货港产生的滞期或速遣时间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经经纪人介绍与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北海外代)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轮将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的袋装水泥由北海港运往马尼拉;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船东不负担装卸、堆舱、平舱费;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装卸效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1200公吨,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了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时该轮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为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5小时30分。至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装货使用时间为7天21小时,装港速遣1小时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未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由于滞期过长,新和公司为尽快使船卸清开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时自动开始卸货,1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新和公司是否有权留置货物?为什么?如果有,其后的交货行为是否会对留置权产生影响?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按照本案租船合同的约定适用“金康”合同的规定,其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货物有留置权,以便收清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滞期损失。租船人对发生于装货港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滞期损失负有责任。租船人对发生在卸货港的运费及滞期费包括滞期损失也负有责任,但仅限于船舶所有人无法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取得支付的情况下才发生。”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87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未付清的运费、滞期费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有权行使留置货物的权利。本案“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后,10 月 24 日 02:08 时即开始滞期,原告在没有收清运费和滞期费的情况下,对船载货物在目的港实施了长达 60 日的留置,行使了留置权,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在未取得运费、滞期费,亦未取得担保的情况下,自动放行了货物,应视为原告自动放弃留置权,依“金康”合同范本第 8 条的规定,租船人因此解除了对发生在卸货港的滞期费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船舶在港装卸时间超过了合同中规定的滞期期限后就进入了()。
    A

    滞期

    B

    超滞期

    C

    展期

    D

    宽限期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在船舶将要进入滞期前,船长应将()书面通知承租人。
    A

    船舶将要进入滞期的具体时间

    B

    滞期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C

    滞期费的具体收取方法

    D

    滞期费费率以及收取时间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若船舶已发生滞期,以下哪种规定对船舶出租人有利()。
    A

    按与装卸时间相同的“日”

    B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C

    按节省的全部时间

    D

    按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在船舶将要进入滞期前,船长应将()书面通知承租人。

    A.船舶将要进入滞期的具体时间

    B.滞期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C.滞期费的具体收取方法

    D.滞期费费率以及收取时间


    参考答案:A

  • 第14题: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当船舶到达卸货港时,并不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而是在(),才开始继续计为滞期时间。

    A.船舶实际靠泊后

    B.递交NOR后,开始起算卸货时间时

    C.船舶开始卸货时

    D.船舶到达习惯的“商业区域”时


    参考答案:B

  • 第15题:

    如果承租人未付清预付运费或在装港发生的滞期费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有权对托运人拒签提单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6题:

    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在船舶装卸时间届满后,开始起算()。

    • A、速遣费
    • B、滞期时间
    • C、船舶受载期
    • D、宣载期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经经纪人介绍与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北海外代)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轮将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的袋装水泥由北海港运往马尼拉;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船东不负担装卸、堆舱、平舱费;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装卸效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1200公吨,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了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时该轮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为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5小时30分。至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装货使用时间为7天21小时,装港速遣1小时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未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由于滞期过长,新和公司为尽快使船卸清开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时自动开始卸货,1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本案中谁是租船人?北海外代是租船代理人还是租船人


    正确答案:一般情况下,外轮代理公司都是作为租船合同一方的代理人身份出现,其本身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本案中的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应承担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给付义务。

  • 第18题:

    航次租船中滞期费与延滞损失的区别


    正确答案: 1.性质不同。滞期费是约定的赔偿金,延滞损失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赔偿金
    2.产生时间不同。滞期费与装卸时间密切相关,延滞损失可以在航次中的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出现。
    3.可预见性不同。滞期费约定了滞期费率,延滞损失按实际产生的损失计算,无法预见,也无法约定金额。

  • 第19题: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正确答案: ①本案原告于8月27日办理了货物保险手续,货损事故发生在8月30日,被告即保险人于9月30日才出具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是何时成立的,此认定至关重要
    ②本案可适用《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我国《海商法》第221条也有类似规定。
    该条指出:“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由上述规定可见,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保险单只是保险方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向投保方出具的单证。其最大的功用只是在于举证方面。
    ③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向有责任的承运人索赔,还是向保险人索赔,其有权作出选择。

  • 第20题:

    判断题
    如果承租人未付清预付运费或在装港发生的滞期费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有权对托运人拒签提单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经经纪人介绍与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北海外代)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轮将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的袋装水泥由北海港运往马尼拉;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船东不负担装卸、堆舱、平舱费;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装卸效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1200公吨,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了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时该轮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为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5小时30分。至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装货使用时间为7天21小时,装港速遣1小时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未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由于滞期过长,新和公司为尽快使船卸清开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时自动开始卸货,1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 本案中装卸时间何时起算?为什么?计算速遣费。

    正确答案: 速遣费是承租人在租船合同 约定的装卸期限以前完成装卸任务,可按节省的时间向出租人索取的费用。速遣费的计算有些繁琐,首先要确定装货的起算时间。装卸期限的起算办法通常都在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本案的租船合同关于装卸期限的起算办法约定适用 1922 年及 1976 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该范本第 6条规定“装卸时间(a)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分别计算——星期天、节假日除外,如果使用,则按实际使用时间计为装货时间。(c)装卸时间的起算,应以船方递交装卸就绪通知书为准,如果备妥通知书在中午前递交,装卸时间则从下午 1时起算如果备妥通知书在中午后办公时间内递交,装卸时间则从下个工作日上午 6 时起算。”
    因为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在 9 21 日船方递交《装卸就绪通知书》时,船舶尚未通过联检。而联检是船舶进入港口的必经法定程序,亦是装货的必要条件。而且联检是港务当局负责的,港务当局何时进行联检是租方无法控制的,故联检完毕才能视为船舶备妥。联检完毕的时间是 9 22 2150 时,9 23日为星期日,依“金康”格式合同的规定,装货起算时间应为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上午 6 时,即 9 24 0600 时。其次,根据实装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装货率可得出装港可用时间为 7 22 小时 57 分,实用装货时间为 7 21 小时,装港速遣 1 小时 57 分,按 1500 美元天的速遣率,新和公司应向北海外代支付速遣费 121.88 美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合同中约定“WWDSHEXUU”条款,则是否扣除星期六?

    正确答案: 合同中约定的“晴天工作日,星期天、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WWD SHEXUU)条款,依国际航运界的通常理解,节假日一般不包括星期六,装卸时间中星期六(除非雨天)不应扣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如果预估装货港会发生滞期,滞期时间连续计算,甚至其滞期时间有可能超过装卸两港规定的全部可用时间时,下列哪种计算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更为有利一些()
    A

    装卸两港分别计算

    B

    装卸时间共用

    C

    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

    D

    装卸时间平均计算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合同未约定滞期费计算方式,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对于滞期费的计算方法,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有“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及“两港装卸时间可合并使用”条款,滞期费应根据实际装卸用时扣除合同规定用时和除外时间计算,且应按装卸两港分别单独计算,其他应计为滞期的时间依合同确定。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