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某厂以生产“光明牌”A产品为主,于85年9月注册了该厂“光明牌”商标,称为“光明A产品机械厂”。后来,乙地某厂同样生产“兰天牌”A产品为主,于98年10月申请注册了该厂“兰天牌”商标,称为“兰天A产品机械厂”。兰天A产品机械厂侵犯了光明A产品机械厂的企业名称吗?

题目

甲地某厂以生产“光明牌”A产品为主,于85年9月注册了该厂“光明牌”商标,称为“光明A产品机械厂”。后来,乙地某厂同样生产“兰天牌”A产品为主,于98年10月申请注册了该厂“兰天牌”商标,称为“兰天A产品机械厂”。兰天A产品机械厂侵犯了光明A产品机械厂的企业名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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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两厂生产的产品类似,且产品都使用“B”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注册前两厂均未使用“B”商标。此情形下,( )能核准注册。

    A.甲厂
    B.由甲、乙厂抽签确定的厂
    C.乙厂
    D.甲、乙两厂

    答案:B
    解析:
    我国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申请在先的人可以获得注册。对于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保护先用人的利益,使用在先的人可以获得注册“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则采取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己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 第2题:

    曙光机械厂、华业机械厂、祥瑞机械厂都在新宁市辖区。它们既是同一工业局下属的兄弟厂,又是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在市场需求的五种机械产品中,曙光机械厂擅长生产产品1、产品2和产品4,华业机械厂擅长生产产品2、产品3和产品5,祥瑞机械厂擅长生产产品3和产品5。如果两个厂生产同样的产品,一方面是不经济,另一方面是会产生恶性竞争。如果一个厂生产三种产品,在人力和设备上也有问题。为了发挥好地区经济合作的优势,工业局召集三个厂的领导对各自生产的产品作了协调,提出最佳方案。
    以下哪项最可能是这几个厂的生产方案?(  )

    A.曙光机械厂生产产品1和产品2,华业机械厂生产产品3和产品5
    B.华业机械厂生产产品2和产品3,祥瑞机械厂只生产产品4
    C.华业机械厂生产产品2和产品5,祥瑞机械厂生产产品3和产品4
    D.祥瑞机械厂生产产品3和产品5,华业机械厂只生产产品2

    答案:D
    解析:
    此题既可以由题干出发也可以由选项出发。 方法一:从题干出发直接进行推理,运用排除法。观察三个厂所擅长生产的产品,产品1和产品4只有曙光机械厂擅长生产,因此应由该厂进行生产。故排除ABC三项。
    方法二:从选项出发,运用代入排除法。A项可以推出祥瑞机械厂需要生产产品4,显然不是其擅长的,不属于最佳的方案;BC两项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排除;只有D项的方案,曙光机械厂生产产品1和4,则三个厂都生产擅长的产品,是最佳方案。

  • 第3题:

    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是有商标专用权,认为甲厂侵犯其注册商标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1.请问甲厂是否应被认定为侵权人?2、请从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和在先注册原则两方面分析下述案例?3、如果你代表甲厂,你会如何建议?


    正确答案: 1.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甲厂不应被认定为侵权人。
    2.本案主要考察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商标经过注册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而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即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1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是,新《商标法》第59条为了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而新增加了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的权利。由于甲厂已经在先善意地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甲厂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但乙厂有权要求其附加适当的识别标识。
    3.根据《商标法》第32条,甲厂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乙厂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申请,理由是该注册商标为乙厂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第4题:

    甲地某厂以生产“光明牌”A产品为主,于85年9月注册了该厂“光明牌”商标,称为“光明A产品机械厂”。后来,乙地某厂同样生产“兰天牌”A产品为主,于98年10月申请注册了该厂“兰天牌”商标,称为“兰天A产品机械厂”。“兰天牌”商标侵犯了“光明牌”商标权吗?


    正确答案:“兰天牌”商标侵犯了“光明牌”商标权 。

  • 第5题:

    甲厂的主要产品是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3年前,该厂在上述产品的包装上使用“香脆”二字作为商标,由于其重视产品质量,“香脆”牌土豆片、锅巴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产品销售地区不断扩大。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根据上述情况回答: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 第6题:

    某味精厂生产的味精,质量佳,信誉高。2005年10月20日,该厂将多年使用的“阳光”牌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某调味食品厂于2005年初开始生产味精,也于2005年10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阳光”牌味精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某造纸厂也一直在使用“阳光”牌生产销售新闻纸。上述两厂中一方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后,某造纸厂能否继续使用“阳光”牌商标生产销售新闻纸?为什么?


    正确答案:某味精厂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后,某造纸厂仍可继续使用“阳光”牌商标生产销售新闻纸。因为商标法规定,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样商标,不算相同或相近似。本案当中,某味精厂的味精和某造纸厂的新闻纸不属于同类商品,在味精和新闻纸上使用同样的商标“阳光”牌不算相同或相近似,所以,在某味精厂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某造纸厂仍可继续使用“阳光”牌生产销售新闻纸。

  • 第7题:

    1991年5月6日,专利局收到永光机械厂交送的一项关于轴承生产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5月10日又收到龙泉机械厂于1991年5月6日投递的相同内容的发明专利申请,则该发明的专利权应授予()。

    • A、先发明者
    • B、永光机械厂
    • C、先使用者
    • D、由两厂协商确定的申请人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多选题
    下列产品中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  )。
    A

    大地牌面粉

    B

    光明牌牛奶

    C

    长江大桥

    D

    长江大桥上所用的水泥

    E

    某研究所正在研制的某种玻璃


    正确答案: C,A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第9题:

    单选题
    某机械厂原来生产产品A,利润为350元,现在改生产产品B,所花的人工和材料费为1000元,则生产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
    A

    350元

    B

    1350元

    C

    1000元

    D

    无法确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甲地某厂以生产“光明牌”A产品为主,于85年9月注册了该厂“光明牌”商标,称为“光明A产品机械厂”。后来,乙地某厂同样生产“兰天牌”A产品为主,于98年10月申请注册了该厂“兰天牌”商标,称为“兰天A产品机械厂”。兰天A产品机械厂侵犯了光明A产品机械厂的企业名称吗?

    正确答案: 兰天A产品机械厂侵犯了光明A产品机械厂的企业名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甲厂的主要产品是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3年前,该厂在上述产品的包装上使用“香脆”二字作为商标,由于其重视产品质量,“香脆”牌土豆片、锅巴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产品销售地区不断扩大。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根据上述情况回答:如果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甲厂若想提出复审请求,应在多久时间内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正确答案: 应当在受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

    新星公司新推出的电脑在国内首次采用了液晶显示屏,是一种新产品

    B

    光华制造所采用了经过纳米技术处理过的原材料,使原有产品在性能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种产品属于新产品

    C

    美国杜邦公司发明尼龙后申请,专利保护,日本东丽化纤从杜邦公司贿买了该项专利并投·产,对于当时的日本来说,尼龙属于新产品

    D

    黄河机械厂引进国外技术开发出了新产品,不久,欣欣机械厂也引进了同样的技术,并加以改进,生产出了更先进的可替代产品,但因为黄河机械厂的产品才上市不久,因此,黄河机械厂的产品仍算是新产品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乙两厂生产的产品类似,且产品都拟使用“B"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注册前两厂均未使用“B"商标。此情形下,(10) 能核准注册。

    A.甲厂
    B.由甲、乙厂抽签确定的厂
    C.乙厂
    D.甲、乙两厂

    答案:B
    解析: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不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类别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若在同一天,则若双方提供的使用证据都无效,或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况,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在30日内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 第14题:

    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首先是自己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本案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厂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对“菊花”的使用。理由如下:
    (1)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利权。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
    (2)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乙厂尽管使用在后,但其先申请并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15题:

    甲厂的主要产品是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3年前,该厂在上述产品的包装上使用“香脆”二字作为商标,由于其重视产品质量,“香脆”牌土豆片、锅巴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产品销售地区不断扩大。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根据上述情况回答:如果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甲厂若想提出复审请求,应在多久时间内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正确答案:应当在受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第16题:

    某机械厂原来生产产品A,利润为350元,现在改生产产品B,所花的人工和材料费为1000元,则生产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

    • A、350元
    • B、1350元
    • C、1000元
    • D、无法确定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某味精厂生产的味精,质量佳,信誉高。2005年10月20日,该厂将多年使用的“阳光”牌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某调味食品厂于2005年初开始生产味精,也于2005年10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阳光”牌味精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某造纸厂也一直在使用“阳光”牌生产销售新闻纸。“阳光”牌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某味精厂还是某调味食品厂?为什么?


    正确答案:“阳光”牌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某味精厂。因为商标法规定,在注册申请上,我国采用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分别适用的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本案当中,某味精厂和某调味食品厂都在相同产品味精上以相同商标“阳光”申请注册,并且又是同一天申请的,所以,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已经使用多年的某味精厂的“阳光”牌商标,即“阳光”牌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某味精厂。

  • 第18题:

    燕妨机械厂于2000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年3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2001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2003年燕妨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1.燕妨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持有期间享有该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实施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2.燕妨机械厂于2000年合法取得“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使用权。2001年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也是合法权利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我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已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3.2001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号进行宣传和变造专利证书,已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与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19题:

    问答题
    甲厂的主要产品是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3年前,该厂在上述产品的包装上使用“香脆”二字作为商标,由于其重视产品质量,“香脆”牌土豆片、锅巴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产品销售地区不断扩大。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根据上述情况回答: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甲地某厂以生产“光明牌”A产品为主,于85年9月注册了该厂“光明牌”商标,称为“光明A产品机械厂”。后来,乙地某厂同样生产“兰天牌”A产品为主,于98年10月申请注册了该厂“兰天牌”商标,称为“兰天A产品机械厂”。“兰天牌”商标侵犯了“光明牌”商标权吗?

    正确答案: “兰天牌”商标侵犯了“光明牌”商标权 。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某味精厂生产的味精,质量佳,信誉高。2005年10月20日,该厂将多年使用的“阳光”牌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某调味食品厂于2005年初开始生产味精,也于2005年10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阳光”牌味精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某造纸厂也一直在使用“阳光”牌生产销售新闻纸。“阳光”牌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某味精厂还是某调味食品厂?为什么?

    正确答案: “阳光”牌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某味精厂。因为商标法规定,在注册申请上,我国采用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分别适用的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本案当中,某味精厂和某调味食品厂都在相同产品味精上以相同商标“阳光”申请注册,并且又是同一天申请的,所以,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已经使用多年的某味精厂的“阳光”牌商标,即“阳光”牌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某味精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首先是自己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本案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厂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对“菊花”的使用。理由如下:
    (1)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利权。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
    (2)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乙厂尽管使用在后,但其先申请并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燕妨机械厂于2000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年3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2001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2003年燕妨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1.燕妨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持有期间享有该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实施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2.燕妨机械厂于2000年合法取得“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使用权。2001年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也是合法权利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我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已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3.2001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号进行宣传和变造专利证书,已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与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