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假如乙一时急需用钱,将该房屋转卖与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题目

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假如乙一时急需用钱,将该房屋转卖与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需要经权利人的追认。本案中,乙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是无处分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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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 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
    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
    B.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C.因家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
    D.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再将房屋出售给丁


    答案:B,D
    解析:
    B、D
    考点: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
    讲解:本题考查了《物权法》上的许多重要问题。
    关于A选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房屋承租人对于房屋有优先受让权,但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事前通知即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出卖房屋须提前取得承租人同意。故,A项错误。
    关于B、C、D,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巳经签订,该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生效;尤其注意,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其合同本身的生效,可参见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但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决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丙的手中,这说明房屋所有权仍然在甲的名下。所以,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丁就在法律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丙不能以其对房屋的债权效力来对抗丁的所有权。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

  • 第2题:

    甲有一套商品房要出售,经人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知道后找到甲,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订立合同并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房屋应归乙,甲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B. 房屋应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C. 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为
    D. 甲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甲与乙协商房屋的归属权

    答案:B
    解析:
    解题指导: 题干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是否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为标志,题干中甲与丙订立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丙所有,同时甲应当对乙承担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故答案为B。

  • 第3题:

    甲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100 万元,出售一套自有房屋。乙听闻后找甲父丙协商买房事宜。乙、丙签订合同,约定丙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房款为150 万元,乙支付现金50 万元,并负责偿还甲所欠银行贷款100 万元。乙依约履行,装修入住该房屋,并还清贷款。甲知晓上述情况。现乙要求甲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拒,甲要求乙撤离房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是甲的父亲故丙有权出售该房屋
    B、乙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C、甲、乙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无权要求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D、乙支付房屋价款并装修入住,甲未有异议,表明甲追认了丙的无权处分行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房屋属于甲的个人不动产,甲属于产权人,因此丙虽然为甲的父亲,但无权出售该房屋。B项错误,《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属于不动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乙未取得该房屋所
    有权。

    C项正确,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是甲与丙签订的,甲、乙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乙无权要求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D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甲作为被代理人,未通知表示追认,应视为拒绝追认。

  • 第4题:


    201 2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 1 0月1 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 0月1 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对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 1 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 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问题:


    1.乙拿到房屋钥匙是否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2.甲能否以乙所预付的10,000元房款是定金为由,主张依据定金法则获得双倍赔偿?为什么?


    3.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房屋因火灾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6.甲应如何向房屋管理局寻求救济?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不是。甲乙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


    2.不能。乙支付的10,000元是房屋预付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是定金。


    3.合同有效,虽然乙是无权处分,但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4.丙。乙、丙双方于1 0月1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


    5.能。丙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6.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申请更正登记,如果丙不同意更正,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申请异议登记。此外,甲可以要求房屋管理局对变更登记错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1.基于物权的法律特性,物权的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我国法律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于登记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本案中,乙仅仅拿到了房屋的钥匙,甲乙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乙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仍是房屋的所有人。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在实践中必须注意将定金与其他形式的金钱担保加以区分,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得主张定金权利。《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 1 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入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支付的10,000元是房屋预付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是定金,甲不能以乙所预付的10,000元房款是定金为由,主张依据定金法则获得双倍赔偿。


    3.无权处分行为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法律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 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新的《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携带其调包所得的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乙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效。


    4.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和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的确定采交付原则。《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乙、丙没有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作出特别约定,故而应依一般性规定判定风险的承担者。乙、丙双方于1 0月1 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所以,1 0月14日晚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承担。


    5.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 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1)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以一般人的标准衡量,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的处分权瑕疵;(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已经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本案中,首先,乙具有真的房屋所有权证,推定丙是善意的。尽管丙看房时对照片与本人的关系没有产生怀疑,但照片属于个人信息,不能认为丙应当知道该照片是甲的全家福照片,而其没有对乙的身份产生怀疑从而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次,丙是以市场均价从乙处购买该两居室的,可以认定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最后,乙、丙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丙构成善意取得,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6.《物权法》第1 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受到侵害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寻求救济,并且申请更正登记时申请异议登记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尽管丙善意取得该两居室房屋的所有权,但原房屋所有权人甲认为登记错误的,仍然有权向登记机构提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1 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由此,登记机构虽然原则上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实质审查,但其负有审查注意义务。《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由此,登记机构应对因其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变更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未予明确,学界对此有民事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两种观点。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民事行为,不是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宜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本案中,乙、丙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明显的体貌特征差别未予注意,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造成对原房屋所有权人甲的侵害,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 第5题:

    甲和乙于2007年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有房屋一套卖给乙,价款120万元。合同订立后,乙依约交付全部房款,并搬入该房屋居住。由于房价不断上涨,甲迟迟不与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0月10日,甲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随后丙要求乙腾出房屋。乙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撤销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 (4)丙是否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为什么? (5)甲应当对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全部要件,故该合同有效。

    (2) 因为甲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房屋。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故该合同有效。

    (3) 乙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可撤销的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而且只有可撤销合同的缔约方才有权申请撤销合同,而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且乙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而乙无权要求撤销甲和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4) 丙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因房屋已经登记在丙的名下,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丙基于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要求乙腾出房屋自然是正当合法的。

    (5) 甲乙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有义务按照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甲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对乙的违约,所以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 第6题:

    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若乙届满支付房款期限,乙还有三分之一的房款未支付,则甲可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全部房款或主张解除合同。

  • 第7题:

    甲将自有房屋转卖给乙,合同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50%,一个月内付清余款时共同办理变更登记。10天后,因不知情的丙愿出高价购买该房屋,甲又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丙当即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甲欲退还已收房款给乙,但乙坚持要房。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与甲的合同在先,且已经履行,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乙
    • B、丙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丙
    • C、丙已与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丙
    • D、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订立合同,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丙

    正确答案:C

  • 第8题:

    甲出售房屋,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两个月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随即到房管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于()。

    • A、甲
    • B、乙
    • C、丙
    • D、乙丙共有

    正确答案:C

  • 第9题: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E、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C,D,E

  • 第10题:

    问答题
    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若乙在支付第二次房款时,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可能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则乙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乙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不支付第二笔房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履行义务在先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义务在后的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甲父去世时留有一套商品房,甲为唯一继承人。甲父去世不久,甲因急需用钱,遂将该房屋出卖给好友乙,并答应待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交付了房款,甲将房屋交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因做生意亏损,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谎称房屋仅出租给乙,并将房屋过户给了丙。丙去找乙要求交房时与乙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乙

    B

    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丙

    C

    甲与丙所签订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D

    甲与乙所签订合同为有效合同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变动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甲父去世,甲为唯一继承人,无须登记即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故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由于乙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与丙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为有效合同,C选项错误。因丙办理了过户手续,故其为房屋所有权人,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D。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四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

    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C

    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

    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本题涉及分期付款买卖、预告登记、多重买卖等问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乙的同意,甲无权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丙,但其与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A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分期付款合同,《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乙未支付当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4,故甲有权解除合同。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后,预告登记所赖以存在的债权归于消灭,故预告登记失效。之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且丁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 第13题:

    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予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在3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已经移转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7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
    B.因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丁无法办理过户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预告登记、多重买卖、返还原物请求权等问题。选项A,《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错误。选项B,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预告登记已经超过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B选项错误。选项C,同样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CD。

  • 第14题:

    甲有一套商品房欲出售,经人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知道后找到甲,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屋应归乙,甲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应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为甲
    D.甲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甲与乙协商房屋的归属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都具有效力。又根据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与丙之间由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应归丙。由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具有效力.但甲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B。

  • 第15题: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给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一物多卖。(1)对于一房二卖,依照合同法规定,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原合同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选项ABD错误。(2)原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题中所约定的违约金,依照合同法规定,如果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选项C正确。

  • 第16题:

    甲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了另外一份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效
    B.甲与丙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效
    C.乙可以要求丙将返还该房屋
    D.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20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自己的合同作为原因行为,不受有无登记的影响,而登记不过是物权变动的条件。也就是说,不登记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效力,但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若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则必须要履行登记。因此,基于合同,乙可以请求甲办理登记,甲未能按时办理登记,构成违约,乙可以请求甲实际履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 第17题:

    甲、乙双方于4月2日约定:甲向乙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3间,分两次将房款付清,付清价款后房屋即归甲所有,乙迁出该房屋;乙若想继续利用此房经商,则应该于甲最后一次付清房款之前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5月16日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也没有迁出此房,而是继续在此经商,每月月初支付给甲2000元房租。6个月之后,乙未按时交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宣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迁出此房屋,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问:
    (1)如何认识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的性质?为什?
    (2)甲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3)假如乙于4月28日以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又卖与丙,并与4月2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谁?为什么?
    (4)如果甲、乙二人在5月16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卖给丁,那么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
    (5)如果乙以事后未达成租赁协议为由主张返还租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性质属于占有改定,即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并未现实交付,而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甲仅仅取得了房屋的问接占有,故为占有改定。
    (2)甲自5月16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办理登记过户时起转移。本案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间为5月16日,所有权则从即日起由乙转移给甲。
    (3)房屋所有权归丙,因为确认所有权的标志是登记,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故所有权归丙。
    (4)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法院不予支持乙返还租金的请求,因为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尽管二人没有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但口头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第29条(买卖不破租赁)。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合同法》第133条的适用问题,第133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的情形,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

  • 第18题:

    某甲自有房屋1间,1995年5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出卖该房的情况告知了乙。至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甲遇丁,丁愿以6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抵押。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 B、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老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同意,乙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 C、因甲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
    • D、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再将房屋出售给丁

    正确答案:A,D

  • 第19题:

    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假如乙入住1个月后,由于忽起台风使房屋受损,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乙入住后,台风使房屋受损,该项损失则由乙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自标的物交付后发生转移。

  • 第20题:

    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四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B、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D、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C,D

  • 第21题:

    问答题
    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若乙届满支付房款期限,乙还有三分之一的房款未支付,则甲可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全部房款或主张解除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假如乙入住1个月后,由于忽起台风使房屋受损,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乙入住后,台风使房屋受损,该项损失则由乙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自标的物交付后发生转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甲将其房屋一套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依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支付了约定的房款,并将房屋装修后准备入住。不料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尚未交付购房款。现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乙向其返还房屋。乙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房屋系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间仅仅交付房屋而未进行过户登记,故不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乙已经入住系争房屋,但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仍为甲。嗣后由于甲仍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法律上的处分。所以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亦有效,同时由于甲、丙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根据《物权法》第9条,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但由于债的平等性,前后两个合同均为有效,故乙请求法院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支持。就甲、乙间的关系而言,由于合同有效,故甲的再次出卖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