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要求:甲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而A公司如果是善意的不知道该合伙企业对甲的内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该代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四人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内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第4题:
甲、乙、丙、丁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行为的实施必须取得甲、乙、丙、丁四人同意的有()。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有限合伙人,丙、丁是普通合伙人。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第6题:
甲是国有企业
乙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提出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丁认为人数不符合要求
第7题: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第8题: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第9题: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人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10题:
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订购一批原材料
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
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第11题:
甲提议邀请某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乙要求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建议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第12题:
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乙、丙、丁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中,不违反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
第16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任何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人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第17题:
Ⅰ、Ⅱ
Ⅰ、Ⅱ、Ⅳ
Ⅲ、Ⅳ
Ⅰ、Ⅱ、Ⅲ、Ⅳ
第18题:
甲、乙、丙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甲、乙、丙决定,委托甲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丙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聘任丁执行合伙事务
第19题: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20题:
合伙企业名称为“A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第21题:
丙任执行事务舍伙人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第22题: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23题: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第24题:
合伙人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乙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
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应当经过半数合伙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