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空调5台,售价3万,规定:甲交货后乙付款。但甲在规定时间没有交货,反而要乙付款,乙拒绝付款。对此,你的看法是()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
第4题: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空调5台,售价3万,规定:甲交货后乙付款。但甲在规定时间没有交货,反而要乙付款,乙拒绝付款。对此,你的看法是()
第6题:
在一买卖合同中,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乙以下行为中属于双方违约的是()。
第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向乙供应钢材,应于2001年9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9月7日付款。到了8月甲得知乙财产状况恶化,已经欠很多家公司的到期货款没有还。认为乙无支付货款之能力,便向乙提出怀疑其支付不能的合理证据并要求解除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9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乙要告甲违约。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第8题:
违约行为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先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9题:
第10题: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第11题:
违约行为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先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12题:
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在一买卖合同中,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乙以下行为中属于双方违约的是()。
第17题:
在一买卖合同中,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乙()行为属于双方违约。
第18题:
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冰箱的合同,合同规定甲供应冰箱30台,乙付给甲共计39000元。供方于12月30之前发货,一次交清货到付款,如有违约要交1%的违约金。后来12月30日甲交货之前就向乙索要货款,乙拒绝。因此甲拒绝交货。甲的行为是()。
第1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第20题:
双方约定于同日履行义务,甲带款提货时,因乙没有交货,甲拒绝付款
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没有按时付款,乙拒绝到期交货
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发货。甲仅支付部分货款,乙所交货物存在缺陷
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支付50%货款,乙也交付了50%的货物
第21题:
甲乙双方约定于同日履行义务,甲带款提货时,因乙没有交货,甲拒绝付款
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没有按时付款,乙拒绝到期交货
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仅支付部分货款,乙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缺陷
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支付了40%贷款,乙也交付了40%的货物
第22题:
甲、乙都不违约
甲乙双方违约
甲违约、乙不违约
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第23题:
第24题: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
违约行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