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

题目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冀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时,冒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掌上电脑公司有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相似考题
更多“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持有已到期的汇票到银行兑付时被拒绝付款,此时王某可以向以下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

    A.该汇票的出票人李某

    B.王某的前手张某

    C.贾某(在该汇票到期前,王某曾将该汇票背书给贾某,其后因业务关系贾某又将该汇票背书给王某)

    D.C项中贾某的保证人


    正确答案:AB
    本题考查票据被拒付时被迫索人的范围。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选项A、B当选。因王某先背书给贾某,后贾某虽又背书给王某,但王某仍是贾某的前手,故当该汇票被拒付时,贾某不须向王某承担汇票的债务责任。贾某不承担责任,其保证人也就不承担责任,选项C、D排除。

  • 第2题:

    根据票据法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是(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C

  • 第3题: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款,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协议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的权利为( )。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l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关系。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买卖合同)解除或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 第4题: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
    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
    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
    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

    答案:C,D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A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故B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期后背书由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其并非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C选项当选。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可见,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故D选项中的行为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选。

  • 第5题: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
    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
    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
    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

    答案:C
    解析: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A选项,考查出票人禁转背书。出票人记载 “禁转”的,此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 的,背书行为无效。《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所以,A项张某的背书是无效背书,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B选项,王某的行为是分别背书,也是无效背书,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 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C选项,吴某的行为是期后背书,由吴某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36条规定: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D选项正确。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 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 第6题: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款,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协议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的权利为( )。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买卖合同)解除或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 第7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汇票无效的有(_)。

    A.陈某在汇票上记载“收货后付款”
    B.李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人名称
    C.王某将中文大写“伍万元整"的汇票数码记载为“5000”
    D.郑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答案:B,C
    解析:
    (1)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2)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选项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此为见票即付。

  • 第8题:

    15的李某在一金额高达30万元的汇票上背书转让该汇票给某公司经理王某,后王某又将汇票背书转给郑某,事后不获承兑,郑某无权向王某追索。()


    正确答案:错误

  • 第9题: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冀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时,冒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掌上电脑公司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妥当。因为持票人对其所有前手都有追索权,并不受汇票债权人的先后顺序之限制。

  • 第10题:

    判断题
    15的李某在一金额高达30万元的汇票上背书转让该汇票给某公司经理王某,后王某又将汇票背书转给郑某,事后不获承兑,郑某无权向王某追索。()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持票人持有有效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会发生在
    A

    收款人王某取得一张欠缺付款人名称的本票

    B

    李某在孙某签发汇票之后交付收款人之前拾得此汇票

    C

    张某签发一张支票给刘某.但忘了记载出票日期

    D

    胡某将一张汇票背书给郑某,但忘记记载郑某之名于“背书人”一栏,交付汇票后郑某自行补记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杨某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由甲公司签发的面额2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杨某向张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以支付货款。后张某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又背书转让给何某。如何某在向银行承兑时遭到拒绝,经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的字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若“不得转让”是由甲公司所注,则票据的后续转让仍有效

    B

    若“不得转让”是由张某所注,则票据的后续转让仍有效

    C

    若“不得转让”是由张某所注,则何某在被银行拒绝承兑后,不能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D

    若“不得转让”是由甲公司所注,则何某在被银行拒绝承兑时,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B两项,《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CD两项,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13题:

    某丁拾得一张某甲为出票人、某乙为背书人、某丙为被背书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5万元,见票后3个月内付款。丁拾得票据后,立即伪造某丙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拿到A银行贴现。A银行审查了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后,给予贴现,这时某丙发现汇票丢失,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丁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B、被伪造人丙可以追究伪造人丁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票据责任

    C、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D、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某丙不得以某丁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


    答案:AB

  • 第14题: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 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正确答案:B
    【考点】票据基本关系与票据关系
    【详解】这里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关系和汇票背书转让关兼。前者在票据法上称为票据原 因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张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将其背书转让给第三人,此时 第三人已经取得了票据权利,属于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张某无权要求 第三人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但是,由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解除,张某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故选B。

  • 第15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C
    (1)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BC是正确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效力,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 第16题:

    甲公司以张某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提示承兑时,银行拒绝承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汇票上签章,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
    B: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的签章无效,王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D:王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D
    解析:
    【考点】票据签章、票据责任。详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106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更谈不上票据责任的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王某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AB选项说法错误,CD选项说法正确。

  • 第17题:

    以下体现了票据行为文义性的有:( )
    A.甲公司签发了 1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财务人 员疏忽,将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填写为2010年3月1 日,实际付款日期应为3月3日,甲公司不能用其他证 据证明汇票的付款日期为3月3日
    B.甲公司签发了 1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 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 金额涂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 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王 某向丁公司追索,要求丁公司按照汇票金额100万元 承担责任
    C.甲公司签发了 1张以张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 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质押给王某,但是张某未在汇票上 记载“质押”字样,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 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有权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D.甲公司签发了 1张支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 提示付款,付款人以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 由拒绝付款


    答案:A,B,C
    解析: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 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 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A、B、C选项体现了票 据的文义性。D选项体现了票据的要式性。

  • 第18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 )。

    A.李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人名称
    B.郑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C.出票人陈某在汇票上记载“收货后付款”
    D.王某将中文大写“伍万元整”的汇票数额记载为“5000”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的出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此为见票即付。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收货后付款”则会导致汇票无效

  • 第19题: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议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冀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时,冒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掌上电脑公司有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掌上电脑公司具有票据权利。因为虽然该票据含有缺陷,但掌上电脑公司作为善意持票人,不继受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而享有票据权利。

  • 第21题: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冀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时,冒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高某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能够暂时拒绝付款。因为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的通知后,应当暂停支付款项。

  • 第22题:

    多选题
    以下体现了票据行为文义性的有(  )。
    A

    甲公司签发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将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填写为2010年3月1日,实际付款日期应为3月3日,甲公司不能用其他证据证明汇票的付款日期为3月3日

    B

    甲公司签发了1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金额涂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王某向丁公司追索,要求丁公司按照汇票金额100万元承担责任

    C

    甲公司签发了1张以张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质押给王某,但是张某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有权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D

    甲公司签发了1张支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提示付款,付款人以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BC三项,均体现了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D项,体现了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某欠张某和李某二人总共20万元,某日,王某获得汇票一张,面额20万元。遂向张某和李某提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二人抵债。二人表示同意,王某遂背书将汇票金额转让给二人。则王某能否消灭其债务?(  )
    A

    能。因为已经偿还了债务

    B

    能。因为双方同意且金额相等

    C

    不能。因为汇票转让无效

    D

    不能。因为汇票权利不能折抵现金


    正确答案: D
    解析:
    ABC三项,《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D项,《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因此,汇票经承兑付款后可实现现金权益。

  • 第24题:

    单选题
    张某盗取金一公司印章签发汇票,记载金一公司为付款人,收款人为王某,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丁某善意并以合理代价取得该票据,其后果为(    )
    A

    张某行为构成伪造票据,汇票无效

    B

    金一公司为被伪造人,应向王某、丁某承担票据责任,其后再向张某追偿

    C

    金一公司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D

    汇票有效,张某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