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试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析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是市场经济内在理念和经济社会化的要求所决定的一项基础性原则。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必须把经济实质公平作为其基本原则,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之一。
    经济实质公平主要表现为交易公平,这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目标。经济法以不对等追求实质公平,主要通过限制意思自治来追求公平,即在承认经济法主体的资源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条件下追求结果上的公平。通过公平的竞争,使参与竞争的各方在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同时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经济公平应当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平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机会,并为市场交易主体创造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要求市场交易主体依照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展开良性的竞争,不因一己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 第2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作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或称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这突出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最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公共性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经济法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能够从其他社会关系中相对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经济规制关系,并要求新型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加以调整,这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而此后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内涵的不断丰富,同样也体现了不同时代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时代性。

  • 第3题:

    试析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正确答案:(1)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称。每一个具体的经济规制法律关系都是由一个或几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所以多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共同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又称为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构成。
    (2)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种类
    在法学理论上,法律事实通常被划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经济法的法律事实自然也可以被划分为这两种类型。
    第一,事件。事件是指经济法所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两种,一种是自然事件,例如,纳税人的死亡,与其相关的税收法律关系就会相应消灭;另一种是人为事件,例如企业股东一致同意企业解散,那么与该企业相关的一系列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也就宣告消灭。
    第二,行为。行为是由经济法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紧密相连,并且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后果。那些与当事人意志无关,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 第4题:

    试析微观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正确答案:微观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直接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干预或协调市场生产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又称“市场规制法”,与宏观经济法共同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两大支柱。微观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个体经济行为之法,可以分为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市场规制法一般法)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市场规制法特别法)两个分支体系。
    (一)微观经济法一般法。
    微观经济法一般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市场交易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包括市场主体规制法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两个部分。
    (1)市场主体规制法,也称为“经济法主体的规制法”,是指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市场生产经营者的具体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经济法的规制主体(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亦可称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法的泛规制主体(即在国家不便或不能的领域里,替代政府起着规制市场主体的特殊作用的各类民间社会团体、行会组织、各类交易所和各类商品交易会的常设机构、政策性经营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与经济法的被规制主体(即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亦可称为市场交易主体、生产经营主体、经济主体或经济人)。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很多是针对各种经济主体本身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状况作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既是市场规制主体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行为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其规制行为的规制。对于市场规制主体来说,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可为。他们的规制行为必须依法法施行,而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2)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是指调整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分为公平交易规制法与市场信息规制法。前者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等三方面的内容。后者则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市场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价格信息的法律规制、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计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信息标准化的法律规制和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等七部分内容。
    (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
    微观经济法特别法,是对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应当包括消费品市场(如粮食市场、烟草市场、食盐市场、食品市场、药品市场和消费信贷市场)的法律规制、生产资料市场(如能源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规制、服务市场(如法律服务市场、电信服务市场、互联网服务市场、电子商务服务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和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无形财产权市场、产权市场以及包括货物、技术进、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进出口市场在内的对外贸易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四个部分。

  • 第5题:

    试析经济法的制定的概念。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制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创制活动包括认可、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经济法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一项具有严格要求的专门性活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第一,经济法的制定是国家的特有活动。经济法的制定是有权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从事的活动,这就排除了行为主体的广泛性。
    第二,经济法的制定包括新法律的制定、对原有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以及对现实社会规范的法律确认活动。经济法的制定不仅是一项专门性的活动,还是一项系统性的综合工程。
    第三,经济法的制定应遵循法定的程序。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法的制定活动应遵循的程序,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某些国家机关法律创制权,其它法律再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对各种经济法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创制程序作出细化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的经济法制定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 第6题:

    下列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产生于民法之后
    • B、经济法是以民法为参照,是对民法局限性的克服,对民法的补充
    • C、民法与经济法在主体构成、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作用以及制裁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别。
    • D、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所以由民法来调整就足够了。

    正确答案:D

  • 第7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 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国内法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二者有着相似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它们均属于国家的基本法范畴,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对象不同
    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就是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们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属于经济关系范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不同是二者本质的区别。
    (二)适用主体不同
    由于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导致经济法和民法的适用主体也不同。适用经济法的主体一般包括经济规制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法的适用主体是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者的主体差别是经济法中特别突出了经济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在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中经济规制主体是以经济规制机关的身份出现的。国家机关也可能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而不是以经济规制机关的主体身份与其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以,经济法中将参与经济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称作国家经济规制机关或管理机关,以区别于民法中的国家机关。
    (三)立法目的不同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维护和平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所以经济法属于公法范围。民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个体利益为主,属于私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这就是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经济法法典,所以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具体体现在各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各经济单行法律、法规都根据各自行业或经济活动领域的特点,将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具体化为其特定的立法目的。所以,经济法与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其立法目的也各有侧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 经济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国内法体系,因为各自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所以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二者具有同源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都是它们的法律渊源,二者的主体都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法与行政法共同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巨大的调节作用。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对象不同
    如前所述,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是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并不交叉也不重叠。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特定的,即行政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存着显著差别的。
    (二)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
    可见,行政法的调整方法较为简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比之下较为复杂。行政法律责任是由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经济法确立的、违反经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经济规制关系的主体,包括具有经济规制职能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立法目的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国内经济活动的干预或协调,防止和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发生,通过政府规制最大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效能,以保障国内经济健康、良性地发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不仅是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其目的之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正确答案:我们倾向于将经济法视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的干预或协调,又可具体称之为政府的依法干预或协调。
    (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 第10题:

    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经济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国内法体系,因为各自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所以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二者具有同源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都是它们的法律渊源,二者的主体都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法与行政法共同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巨大的调节作用。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对象不同
    如前所述,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是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并不交叉也不重叠。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特定的,即行政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存着显著差别的。
    (二)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
    可见,行政法的调整方法较为简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比之下较为复杂。行政法律责任是由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经济法确立的、违反经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经济规制关系的主体,包括具有经济规制职能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立法目的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国内经济活动的干预或协调,防止和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发生,通过政府规制最大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效能,以保障国内经济健康、良性地发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不仅是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其目的之一。

  • 第11题:

    试析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原则。


    正确答案:微观经济法一定意义上就是一部抑强扶弱法,经济法所追求的是实质公平。它通过对强势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法律限制或增加其法律义务,防止其以强凌弱,打击其破坏市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实现与其它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实质公平。同时,微观经济法对市场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弱势经营者和消费者,予以加强型的法律保护。例如,《反垄断法》强调对中小企业或新入市企业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产品质量法》强调对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强调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同时,上述法律还赋予弱势经营者和消费者以更多的法律权利和权利救
    济手段,使他们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挽回经济损失。所以,微观经济法中的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是贯彻实质公平原则的法。

  • 第12题:

    试析经济法总论。


    正确答案:经济法总论,主要阐述经济法原理。而经济法原理,就是指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一般而言,经济法可以分为理论上的经济法和实务中的经济法,而经济法原理则是指理论上的经济法,经济法总论在整个经济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分论部分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经济法总论是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抽象概括,与经济法分论密不可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
    (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 第13题:

    试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国内法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二者有着相似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它们均属于国家的基本法范畴,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对象不同
    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就是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们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属于经济关系范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不同是二者本质的区别。
    (二)适用主体不同
    由于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导致经济法和民法的适用主体也不同。适用经济法的主体一般包括经济规制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法的适用主体是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者的主体差别是经济法中特别突出了经济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在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中经济规制主体是以经济规制机关的身份出现的。国家机关也可能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而不是以经济规制机关的主体身份与其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以,经济法中将参与经济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称作国家经济规制机关或管理机关,以区别于民法中的国家机关。
    (三)立法目的不同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维护和平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所以经济法属于公法范围。民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个体利益为主,属于私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这就是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经济法法典,所以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具体体现在各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各经济单行法律、法规都根据各自行业或经济活动领域的特点,将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具体化为其特定的立法目的。所以,经济法与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其立法目的也各有侧重。

  • 第14题:

    试析经济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性是经济法最明显的特征之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中某些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经济性不言而喻。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体现出经济法的经济性。
    (2)经济法的社会性。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过程中,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致力于满足社会中大多数人的需求,谋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并不片面强调某一方的利益或权利,而是要求社会利益优先,兼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坚持社会本位的同时,也要讲义务、讲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目标,真正发挥经济法的作用。
    (3)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是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的派生物。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说,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4)经济法的多层次性。主要指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多层次性、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多层次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多层次性。
    (5)经济法所体现的政策性。经济法所体现的政策性较其他法律部门来说更为突出。经济法可以说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 第15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总论。

    正确答案: 经济法总论,主要阐述经济法原理。而经济法原理,就是指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一般而言,经济法可以分为理论上的经济法和实务中的经济法,而经济法原理则是指理论上的经济法,经济法总论在整个经济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分论部分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经济法总论是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抽象概括,与经济法分论密不可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
    (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6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正确答案: 我们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应以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为范围,具体包括:
    (一)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微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又称“市场规制关系”,是指政府在规制市场交易主体及其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则包括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和市场规制特别关系两个部分。
    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包括应包括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市场主体规制关系主要由市场规制主体(政府)、泛市场规制主体(民间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交易所和特殊企业)与市场被规制主体(企业和个人)三方组成。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市场公平交易规制关系和市场信息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特别关系,指是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市场规制关系。从理论上看,微观经济法特别关系应当包括市场体系中所有市场领域的规制关系。
    (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经济关系,又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均衡增长,依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和经济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包括宏观调控一般关系和宏观调控特别关系。宏观调控一般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特别关系则包括财政关系、税收关系、货币关系、收入分配关系、产业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关系以及计划指导关系等。而宏观经济法上述的调整对象又可以细分为多层次的调整对象。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