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宏观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题目

试析宏观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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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作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或称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这突出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最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公共性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经济法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能够从其他社会关系中相对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经济规制关系,并要求新型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加以调整,这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而此后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内涵的不断丰富,同样也体现了不同时代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时代性。

  • 第2题:

    试析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正确答案:(1)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称。每一个具体的经济规制法律关系都是由一个或几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所以多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共同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又称为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构成。
    (2)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种类
    在法学理论上,法律事实通常被划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经济法的法律事实自然也可以被划分为这两种类型。
    第一,事件。事件是指经济法所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两种,一种是自然事件,例如,纳税人的死亡,与其相关的税收法律关系就会相应消灭;另一种是人为事件,例如企业股东一致同意企业解散,那么与该企业相关的一系列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也就宣告消灭。
    第二,行为。行为是由经济法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紧密相连,并且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后果。那些与当事人意志无关,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 第3题:

    试析经济法总论。


    正确答案:经济法总论,主要阐述经济法原理。而经济法原理,就是指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一般而言,经济法可以分为理论上的经济法和实务中的经济法,而经济法原理则是指理论上的经济法,经济法总论在整个经济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分论部分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经济法总论是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抽象概括,与经济法分论密不可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
    (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 第4题:

    试析经济法的制定的概念。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制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创制活动包括认可、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经济法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一项具有严格要求的专门性活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第一,经济法的制定是国家的特有活动。经济法的制定是有权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从事的活动,这就排除了行为主体的广泛性。
    第二,经济法的制定包括新法律的制定、对原有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以及对现实社会规范的法律确认活动。经济法的制定不仅是一项专门性的活动,还是一项系统性的综合工程。
    第三,经济法的制定应遵循法定的程序。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法的制定活动应遵循的程序,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某些国家机关法律创制权,其它法律再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对各种经济法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创制程序作出细化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的经济法制定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 第5题:

    试析宏观经济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从宏观经济法的内涵上看,宏观经济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即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总体性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具体的、局部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所作用的对象具有总体性,均是各类经济总量。
    宏观调控追求的目标具有宏观性。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经济稳定和总量平衡任何一个都是经济总量的问题,具有宏观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一方为政府
    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包括负有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经济职能部门,如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
    (三)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宏观调控的目的是全国范围内的供需总量的均衡,而不是微观经济单位或局部地区、部门的局部均衡;或者说通过宏观调控使分散的市场行为向促进总量均衡的趋势发展。
    (四)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是间接性的
    宏观调控主要是采取给经济主体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措施一般不直接针对微观领域和某些个体,其对特定个体和微观领域的作用,是通过改变经济总量并以变化了的经济总量加以引导而实现的。

  • 第6题:

    问答题
    试析宏观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正确答案: 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的完全性、市场主体决策的完全理性和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足以确保市场价格机制自动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对经济的有效调节,在这种理论支配下,政府对经济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的管理政策。由于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在公共物品供求、外部效应和收入分配等诸问题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代经济理论认为,有必要依赖政府运用经济政策来调节、干预市场,以解决市场机制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即所谓市场失灵问题,同时,由于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又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缺陷,即所谓政府失灵问题,因此,现代政府规制经济学认为,政府的经济的干预应该限制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内,超过这个界线的政府干预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从政府干预经济的领域范围来看,包括微观经济领域和宏观经济领域,分别对应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这两个基本手段,并进而形成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这两个经济法的子部门法。与微观经济法一样,宏观经济法也是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所谓市场失灵理论,是人们鉴于对市场调节机制所存在缺陷的认识而提出来的,既然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问题,就应当通过政府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来加以解决。市场失灵需要国家的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特点就是:在国民经济呈现过热的征兆时,政府要依法运用经济政策减少总需求,让投资和消费不要过旺,以防通货膨胀带来的经济危机;而当国民经济滑向衰退时,政府则应依法运用经济政策刺激总需求,让投资和消费回复生机,以防通货紧缩导致的经济危机。这种政府干预理论可以通俗地表述为“经济发展热的时候泼冷水,冷的时候添把柴,逆水行舟,熨平波动”,即所谓“相机抉择”的宏观经济政策。所谓政府失灵理论,则换了一个角度看市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外在的,人为的,稍一不慎,就有可能违背市场内在的规律,搅乱原有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如果政府滥用权力干预经济,则会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甚至是严重的伤害;同时,权力和经济结合容易产生腐败和侵犯人民的正当经济利益,这就导致了政府的“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实质上就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方面所出现的调控失败和官僚主义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和失衡及其解决方案的理论。为了确保“相机抉择”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准确把握冷热程度及调控时机,有必要通过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及其严格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实践证明,要保证政府干预发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政府干预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更富有理性,更深刻地认识客观规律;只有依据法律进行的宏观调控才能依据严格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只有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才是制度化的宏观调控,持续稳定;最后只有通过法律,宏观调控的内容才能精确化。因此在依法树立和维护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权威的同时还要依法约束限制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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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正确答案: 我们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应以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为范围,具体包括:
    (一)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微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又称“市场规制关系”,是指政府在规制市场交易主体及其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则包括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和市场规制特别关系两个部分。
    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包括应包括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市场主体规制关系主要由市场规制主体(政府)、泛市场规制主体(民间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交易所和特殊企业)与市场被规制主体(企业和个人)三方组成。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市场公平交易规制关系和市场信息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特别关系,指是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市场规制关系。从理论上看,微观经济法特别关系应当包括市场体系中所有市场领域的规制关系。
    (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经济关系,又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均衡增长,依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和经济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包括宏观调控一般关系和宏观调控特别关系。宏观调控一般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特别关系则包括财政关系、税收关系、货币关系、收入分配关系、产业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关系以及计划指导关系等。而宏观经济法上述的调整对象又可以细分为多层次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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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总论。

    正确答案: 经济法总论,主要阐述经济法原理。而经济法原理,就是指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一般而言,经济法可以分为理论上的经济法和实务中的经济法,而经济法原理则是指理论上的经济法,经济法总论在整个经济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分论部分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经济法总论是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抽象概括,与经济法分论密不可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
    (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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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经济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国内法体系,因为各自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所以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二者具有同源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都是它们的法律渊源,二者的主体都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法与行政法共同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巨大的调节作用。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对象不同
    如前所述,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是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并不交叉也不重叠。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特定的,即行政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存着显著差别的。
    (二)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
    可见,行政法的调整方法较为简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比之下较为复杂。行政法律责任是由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经济法确立的、违反经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经济规制关系的主体,包括具有经济规制职能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立法目的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国内经济活动的干预或协调,防止和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发生,通过政府规制最大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效能,以保障国内经济健康、良性地发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不仅是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其目的之一。

  • 第10题:

    试析微观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正确答案:微观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直接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干预或协调市场生产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又称“市场规制法”,与宏观经济法共同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两大支柱。微观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个体经济行为之法,可以分为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市场规制法一般法)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市场规制法特别法)两个分支体系。
    (一)微观经济法一般法。
    微观经济法一般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市场交易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包括市场主体规制法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两个部分。
    (1)市场主体规制法,也称为“经济法主体的规制法”,是指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市场生产经营者的具体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经济法的规制主体(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亦可称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法的泛规制主体(即在国家不便或不能的领域里,替代政府起着规制市场主体的特殊作用的各类民间社会团体、行会组织、各类交易所和各类商品交易会的常设机构、政策性经营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与经济法的被规制主体(即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亦可称为市场交易主体、生产经营主体、经济主体或经济人)。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很多是针对各种经济主体本身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状况作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既是市场规制主体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行为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其规制行为的规制。对于市场规制主体来说,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可为。他们的规制行为必须依法法施行,而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2)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是指调整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分为公平交易规制法与市场信息规制法。前者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等三方面的内容。后者则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市场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价格信息的法律规制、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计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信息标准化的法律规制和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等七部分内容。
    (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
    微观经济法特别法,是对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应当包括消费品市场(如粮食市场、烟草市场、食盐市场、食品市场、药品市场和消费信贷市场)的法律规制、生产资料市场(如能源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规制、服务市场(如法律服务市场、电信服务市场、互联网服务市场、电子商务服务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和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无形财产权市场、产权市场以及包括货物、技术进、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进出口市场在内的对外贸易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四个部分。

  • 第11题:

    试析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正确答案: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正是在这一时期,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日臻成熟。概括而言,导致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包括经济的、法制的、思想的和学术的四大基础。
    所谓经济基础,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所出现的经济集中和经济垄断现象,导致政府干预自由市场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突现。
    所谓思想基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者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在市场调节失灵后政府对自由市场干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了基本认识。
    所谓法制基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自19世纪末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授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单行经济法规,从此,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形式,日益得到各国的认可和运用。
    所谓学术基础是指当时已具导致经济法产生的深厚的学术底蕴和良好的学术土壤,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和学说,并最终促使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的形成。

  • 第12题:

    试析经济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性是经济法最明显的特征之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中某些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经济性不言而喻。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体现出经济法的经济性。
    (2)经济法的社会性。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过程中,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致力于满足社会中大多数人的需求,谋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并不片面强调某一方的利益或权利,而是要求社会利益优先,兼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坚持社会本位的同时,也要讲义务、讲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目标,真正发挥经济法的作用。
    (3)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是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的派生物。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说,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4)经济法的多层次性。主要指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多层次性、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多层次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多层次性。
    (5)经济法所体现的政策性。经济法所体现的政策性较其他法律部门来说更为突出。经济法可以说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 第13题:

    问答题
    试析宏观经济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 从宏观经济法的内涵上看,宏观经济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即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总体性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具体的、局部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所作用的对象具有总体性,均是各类经济总量。
    宏观调控追求的目标具有宏观性。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经济稳定和总量平衡任何一个都是经济总量的问题,具有宏观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一方为政府
    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包括负有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经济职能部门,如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
    (三)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宏观调控的目的是全国范围内的供需总量的均衡,而不是微观经济单位或局部地区、部门的局部均衡;或者说通过宏观调控使分散的市场行为向促进总量均衡的趋势发展。
    (四)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是间接性的
    宏观调控主要是采取给经济主体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措施一般不直接针对微观领域和某些个体,其对特定个体和微观领域的作用,是通过改变经济总量并以变化了的经济总量加以引导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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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正确答案: 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正是在这一时期,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日臻成熟。概括而言,导致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包括经济的、法制的、思想的和学术的四大基础。
    所谓经济基础,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所出现的经济集中和经济垄断现象,导致政府干预自由市场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突现。
    所谓思想基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者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在市场调节失灵后政府对自由市场干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了基本认识。
    所谓法制基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自19世纪末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授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单行经济法规,从此,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形式,日益得到各国的认可和运用。
    所谓学术基础是指当时已具导致经济法产生的深厚的学术底蕴和良好的学术土壤,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和学说,并最终促使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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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题:

    问答题
    试析宏观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正确答案: 宏观经济法,又称“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政府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与微观经济法并列的一个部门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所关注的是如何保持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平衡和协调。宏观经济法分为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和宏观经济法特别法两个分支体系。
    (一)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宏观经济法一般法主要规范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目标、任务,以及国家和国家经济规制机关的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对各特别法起到统领的作用。例如,《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等等。
    (二)宏观经济法特别法。宏观经济法特别法主要规范国家在利用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时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等,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法、货币政策法、收入分配法、产业政策法、区域经济协调法以及计划指导法等。
    (1)财政法。财政法是指调整在政府分配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过程中所产生的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应然法上的考察,财政法应当由财政收支法和财政管理法两部分组成。财政收支法包括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融资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投资法;财政管理法包括预算法、国库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和财政监督法。其中财政收支划分法又包括财政级次划分法、财政支出划分法和财政收入划分法等;财政融资法又包括国债法、彩票法等。
    (2)税法。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部分。税收实体法,包括商品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和关税法)、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财产税(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使用税法、土地增值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和行为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四大类的法律制度。税收程序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程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和税务代理制度等。
    (3)货币政策法。货币政策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运用货币政策调节货币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货币政策法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法和政策性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产生的货币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是金融活动的核心机构,担负着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管理金融活动,干预国家经济的重要职能。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法则是关于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业务方式、组织体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策性银行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家。
    (4)收入分配法。收入分配法是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民收入往往涉及到初步分配和再次分配(二次分配)。国家适度地介入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领域,如推行财政工资制度和企业的最低工资制度等。国家全面地主导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领域,如推行贫困人口扶持政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业促进措施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
    (5)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体现了产业政策的法律化。产业政策法体系由产业结构政策法和产业组织政策法组成。产业组织政策法主要包括竞争政策法、直接规制政策法和中小企业政策法。产业结构政策法包括投资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
    (6)区域经济协调法,是指调整政府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区域经济关系既有层次性,又有交叉性:第一层次体现中央政府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出发,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战略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选择,引导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宏观经济相协调。第二层次体现地方政府在国家的宏观政策指导下,自主调节本*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地区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扶助,则体现了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交叉性。
    一般来说,扶贫既包括中央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扶助,也包括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中贫困地区的扶助。
    (7)计划指导法。计划指导法是宏观调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审批与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指导法包括计划法和统计法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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