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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何理解金融市场的宏观经济功能。


    正确答案: 金融市场的宏观经济功能体现在:聚敛功能、配置功能、调控功能和反映功能上。
    (1)聚敛功能。是指金融市场引导众多分散的小额资金汇聚成为可以投入社会再生产的资金集合功能。金融市场之所以具有资金的聚敛功能,一是由于金融市场创造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另一个原因是金融市场的多样化的融资工具为资金供应者的资金寻求合适的投资手段找到了出路。
    (2)配置功能。金融市场的配置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的配置,二是财富的再分配,三是风险的再分配。
    (3)调控功能。是指金融市场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金融市场一边连着储蓄者,另一边连着投资者,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通过对储蓄者和投资者的影响而发挥作用。首先,金融市场具有直接调控作用。其次,金融市场的存在及发展,为政府实施对宏观经济活动的间接调控创造了条件。
    (4)反映功能。表现在:
    ①由于证券买卖大部分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人们可以随时通过这个有形的市场了解到各种上市证券的交易行情,并据以判断投资机会。金融市场首先是反映微观经济运行状况的指示器。
    ②金融市场交易直接和间接的反映国家货币供应量的变动。
    ③由于证券交易的需要,金融市场有大量专门人员长期从事商情研究和分析,并且他们每日与各类工商业直接接触,能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
    ④金融市场有着广泛而及时的收集和传播信息的通讯网络,整个世界金融市场已联成一体,四通八达,从而使人们可以及时了解世界经济发展变化情况。

  • 第2题:

    如何理解家庭宏观结构分析的意义?


    正确答案: 家庭宏观结构分析的意义包括三个方面:
    (1)通过家庭宏观结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准确的了解社会异质性状况。以家庭为单元来考察种族,宗教,信仰,社区属性,语言文化等社会异质性的程度,将从一个重要侧面来探寻社会的上述内容构成方式。
    (2)对于家庭宏观结构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认识社会的不平等状况。研究家庭的等级参数的宏观结构正有助于了解家庭之间的等级差距距离,分析造成这种等级差距的原因,从而为改进不平等状况提供可靠的认识基础。
    (3)对家庭宏观结果研究可以提供社会预警机制,为社会的家庭政策提供向导。
    1,家庭的等级参数结构分析可以通过经验研究的学术积累建立一套社会危机预警模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范危机,化解危机的作用
    2,家庭结构研究还可以为制定社会的家庭政策提供向导

  • 第3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充分地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律活动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具有统帅作用的根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作为以平衡协调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体系,
    1.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2.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3.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
    5.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
    6.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的统一,
    7.鼓励维护竞争与反对垄断、保护弱者的统一,
    8.赋予政府管理职权与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的统一。
    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经济法赋予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这一原则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市场经济之经济法的永恒追求,国外学者把反垄断法称为经济宪法,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宪章等,认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和基础的地位,是经济法的原则法。

  • 第4题:

    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它的研究方法。


    正确答案: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恪守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线,而是按照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一个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它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着重研究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的方法有
    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 第5题:

    如何理解宏观经济法形成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正确答案:(1)宏观经济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宏观经济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产生的。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规制和监督的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2)宏观经济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经济作为一项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外在条件的支持。这些条件之一就是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市场经济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不是相互对立而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就会变成极端的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最终就没有了市场经济。
    (3)宏观经济法是国家发挥经济管理职能的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从单纯的政治职能逐步向经济管理职能转换。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税法强制力的保障。正由于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需要借助于法律形式,宏观经济法便应运而生。无论哪个国家制订的宏观经济法都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经济职能的要求。

  • 第6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经济的。资产阶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许可证法、资源法等。
    第二、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预算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价格法、税法等。
    第三、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组织除了公司、合伙、独资外,还有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等。规范经济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法、独资法等。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济法是对经济关系直接调整的法律,但经济法并不也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它只能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 第7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充分地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律活动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具有统帅作用的根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作为以平衡协调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体系,
    1.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2.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3.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
    5.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
    6.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的统一,
    7.鼓励维护竞争与反对垄断、保护弱者的统一,
    8.赋予政府管理职权与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的统一。
    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经济法赋予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这一原则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市场经济之经济法的永恒追求,国外学者把反垄断法称为经济宪法,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宪章等,认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和基础的地位,是经济法的原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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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如何正确理解内国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效力

    正确答案: 1.根据“属地管辖权”和“属地优越权”原则各国对于部分在本国境内开展的国际交往活动,享有依照本国国内法予以调整和管辖的权利,因此各国国内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应属于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2.两种有害倾向应予排除A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即排除或削弱其“域内效力”B夸大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即无理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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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经济的。资产阶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许可证法、资源法等。
    第二、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预算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价格法、税法等。
    第三、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组织除了公司、合伙、独资外,还有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等。规范经济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法、独资法等。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济法是对经济关系直接调整的法律,但经济法并不也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它只能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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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涉外经济法的概念是什么,对之可以如何理解?

    正确答案: 我国涉外经济法是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含义:
    一,涉外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那就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属于我国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范畴,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二,涉外经济法虽然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他又有自己的特定。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那就是涉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三,涉外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的实践来看,涉外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由一系列调整特定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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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属性?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正确答案: 1.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变更: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出现,使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的改变。
    3. 经济法律关系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完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均会使先前的买卖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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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正确答案: 1.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变更: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出现,使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的改变。
    3. 经济法律关系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完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均会使先前的买卖关系消灭。

  • 第14题:

    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有哪些?如何理解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之间的一致性和冲突关系?


    正确答案: 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一般包括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项。其中,充分就业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它指劳动力和生产设备都达到充分利用的状态或总失业率等于自然失业率的状态。物价稳定是指通过宏观经济政策使某一时期内的一般物价水平保持相对稳定。经济增长是指在一个较长时间跨度内一国人均产出(或人均收入)水平的持续增加。国际收支平衡目标是指采取各种措施纠正国际收支差额,使之趋于平衡。
    宏观经济政策的四个目标具有一致性和互补性,但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一致性主要是指对某一目标的追求或某一目标的实现,同时也能够促进或影响其他目标实现。互补关系主要表现在:一国经济能长期持续均衡增长,就业率就高,失业率就低,反之亦然。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矛盾和冲突来看,任何一种政策手段都有其副作用,对其他目标的实现产业不利的影响。著名的“米德冲突”说明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处理国际收支逆差与国内经济疲软并存或是国际收支顺差与国内同伙膨胀并存的情况时左右为难;而稳定物价与充分就业目标之间也经常发生冲突。

  • 第15题:

    如何正确理解内国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效力


    正确答案:1.根据“属地管辖权”和“属地优越权”原则各国对于部分在本国境内开展的国际交往活动,享有依照本国国内法予以调整和管辖的权利,因此各国国内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应属于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2.两种有害倾向应予排除A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即排除或削弱其“域内效力”B夸大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即无理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

  • 第16题:

    从政府干预经济的领域范围来看,包括()和(),分别对应于()和()这两个基本手段,并进而形成()和()这两个经济法的子部门法。与微观经济法一样,宏观经济法也是以()和()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


    正确答案:微观经济领域;宏观经济领域;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 第17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

  • 第18题: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可以有三种理解,即()的产生、()的制定和()的形成。


    正确答案: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经济法部门

  • 第19题:

    填空题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可以有三种理解,即()的产生、()的制定和()的形成。

    正确答案: 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经济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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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正确答案: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言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它的研究方法。

    正确答案: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恪守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线,而是按照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一个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它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着重研究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的方法有
    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宏观经济法形成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正确答案: (1)宏观经济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宏观经济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产生的。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规制和监督的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2)宏观经济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经济作为一项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外在条件的支持。这些条件之一就是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市场经济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不是相互对立而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就会变成极端的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最终就没有了市场经济。
    (3)宏观经济法是国家发挥经济管理职能的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从单纯的政治职能逐步向经济管理职能转换。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税法强制力的保障。正由于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需要借助于法律形式,宏观经济法便应运而生。无论哪个国家制订的宏观经济法都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经济职能的要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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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