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我们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应以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为范围,具体包括:
(一)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微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又称“市场规制关系”,是指政府在规制市场交易主体及其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则包括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和市场规制特别关系两个部分。
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包括应包括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市场主体规制关系主要由市场规制主体(政府)、泛市场规制主体(民间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交易所和特殊企业)与市场被规制主体(企业和个人)三方组成。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市场公平交易规制关系和市场信息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特别关系,指是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市场规制关系。从理论上看,微观经济法特别关系应当包括市场体系中所有市场领域的规制关系。
(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经济关系,又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均衡增长,依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和经济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包括宏观调控一般关系和宏观调控特别关系。宏观调控一般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特别关系则包括财政关系、税收关系、货币关系、收入分配关系、产业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关系以及计划指导关系等。而宏观经济法上述的调整对象又可以细分为多层次的调整对象。
更多“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正确的是()

    • A、经济法调整所有经济关系
    • B、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 C、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
    • D、经济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

    正确答案:B

  • 第2题: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 A、一切经济利益关系
    • B、经济法律关系
    • C、各种经济关系
    • D、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正确答案:D

  • 第3题:

    试析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正确答案: 经济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而重要的分支学科,与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同时又有明显的区别。而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学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它与经济法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法为经济法学提供了研究的领域和内容。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而经济法学则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经济法学则是以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而经济法学仅有研究对象而没有调整对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理论经济法和实务经济法两部分。理论经济法又称为经济法基本理论或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和范畴。实务经济法又称经济法分论,包括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两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可细分为若干个研究课题。

  • 第4题:

    试述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


    正确答案:主要有两种学说,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另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各种关系,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 第5题:

    试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该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哪些经济关系,为什么这些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来调整?


    正确答案: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②这些经济关系包括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即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即在国家干预市场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加强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即国家在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即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之所以应该由经济法调整,首先决定于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这种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同时,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更有利于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国民经济。

  • 第6题:

    试析市场主体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门,市场主体规制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政府在干预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从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来看,市场主体规制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
    (1)在政府干预企业的组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在政府干预与企业的组织密切相关的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前者的调整形成企业的形态、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治理结构等有关企业组织方面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对后者的调整,形成与企业组织活动有关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从其产生的时间来看,企业的形态、企业的设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产生于企业组织体诞生之前,而企业的变更、终止、治理结构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则产生于企业组织体诞生之后。从其对企业作用的内外来看,对企业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相互之间、企业各个组织机构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等方面关系的干预,形成企业内部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而对企业与国家机关、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环境、企业与社会之间等方面关系的干预,则形成企业外部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 第7题: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包括()和(),其中微观经济法又可分为()和()。宏观经济关系也可分为()和()


    正确答案: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规制关系;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市场规制特别关系;一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特别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 第8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作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或称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这突出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最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公共性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经济法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能够从其他社会关系中相对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经济规制关系,并要求新型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加以调整,这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而此后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内涵的不断丰富,同样也体现了不同时代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时代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正确答案: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经济法产生之初,由于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政府在经济关系中处于经济管理者这样一种较为优势的地位。而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市场主体则处于被管理的弱势地位。政府对市场的管理,由于握有干预或协调的主动权,且可以强大的行政权作为后盾,一旦越过法律的防线,就随时有可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相对而言,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市场主体在经济规制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一旦发生政府越权、侵权,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公权的代言人,自然人、法人作为私权的维护者,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权不能任意地侵害私权,私权也不能任意地侵害公权。但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正确答案: 我们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应以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为范围,具体包括:
    (一)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微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又称“市场规制关系”,是指政府在规制市场交易主体及其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则包括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和市场规制特别关系两个部分。
    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包括应包括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市场主体规制关系主要由市场规制主体(政府)、泛市场规制主体(民间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交易所和特殊企业)与市场被规制主体(企业和个人)三方组成。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市场公平交易规制关系和市场信息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特别关系,指是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市场规制关系。从理论上看,微观经济法特别关系应当包括市场体系中所有市场领域的规制关系。
    (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经济关系,又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均衡增长,依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和经济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包括宏观调控一般关系和宏观调控特别关系。宏观调控一般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特别关系则包括财政关系、税收关系、货币关系、收入分配关系、产业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关系以及计划指导关系等。而宏观经济法上述的调整对象又可以细分为多层次的调整对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正确答案: 经济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而重要的分支学科,与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同时又有明显的区别。而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学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它与经济法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法为经济法学提供了研究的领域和内容。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而经济法学则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经济法学则是以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而经济法学仅有研究对象而没有调整对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理论经济法和实务经济法两部分。理论经济法又称为经济法基本理论或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和范畴。实务经济法又称经济法分论,包括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两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可细分为若干个研究课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
    A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特殊性

    B

    经济法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C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D

    经济法具有单一的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从法理学上看,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决定性因素是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

    • A、调整手段
    • B、调整对象
    • C、立法程序
    • D、主体范围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下列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看法正确的是()

    •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单一的
    •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经济关系
    • C、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 D、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

    正确答案:D

  • 第15题: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

    • A、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特殊性
    • B、经济法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 C、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 D、经济法具有单一的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作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或称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这突出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最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公共性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经济法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能够从其他社会关系中相对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经济规制关系,并要求新型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加以调整,这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而此后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内涵的不断丰富,同样也体现了不同时代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时代性。

  • 第17题:

    试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经济法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关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的问题,我国经济法学界在历经较长时期的争论之后,仍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即一种是经济法有特定对象说,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说认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独立法律部门一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一种是经济法无特定对象说。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说认为经济法并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其中有特定对象说构成了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我们基本上同意李昌麒等教授的“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说”。而支持这一观点的最充分理由,就是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调整对象有其独特性,不可能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有任何的交叉、重叠或重复。这既是确定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的关键,也是否定“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说”的根本依据。有些学者所以认为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其主要理由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某些场合下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相重合、重叠或交叉,显示了其“综合性”。事实上,这些观点的产生和存在,是由于人们对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理解不深、不透的缘故。不同法律部门的概念决定了各自所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和民法都调整经济关系,但经济法是调整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包括全部的经济关系,而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而且是以政府作为一方,市场交易主体作为另一方所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民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包括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权的配置、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涉及任何的经济管理关系或其他关系。行政机关虽然既是行政法的主体,又是经济法的主体,但无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或是在经济规制关系中,行政机关都不可能同时具有行政法主体和经济法主体的身份,而只能是两者居其一。当其管理的事务属于行政的范围,则行政机关只能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依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不能以经济规制者的身份出现。相反,当规制的事务属于经济的范畴,则行政机关只能以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依法调整经济规制关系,而不能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区别是十分清晰,并不模糊的。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发生在行政机关之间、体现行政隶属性质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具有任何经济的性质。如果涉及经济性质的管理事务,皆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经济法所调整和是经济规制关系,既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也不调整任何的行政管理关系。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调整其他的关系。
    总之,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这种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作为规制者的政府与作为被规制者的企业和个人之间。是国家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依法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行为,以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但鉴于政府(包括政府工作人员)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不会总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时也会出于一己私利,与企业、个人进行钱权交易,从而导致“政府失灵”,因而国家同时通过经济法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使之始终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依法实施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至于政府在干预或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与企业、个人发生了得益冲突或经济纠纷,则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寻求协商解决的途径,也可以寻求司法解决的途径,甚至可以向政府并通过政府向国家求偿。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 第18题:

    试析经济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性是经济法最明显的特征之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中某些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经济性不言而喻。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体现出经济法的经济性。
    (2)经济法的社会性。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过程中,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致力于满足社会中大多数人的需求,谋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并不片面强调某一方的利益或权利,而是要求社会利益优先,兼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坚持社会本位的同时,也要讲义务、讲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目标,真正发挥经济法的作用。
    (3)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是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的派生物。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说,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4)经济法的多层次性。主要指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多层次性、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多层次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多层次性。
    (5)经济法所体现的政策性。经济法所体现的政策性较其他法律部门来说更为突出。经济法可以说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述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

    正确答案: 主要有两种学说,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另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各种关系,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填空题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包括()和(),其中微观经济法又可分为()和()。宏观经济关系也可分为()和()

    正确答案: 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规制关系,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市场规制特别关系,一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特别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该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哪些经济关系,为什么这些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来调整?

    正确答案: 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②这些经济关系包括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即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即在国家干预市场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加强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即国家在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即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之所以应该由经济法调整,首先决定于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这种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同时,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更有利于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国民经济。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试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 经济法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关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的问题,我国经济法学界在历经较长时期的争论之后,仍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即一种是经济法有特定对象说,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说认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独立法律部门一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一种是经济法无特定对象说。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说认为经济法并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其中有特定对象说构成了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我们基本上同意李昌麒等教授的“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说”。而支持这一观点的最充分理由,就是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调整对象有其独特性,不可能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有任何的交叉、重叠或重复。这既是确定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的关键,也是否定“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说”的根本依据。有些学者所以认为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其主要理由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某些场合下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相重合、重叠或交叉,显示了其“综合性”。事实上,这些观点的产生和存在,是由于人们对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理解不深、不透的缘故。不同法律部门的概念决定了各自所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和民法都调整经济关系,但经济法是调整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包括全部的经济关系,而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而且是以政府作为一方,市场交易主体作为另一方所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民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包括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权的配置、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涉及任何的经济管理关系或其他关系。行政机关虽然既是行政法的主体,又是经济法的主体,但无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或是在经济规制关系中,行政机关都不可能同时具有行政法主体和经济法主体的身份,而只能是两者居其一。当其管理的事务属于行政的范围,则行政机关只能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依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不能以经济规制者的身份出现。相反,当规制的事务属于经济的范畴,则行政机关只能以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依法调整经济规制关系,而不能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区别是十分清晰,并不模糊的。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发生在行政机关之间、体现行政隶属性质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具有任何经济的性质。如果涉及经济性质的管理事务,皆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经济法所调整和是经济规制关系,既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也不调整任何的行政管理关系。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调整其他的关系。
    总之,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这种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作为规制者的政府与作为被规制者的企业和个人之间。是国家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依法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行为,以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但鉴于政府(包括政府工作人员)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不会总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时也会出于一己私利,与企业、个人进行钱权交易,从而导致“政府失灵”,因而国家同时通过经济法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使之始终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依法实施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至于政府在干预或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与企业、个人发生了得益冲突或经济纠纷,则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寻求协商解决的途径,也可以寻求司法解决的途径,甚至可以向政府并通过政府向国家求偿。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经济法是否具有一,决定了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 )
    A

    单一的调整对象

    B

    独特的调整对象

    C

    调整内容

    D

    确定的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