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资金与乙银行协商贷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银行贷款40万,贷款期限1年。签约后,银行即将40万元交付给甲某,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6月,贷款期限届满,甲某在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某。双方签约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乙银行得悉后,认为自己对该商品房享有抵押权,甲某无权转让,遂向甲某、丙某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2004年7月,乙银行以甲某

题目

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资金与乙银行协商贷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银行贷款40万,贷款期限1年。签约后,银行即将40万元交付给甲某,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6月,贷款期限届满,甲某在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某。双方签约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乙银行得悉后,认为自己对该商品房享有抵押权,甲某无权转让,遂向甲某、丙某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2004年7月,乙银行以甲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以甲某和丙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其债权。甲某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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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4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5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

    下列关于刘某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表述中,正确的为( )。

    A.在未征得甲、乙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刘某不能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
    B.在抵押权实现后,刘某与陈某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
    C.在抵押权实现后,陈某如有损失,刘某应赔偿
    D.甲、乙银行有权要求刘某让陈某搬出,但应赔偿陈某损失

    答案:A,B
    解析:
    A项,抵押房地产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出租。B项,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约束力。C项,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来书面告之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D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第2题:

    张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4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5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

    刘某在办理抵押房屋贷款过程中,正确的为( )。

    A.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B.刘某和甲、乙银行应办理变更登记
    C.不管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甲银行对抵押房屋都具有优先受偿权
    D.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成立

    答案:A,D
    解析:
    A项,房地产抵押是一种价值量很大的担保行为,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B项,变更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CD两项,《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第3题:

    共用题干
    孙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5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0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界满.

    刘某在办理抵押房屋贷款过程中,正确的做法为().
    A: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B:刘某和甲、乙银行应办理变更登记
    C:不管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甲银行对抵押房屋都具有优先受偿权
    D: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成立

    答案:A,D
    解析:

  • 第4题:

    共用题干
    孙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5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0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界满.

    债务履行期满后刘某无力归还贷款,则甲、乙银行有权().
    A:占用该抵押房屋
    B:扣押该抵押房屋
    C:与刘某协议变卖该抵押房屋
    D:请求人民法院拍卖该抵押房屋

    答案:C,D
    解析:

  • 第5题:

    1999年1月1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某将其二室一厅的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万元,每年年初时一次付清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某即将1999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两年的年租金支付给甲某。 1999年9月2日,甲某因开办公司向丙某借款30万元,借期1年。根据丙某的要求,甲某以该套房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甲某未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乙某。 2000年10月初,甲某因其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向丙某所借的欠款,经双方协商,丙某同意以该房作价30万元转归其所有,以冲抵债务,条件是乙某必须尽快搬出。双方于2001年1月初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丙某通知乙某限期搬走后,乙某以其与甲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而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拒绝搬走,双方形成纠纷。乙某以甲某和丙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假设甲某与丙某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乙某的租赁权发生在后,本案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果本案中甲某与丙某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乙某的租赁权发生在后,案件处理将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如果甲某未履行书面告知乙某该租赁物已抵押的义务,其对出租租赁物造成乙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 第6题:

    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资金与乙银行协商贷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银行贷款40万,贷款期限1年。签约后,银行即将40万元交付给甲某,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6月,贷款期限届满,甲某在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某。双方签约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乙银行得悉后,认为自己对该商品房享有抵押权,甲某无权转让,遂向甲某、丙某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2004年7月,乙银行以甲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以甲某和丙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其债权。乙银行将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因甲某与乙银行之间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所以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但毕竟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已成事实,而且甲某与丙某已经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丙某已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所以从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考虑,应该维持转让抵押物的既成事实。因此此时,仍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丙某,可以替代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物权消灭。但本案中,因丙某已经将房款交付甲某,所以乙银行可以套用《担保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要求甲某以其受领的房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实际上相当于抵押权人承认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而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代位受偿。当然,此房款中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仍归抵押人甲某所有。

  • 第7题:

    1999年1月1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某将其二室一厅的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万元,每年年初时一次付清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某即将1999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两年的年租金支付给甲某。 1999年9月2日,甲某因开办公司向丙某借款30万元,借期1年。根据丙某的要求,甲某以该套房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甲某未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乙某。 2000年10月初,甲某因其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向丙某所借的欠款,经双方协商,丙某同意以该房作价30万元转归其所有,以冲抵债务,条件是乙某必须尽快搬出。双方于2001年1月初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丙某通知乙某限期搬走后,乙某以其与甲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而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拒绝搬走,双方形成纠纷。乙某以甲某和丙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乙某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或继续租赁权?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就本案而言,承租人乙某可以要求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出租人甲某却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甲某与丙某之间的抵押物作价转让行为无效。但若乙某仅主张其继续租赁权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的“抵押人将以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第8题:

    因经营食品厂资金不足,甲某于2001年4月6日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甲某向乙银行借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周转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6日),借款抵押物为食品厂的厂房、设备(经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50万元)。当日,甲某与乙银行一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同日乙银行将40万元贷款转入食品厂的账户。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若甲某无力偿还其对乙银行与丙某的借款,乙银行与丙某将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有何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本案中,两份借款抵押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但丙某与甲某的抵押物登记时间先于乙银行的,因此,当甲某无力偿还乙银行和丙某的借款时,应先由丙某就其债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然后剩余价款由乙银行受偿,当然,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仍由甲某清偿。

  • 第9题:

    甲在某市拥有一套海滨别墅,价值约200万元。因经商需要资金,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乙工商银行贷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丙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因经常不在该别墅内居住,于是,经乙、丙同意,甲将该别墅出卖给了丁并告知了丁房屋抵押的情况,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乙、丙的到期贷款,于是,乙、丙欲对抵押的别墅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丁的阻挠。丁是否有权阻止乙、丙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①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仅能存一个承包经营权,所有本案果园之承包经营权仅能为一人所有。
    ②乡政府与白云所签合同,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白云据此获得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而贺图所签合同,损害白云之合法利益,属违法而无效。

  • 第10题:

    张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4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5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界满。刘某在办理抵押房屋贷款过程中,正确的为()。

    • A、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 B、刘某和甲、乙银行应办理变更登记
    • C、不管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甲银行对抵押房屋都具有优先受偿权
    • D、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正确答案:A,D

  • 第11题:

    单选题
    李某向甲银行贷款10万元,以自己价值30万元的越野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李某又将该车抵押给乙银行,获得贷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最后李某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丙银行,获得贷款1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做生意周转不开,无法偿还甲银行.乙银行以及丙银行的贷款。在三个银行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李某的汽车拍卖后仅得24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分别清偿甲银行.乙银行、丙银行各8万元

    B

    清偿甲银行10万元、乙银行10万元、丙银行4万元

    C

    清偿甲银行10万元、丙银行10万元、乙银行4万元

    D

    清偿甲银行10万元、丙银行10万元,不对乙银行进行清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张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4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5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界满。刘某在办理抵押房屋贷款过程中,正确的为()。
    A

    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B

    刘某和甲、乙银行应办理变更登记

    C

    不管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甲银行对抵押房屋都具有优先受偿权

    D

    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4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5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

    债务履行期满后刘某无力归还贷款,则甲、乙银行有权( )。

    A.占用该抵押房屋
    B.扣押该抵押房屋
    C.与刘某协议变卖该抵押房屋
    D.请求人民法院拍卖该抵押房屋

    答案:C,D
    解析: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优先受偿。

  • 第14题:

    张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4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5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

    刘某购买房产的过程中,应当申请办理( )登记。

    A.转移
    B.更正
    C.抵押
    D.地役权

    答案:A
    解析:
    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一般来说,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①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②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③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④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⑤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⑥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⑦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 第15题:

    共用题干
    张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4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5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界满。根据以上内容,回答86~90题。

    债务履行期满后刘某无力归还贷款,则甲、乙银行有权(  )。
    A:占用该抵押房屋
    B:扣押该抵押房屋
    C:与刘某协议变卖该抵押房屋
    D:请求人民法院拍卖该抵押房屋

    答案:C,D
    解析:

  • 第16题:

    共用题干
    孙某出国留学前将登记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底层为商铺、二楼为住宅)转让给刘某.在办理了交易过户有关手续后,刘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准,得到贷款50万元,半年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得到贷款10万元.在抵押期间,未经甲、乙银行同意,刘某便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但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了陈某.刘某贷款还款期到后,因炒股失败无力归还贷款,此时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界满.

    关于刘某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表述,正确的是().
    A:在未征得甲、乙银行同意的情况下,赵某不能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
    B:在抵押权实现后,刘某与陈某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
    C:在抵押权实现后,陈某如有损失,刘某应赔偿
    D:甲、乙银行有权要求刘某让陈某搬出,但应赔偿陈某损失

    答案:B
    解析:

  • 第17题:

    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资金与乙银行协商贷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银行贷款40万,贷款期限1年。签约后,银行即将40万元交付给甲某,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6月,贷款期限届满,甲某在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某。双方签约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乙银行得悉后,认为自己对该商品房享有抵押权,甲某无权转让,遂向甲某、丙某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2004年7月,乙银行以甲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以甲某和丙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其债权。甲某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物权的法理,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并不因此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我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从该条的内容也可看出,担保法是不禁止抵押物转让的,只是对转让抵押物时作了条件性限制,即转让抵押物时一是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二是需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本案中,甲某转让抵押物时未通知乙银行已转让抵押物的事实,同时也未告知受让人丙某转让物已抵押的事实,据此,甲某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应属无效。

  • 第18题:

    因经营食品厂资金不足,甲某于2001年4月6日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甲某向乙银行借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周转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6日),借款抵押物为食品厂的厂房、设备(经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50万元)。当日,甲某与乙银行一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同日乙银行将40万元贷款转入食品厂的账户。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甲某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与丙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本案中甲某是以食品厂的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根据《担保法》第38条、41条、第42条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以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到相应的政府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甲某与丙某签订了书面的借款抵押合同,并且于2001年3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有效。同理,甲某与乙银行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自2001年4月6日起生效。但在本案中,我们要注意到抵押物再抵押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甲某将厂房、设备抵押给丙某后,将此抵押物再次抵押的行为,没有违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 第19题:

    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资金与乙银行协商贷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银行贷款40万,贷款期限1年。签约后,银行即将40万元交付给甲某,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6月,贷款期限届满,甲某在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某。双方签约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乙银行得悉后,认为自己对该商品房享有抵押权,甲某无权转让,遂向甲某、丙某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2004年7月,乙银行以甲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以甲某和丙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其债权。甲某答辩称:讼争商品房是其和妻子的共有财产,抵押行为未经妻子同意无效。此辩称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抵押物(商品房一套)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的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其抵押担保效力的认定可按下列原则进行:一是当共有财产在设定抵押时,经全部共有人同意,若无其他导致无效的因素,应认定抵押有效。二是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三是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中,基于甲某与其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甲某之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夫将共有的房产设置抵押的情形而未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同意。因此甲某的辩称不能成立,其与乙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合同有效。

  • 第20题:

    甲在某市拥有一套海滨别墅,价值约200万元。因经商需要资金,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乙工商银行贷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丙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因经常不在该别墅内居住,于是,经乙、丙同意,甲将该别墅出卖给了丁并告知了丁房屋抵押的情况,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乙、丙的到期贷款,于是,乙、丙欲对抵押的别墅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丁的阻挠。甲是否有权就同一别墅设立两个抵押权?


    正确答案:①在本案中,甲有权以自己的别墅为乙、丙设立两个抵押权。按照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但不排除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容的物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并不以占有为成立条件。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并不发生内容的冲突,多个抵押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
    ②在本案中,甲以自己的别墅为乙、丙设立抵押权后,并没有丧失对别墅的所有权。因此,从理论上讲,甲有权处分该别墅。但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只有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才能转让抵押财产。甲经抵押权人乙、丙同意后,有权将别墅出卖给丁。但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即使抵押财产转归丁所有、丁取得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乙、丙的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乙、丙仍有权行使抵押权,丁无权阻止。

  • 第21题:

    甲某名下有一套住房,2017年1月1日,甲某向乙某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并约定将甲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双方迟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5月1日,甲某又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并于2017年5月20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8月1日,甲某又向丙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并于8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关于债权清偿的顺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已登记抵押权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故A银行及丙某优先于乙某受偿
    • B、甲某与乙某虽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但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故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乙某应优先于A银行及丙某受偿
    • C、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故A银行优先于丙某受偿
    • D、抵押权已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故A银行与丙某应按照5:2的比例进行清偿
    • E、A银行优先受偿,丙某与乙某按2:5的比例受偿

    正确答案:A,C

  • 第22题:

    单选题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业用房销售给李某,由李某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由乙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甲公司为李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并将所购得商业用房抵押于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李某却一直未能依约按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经查,抵押合同尚未办理登记,甲公司所售商品房尚未完工。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

    C

    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1999年1月1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某将其二室一厅的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万元,每年年初时一次付清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某即将1999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两年的年租金支付给甲某。 1999年9月2日,甲某因开办公司向丙某借款30万元,借期1年。根据丙某的要求,甲某以该套房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甲某未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乙某。 2000年10月初,甲某因其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向丙某所借的欠款,经双方协商,丙某同意以该房作价30万元转归其所有,以冲抵债务,条件是乙某必须尽快搬出。双方于2001年1月初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丙某通知乙某限期搬走后,乙某以其与甲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而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拒绝搬走,双方形成纠纷。乙某以甲某和丙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本案是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的典型案例。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抵押人将以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甲某将房屋设置抵押,并未影响乙某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暂时未损害乙某的利益。况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丙某在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乙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面,甲某与丙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甲某虽未履行书面告知乙某房屋设置抵押的义务,亦不影响甲某与乙某签订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而应当认定有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甲在某市拥有一套海滨别墅,价值约200万元。因经商需要资金,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乙工商银行贷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丙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因经常不在该别墅内居住,于是,经乙、丙同意,甲将该别墅出卖给了丁并告知了丁房屋抵押的情况,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乙、丙的到期贷款,于是,乙、丙欲对抵押的别墅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丁的阻挠。丁是否有权阻止乙、丙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①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仅能存一个承包经营权,所有本案果园之承包经营权仅能为一人所有。
    ②乡政府与白云所签合同,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白云据此获得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而贺图所签合同,损害白云之合法利益,属违法而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