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和妻子各办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栏里填上了他们的儿子乙和女儿丙的名字。乙天生智障,现已年逾二十却连话都说不清楚,生活也无法自理。但甲认为这与买保险没什么关系,且也不是多光彩的事,故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项。丙智力正常,但还不满十五岁。2003年3月,甲和妻子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不幸双双遇难,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乙系无行为能力人,无受益人资格,以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理赔。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甲生前尚有欠丁的一笔债务未还,丁遂向保险公司要求以保险金偿债

题目

甲是一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和妻子各办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栏里填上了他们的儿子乙和女儿丙的名字。乙天生智障,现已年逾二十却连话都说不清楚,生活也无法自理。但甲认为这与买保险没什么关系,且也不是多光彩的事,故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项。丙智力正常,但还不满十五岁。2003年3月,甲和妻子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不幸双双遇难,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乙系无行为能力人,无受益人资格,以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理赔。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甲生前尚有欠丁的一笔债务未还,丁遂向保险公司要求以保险金偿债。乙和丙的监护人戊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按合同约定赔付给丙,并且不能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为什么保险公司说乙没有受益人资格?丙为什么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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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以乙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指定丙为受益人。乙死之后,保险公司欲向丙支付保险金,却发现丙已先于乙死亡,此时,保险公司应向谁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

    A.甲

    B.乙的继承人

    C.丙的继承人

    D.不向任何人支付保险费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人身保险金的支付对象。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第2题:

    某厂女工甲于2005年6月22日为乙投保(乙与甲为婆媳关系)。经乙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时年12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零8个月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随丁共同生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8年2月20日被保险人乙病故,4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丙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丙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考点】保险金给付
      【答案及解析】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甲,故甲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本案甲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乙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时,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

  • 第3题: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为两个儿子乙和丙。乙生意失败后为取得保险金,策划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甲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当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给付给丙

    C.如果甲已经交足两年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正确答案:B

  • 第4题:

    投保人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自己10岁的儿子乙为受益人,于2010年2月7日与保险人订立了一份死亡保险合同。2012年6月4日,甲与其丈夫丙吵架而投河自尽。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A:受益人乙不能获保险赔偿金,因甲的自杀行为属于道德风险
    B:保险公司应当向丙支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应当向乙支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应当将甲的死亡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均分给乙、丙

    答案:C
    解析:
    【考点】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详解: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即被保险人自杀时的赔付问题,向来是考试中的重点,就此新旧《保险法》的规定迥然不同。原《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则不支付保险金,最多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情形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新《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该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本题中,合同成立于2010年2月7日,被保险人自杀于2012年6月4日,已经满两年,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故A项错误。本题中,乙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保险人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乙而不是丙,故C项正确,B项错误。D项,本题中不存在《保险法》第43条所规定的受益人丧失权利的情形,故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分配,D项错误。

  • 第5题: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 10 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不成立。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重要。

  • 第6题: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 10 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

  • 第7题: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入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保险公司应当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例中,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明知甲患有癌症,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甲患的是癌症,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该保险合同,对在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需要承担赔偿或者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第8题:

    甲是一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和妻子各办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栏里填上了他们的儿子乙和女儿丙的名字。乙天生智障,现已年逾二十却连话都说不清楚,生活也无法自理。但甲认为这与买保险没什么关系,且也不是多光彩的事,故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项。丙智力正常,但还不满十五岁。2003年3月,甲和妻子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不幸双双遇难,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乙系无行为能力人,无受益人资格,以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理赔。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甲生前尚有欠丁的一笔债务未还,丁遂向保险公司要求以保险金偿债。乙和丙的监护人戊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按合同约定赔付给丙,并且不能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保险公司可否以甲没有如实告知为由而拒绝理赔?


    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的做法有失公允。甲虽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乙系无行为能力人的事实,但绝非故意为之,只能算是过失,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案中,甲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丝毫影响,况且保险公司在甲投保时也没有查清事实,也有一定的责任,故保险公司无权因此而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第9题: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妻子",其当时的配偶为乙。嗣后甲、乙离婚,甲又火速与丙再婚。甲死亡后,谁可以以受益人的地位,向保险人请求给付死亡保险金()。

    • A、乙
    • B、丙
    • C、乙或丙
    • D、乙和丙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甲以丈夫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女儿丙为身故受益人。甲在投保过程中需要获得乙同意的事项包括()。

    • A、投保
    • B、死亡保险金额和指定受益人为丙
    • C、指定受益人为丙
    • D、投保,死亡保险金额,指定受益人为丙

    正确答案:D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妻子",其当时的配偶为乙。嗣后甲、乙离婚,甲又火速与丙再婚。甲死亡后,谁可以以受益人的地位,向保险人请求给付死亡保险金()。
    A

    B

    C

    乙或丙

    D

    乙和丙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入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甲是否有义务去做体检?如果甲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呢?

    正确答案: 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规定,除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寿保险的都应在保险人制定的医师主持下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只有通过体检,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有了一定了解,保险人才能决定是否承包以及如何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因此,本案例中甲有义务去做体检。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话就可以不用体检。因为简易人寿保险一般保险金额小,保险费低,交费期短,保险期限一般以五年,十年,十五年为期,缴费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具有两全保险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一般较为简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而当时其继承人有妻子乙、长子丙(已成年)。嗣后甲于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老来得女,再生长女丁。随后甲不幸因车祸死亡,因遗留卡债,乙遂在法定期间内为自己及未成年人丁办理抛弃继承,然仍向某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丙则否认乙、丁的受益权。请问某保险公司应向何人给付保险金()。

    A、丙

    B、乙和丁

    C、丙和丁

    D、乙、丙和和丁


    答案:D

  • 第14题:

    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而当时其继承人有妻子乙、长子丙(已成年)。嗣后甲于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老来得女,再生长女丁。随后甲不幸因车祸死亡,因遗留卡债,乙遂在法定期间内为自己及未成年人丁办理抛弃继承,然仍向某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丙则否认乙、丁的受益权。请问某保险公司应向何人给付保险金( )。

    A.丙

    B.乙和丁

    C.丙和丁

    D.乙、丙和丁


    答案:B

  • 第15题: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对甲可主张违约责任

    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C.保险公司即使不解除保险合同,仍有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

    D.保险公司虽可不必支付保险金,但须退还保险费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C、D错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可知,保险公司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的,才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若保险公司选择不解除保险合同的话,则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给付保险金。

  • 第16题: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因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对甲可主张违约责任
    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C.保险公司即使不解除保险合同,仍有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
    D.保险公司虽可不必支付保险金,但须退还保险费

    答案:B
    解析:
    投保人甲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第17题: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 10 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王某投保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王某与丈夫离婚后不再对前夫具有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王某的儿子支付保险金,王某作为监护人可代领这笔保险金。

  • 第18题: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 10 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 第19题:

    甲是一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和妻子各办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栏里填上了他们的儿子乙和女儿丙的名字。乙天生智障,现已年逾二十却连话都说不清楚,生活也无法自理。但甲认为这与买保险没什么关系,且也不是多光彩的事,故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项。丙智力正常,但还不满十五岁。2003年3月,甲和妻子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不幸双双遇难,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乙系无行为能力人,无受益人资格,以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理赔。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甲生前尚有欠丁的一笔债务未还,丁遂向保险公司要求以保险金偿债。乙和丙的监护人戊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按合同约定赔付给丙,并且不能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为什么保险公司说乙没有受益人资格?丙为什么可以呢?


    正确答案:由案情可知,乙的智力有缺陷,年逾二十生活尚不能自理,因此乙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因此,乙不能作为甲的受益人。而丙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前提是死亡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第20题:

    丁老师与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乙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下列有关该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丁老师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乙的询问范围和内容
    • B、合同生效后,若甲欲以丁老师违反了投保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C、甲在与丁老师订立合同后,乙打听到丁老师确实没有如实告知乙询问的内容的,仍然收取保险费,之后甲以丁老师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 D、保险合同成立1年后,保险事故发生,此时甲发现丁老师确实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甲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正确答案:B,D

  • 第21题:

    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而当时其继承人有妻子乙、长子丙(已成年)。嗣后甲于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老来得女,再生长女丁。随后甲不幸因车祸死亡,因遗留卡债,乙遂在法定期间内为自己及未成年人丁办理抛弃继承,然仍向某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丙则否认乙、丁的受益权。请问某保险公司应向何人给付保险金()。

    • A、丙
    • B、乙和丁
    • C、丙和丁
    • D、乙、丙和丁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其妻乙为受益人。甲有一子丙5岁,甲母丁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和乙驾车外出度假,遇交通事故双双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A

    应当推定甲先身亡,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作为乙的遗产,由丙获得

    B

    应当推定乙先身亡,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作为甲的遗产,由丙和丁获得

    C

    应当推定甲和乙同时身亡,将丙作为受益人

    D

    应当推定甲和乙同时身亡,将丙和丁作为受益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第23题:

    问答题
    甲于2002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5年 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0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甲是一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和妻子各办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栏里填上了他们的儿子乙和女儿丙的名字。乙天生智障,现已年逾二十却连话都说不清楚,生活也无法自理。但甲认为这与买保险没什么关系,且也不是多光彩的事,故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项。丙智力正常,但还不满十五岁。2003年3月,甲和妻子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不幸双双遇难,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乙系无行为能力人,无受益人资格,以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理赔。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甲生前尚有欠丁的一笔债务未还,丁遂向保险公司要求以保险金偿债。乙和丙的监护人戊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按合同约定赔付给丙,并且不能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丁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金为甲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丁无权要求以保险金清偿甲生前所欠债务。《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甲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指定受益人丙,受益人有合法受益权且没有放弃或丧失受益权,故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各项债务。甲因商业活动而发生的信贷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建立在其私营企业财产担保基础之上的,即使被保险人死亡后,其私营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追偿也仅以其遗产为限,寿险保险金不在此列。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