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简述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关于违反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按规定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B.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按规定可以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C.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一般性遗漏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定之日起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1到2年的监管措施

    D.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相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无论情节如何,该机构相关责任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B

  • 第2题:

    根据《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下面哪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A.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B.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C.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D.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答案:B
    解析: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

  • 第3题:

    ()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A、挂牌公司
    • B、主办券商
    • C、董事长
    • D、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A

  • 第4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存在的事实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属于()。

    • A、重大遗漏
    • B、不当竞争
    • C、虚假记载
    • D、误导性陈述

    正确答案:C

  • 第5题:

    简述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1、法律责任的特点
    虚假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过程中最主要的违法行为。它欺骗、误导了投资人的投资决策,破坏了市场定价机制的作用,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各国证券法都对这种行为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
    股票发行阶段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责任主体众多,发行人、发起人、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等都可能因为与虚假信息有联系而承担法律责任,而且通常都是机构与个人双重责任制;二是责任形式多样,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①发行人公司及其内部人员的责任 发行人作为股票发行主体和信息来源,对虚假信息披露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如果其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机构、个人双罚制原则,实际承担责任除发行人公司外,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种类包括警告以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责任的依据除了《证券法》的规定外,还有发行人及其主管人员在发行文件中的声明与承诺。例如,招股说明书中通常都有如下条款:“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②为股票发行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的责任
    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保荐书或专业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3、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对参与发行文件编制、披露的各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对发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刑事责任
    刑法第160条、第229条对此有专门规定。 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29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6题:

    证券市场()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 A、全权委托
    • B、利益承诺
    • C、虚假陈述
    • D、私下接受委托

    正确答案:C

  • 第7题:

    简述国际证券发行和流通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责任承担形式


    正确答案:除了对已有事实的不实说明外,虚假信息披露还表现在以下各个环节:对意图的说明;预测;意见;对法律的说明;概述;遗漏等。责任承担形式:
    1.欺诈性的虚假陈述。如明知故犯,进行不实说明,则相关的责任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
    2.疏忽性的虚假陈述。如责任人没有尽到“适当注意”义务而提供了不实信息,则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的虚假陈述。对于此类虚假陈述,投资者只能诉请解除合同并获得有限的损害赔偿,不过,有的国家证券法对发行人实行绝对责任原则,但对会计师、律师和经理人、承销人等,只要他们已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则无须对其无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最后,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就其虚假陈述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自己承担。

  • 第8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正确答案:正确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责任形式:单独责任;连带责任
    (2)责任内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国际证券发行和流通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责任承担形式

    正确答案: 除了对已有事实的不实说明外,虚假信息披露还表现在以下各个环节:对意图的说明;预测;意见;对法律的说明;概述;遗漏等。责任承担形式:
    1.欺诈性的虚假陈述。如明知故犯,进行不实说明,则相关的责任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
    2.疏忽性的虚假陈述。如责任人没有尽到“适当注意”义务而提供了不实信息,则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的虚假陈述。对于此类虚假陈述,投资者只能诉请解除合同并获得有限的损害赔偿,不过,有的国家证券法对发行人实行绝对责任原则,但对会计师、律师和经理人、承销人等,只要他们已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则无须对其无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最后,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就其虚假陈述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自己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述股票发行阶段虚假信息披露民事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虚假陈述是一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下列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等

    B

    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C

    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但不包括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D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正确答案: D
    解析:
    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①投资差额损失;②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 第13题: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 )


    正确答案:×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

  • 第14题:

    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除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A:在承销的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B:提前泄露证券发行信息
    C: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D: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答案:C,D
    解析: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1)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2)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3)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15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 A、虚假记载;
    • B、提示性陈述;
    • C、误导性陈述;
    • D、重大遗漏;

    正确答案:A,C,D

  • 第16题:

    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虚假信息、造谣、诽谤等,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7题:

    在信息披露方面实施印象管理不包括()

    • A、选择性信息披露
    • B、虚假信息
    • C、自利性归因
    • D、人为调整财务报告的可读性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 A、虚假记载
    • B、误导性陈述
    • C、重大遗漏
    • D、不正当披露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3、依法给予处分。
    4、治安管理处罚。

  • 第20题:

    上市公司应该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不得有()。

    • A、虚假记载
    • B、误导性陈述
    • C、重大遗漏
    • D、不完全

    正确答案:A,B,C

  • 第21题:

    单选题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A

    虚假记载

    B

    误导性陈述

    C

    重大遗漏

    D

    不正当披露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是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之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Ⅰ.虚假记载是指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Ⅱ.误导性陈述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Ⅲ.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存在的事实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A

    Ⅰ、Ⅱ、Ⅲ

    B

    Ⅰ、Ⅱ、Ⅳ

    C

    Ⅰ、Ⅲ、Ⅳ

    D

    Ⅱ、Ⅲ、Ⅳ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在信息披露方面实施印象管理不包括()
    A

    选择性信息披露

    B

    虚假信息

    C

    自利性归因

    D

    人为调整财务报告的可读性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简述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法律责任的特点
    虚假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过程中最主要的违法行为。它欺骗、误导了投资人的投资决策,破坏了市场定价机制的作用,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各国证券法都对这种行为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
    股票发行阶段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责任主体众多,发行人、发起人、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等都可能因为与虚假信息有联系而承担法律责任,而且通常都是机构与个人双重责任制;二是责任形式多样,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①发行人公司及其内部人员的责任 发行人作为股票发行主体和信息来源,对虚假信息披露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如果其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机构、个人双罚制原则,实际承担责任除发行人公司外,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种类包括警告以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责任的依据除了《证券法》的规定外,还有发行人及其主管人员在发行文件中的声明与承诺。例如,招股说明书中通常都有如下条款:“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②为股票发行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的责任
    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保荐书或专业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3、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对参与发行文件编制、披露的各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对发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刑事责任
    刑法第160条、第229条对此有专门规定。 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29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