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甲信用社与乙工厂、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1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6年8月15日止,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笔贷款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催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6年11月12日,甲信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丙公司

题目

1996年2月,甲信用社与乙工厂、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1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6年8月15日止,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笔贷款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催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6年11月12日,甲信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丙公司对担保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只是辨称保证行为已过保证期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是否已过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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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丙公司之所以辩称“已过保证期间”,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那么是否为已经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规定。《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根据此款规定,本案中的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1996年8月15日起2年,那么,甲信用社在1996年11月12日向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出保证期间,因此,丙公司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作为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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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1~4题: 为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3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35万元。经乙银行审查同意,由甲公司的常年客户丙公司作保证人,为甲公司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公司同时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银行当即按合同规定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乙银行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和乙银行都未将此事告知丙公司。延期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偿还乙银行贷款,乙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可以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是(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查反担保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据此可知,选项ABC正确。

  • 第2题:

    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钢材 100 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 100 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现在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1)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向甲地(甲公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相对于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为主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甲地是甲公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
    (2)乙公司只起诉丙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地是丙公司的住所地

  • 第3题:

    2000年5月,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6万元,双方订立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担任甲公司到期还款的保证人,贷款期限至2005年10月。2004年8月,甲公司因需又向乙银行贷款 4万元,并约定与第一次贷款同期清偿。对于第二次贷款合同,甲、乙均未告知丙公司。2005年 10月,甲公司因无力偿债,乙银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甲公司所欠10万元贷款。丙公司拒绝,乙公司诉至法院。问:

    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第一笔贷款的保证人应负偿还6万元欠款的义务,且偿还之后有向甲公司追偿的权利;对于甲公司第二次的4万元贷款,丙公司没有清偿义务,因为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未经其同意又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题指导] 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未经其同意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1份500万元的借款合 同,由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 银行便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 证责任,乙银行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丙公司承担 500万元及其利息的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后,便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对甲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乙银行 向丙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B.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及其利息
    C.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丙公司逾期承担保 证责任的利息
    D.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人追偿权问题。根据《担保 法》第31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4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 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 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 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 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偾务 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 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本题中,法院判决中并未明确保 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内容,故保证人丙公司只能根据其 承担责任的事实,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即向甲公司追 偿500万元及其利息,故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A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B。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 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
    • D、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C

  • 第7题:

    1996年2月,甲信用社与乙工厂、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1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6年8月15日止,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笔贷款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催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6年11月12日,甲信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丙公司对担保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只是辨称保证行为已过保证期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是否已过保证期间?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丙公司之所以辩称“已过保证期间”,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那么是否为已经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规定。《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根据此款规定,本案中的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1996年8月15日起2年,那么,甲信用社在1996年11月12日向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出保证期间,因此,丙公司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作为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8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丙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倘若丙公司拒绝办理登记,那么乙银行与丙公司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但抵押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抵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的设定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后,乙银行正是基于对丙公司的信赖,才将款项贷给甲公司的,而丙公司拒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义务,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应由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由丙公司在15间厂房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第9题:

    1996年2月,甲信用社与乙工厂、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1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6年8月15日止,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笔贷款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催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6年11月12日,甲信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丙公司对担保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只是辨称保证行为已过保证期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正确答案: 对于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只在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并未具体约定承担何种保证方式,因此,应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10题: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丁公司之间内部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

    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

    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

    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C,B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 第11题:

    问答题
    2012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投资新项目,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3年8月31日,同时,该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约定:“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项目投资失败,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丙公司加以拒绝。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基本的法律关系?(2)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应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出质人为第三人,其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行使其追偿权。而乙信用社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清偿的部分,而不能再要求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的出质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00 年12 月,甲公司与丙加工厂约定定作100 套办公桌椅。乙公司对该定作的报酬提供了保证担保。2001 年2 月,甲公司因违法经营被有关机关查处,甲公司因停业整顿不需要桌椅,遂解除合同,丙加工厂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拒绝,丙加工厂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的担保如何处理?

    A.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甲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B.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

    C.乙公司应对甲公司解除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D.甲公司解除合同无需经过丙加工厂和乙公司的同意


    正确答案:CD
    【答案】C、D
    【详解】《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定作人甲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经过丙加工厂的同意,至于需经过乙公司的同意,更是没有法律依据,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虽然主合同解除,但担保人的责任并没有当然消灭,此时担保人对于主合同债权的担保责任转为对债务人解除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担保,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关于合同无效或解除,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具体来说:
    1)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与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责任不同。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2)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 第14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以保证偿还银行贷款.甲公司于是找到乙公司为其做保证人,银行经审查后认为乙公司不具备清偿300万元债务的能力,要求甲公司另加保证人.甲公司又找到股东丙公司.后乙公司、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丙公司对甲公司向银行申请的3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保证责任.贷款届清偿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此时,银行依法可以采取以下哪些做法?【】

    A.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B.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丙公司其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C.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和股东丙公司共同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

    D.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正确答案:ABCD

  • 第1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自行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按照原保证合同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不再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对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将部分债务转让,丙公司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 第16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便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及其利息的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便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

    A.丙公司对甲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乙银行向丙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B.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及其利息
    C.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丙公司逾期承担保证责任的利息
    D.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

    答案:B
    解析: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债权人要求保证入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开始计算时效是指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A选项错误。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也就是凡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凡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保证人都不得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利息都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引起的,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17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出质人为第三人,其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行使其追偿权。而乙信用社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清偿的部分,而不能再要求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的出质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 第18题:

    1998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反担保书》,内容为:为加快A工程进程,急需3000万元人民币投入该项目。丙公司已取得光大银行贷款350万美元(约合3000万元人民币)的承诺,期限一年。望乙公司能予以担保。同时,甲公司承诺为此向乙公司作出与担保金额等值的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贷款和保证期限一致。1998年7月,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向丙公司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A项目;期限10个月。同日,乙公司依据甲公司的《反担保书》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丙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其余本息未予偿付。光大银行遂起诉。2000年1月20日,乙公司依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丙公司偿付了800万元人民币债务,但丙公司为向乙公司还款,甲公司亦为履行其反担保义务。 2000年2月18日,乙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甲公司辩称,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并非甲公司反担保的内容,其对借款的期限和币种均已作了变更,但未通知甲公司;乙公司在保证期限内未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所以甲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三方当事人均认可光大银行对丙公司用于A项目的贷款仅此3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时是否已超出了保证期间?


    正确答案:反担保保证期间的确定,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本案中《反担保书》中约定担保期间“与贷款和保证期间一致”,而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按《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那么是否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于此一致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反担保针对的是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以保证合同为主合同,其适用范围是有限定的,只有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之后始得发生,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亦应自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后起算。故《反担保书》的约定与法理及反担保设立的目的相违背,应为约定不明,按《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本案反担保期间应为乙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之日(即2000年1月20日)起6个月,乙公司于2000年2月18日提起诉讼,并未超出保证期间。

  • 第19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如何确定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正确答案: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确定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时,首先得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而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上述的规定作为补充。即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按法定的原则。本案中,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此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第20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丙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其以厂房作抵押时有何特殊性?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到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6条的规定,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此规定与我国奉行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政策是一致的。应当指出的是,“地随房走”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而且随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所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当然,因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所以乙银行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但须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乙银行在实现其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 第21题:

    问答题
    1996年2月,甲信用社与乙工厂、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1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6年8月15日止,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笔贷款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催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6年11月12日,甲信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丙公司对担保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只是辨称保证行为已过保证期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是否已过保证期间?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丙公司之所以辩称“已过保证期间”,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那么是否为已经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规定。《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根据此款规定,本案中的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1996年8月15日起2年,那么,甲信用社在1996年11月12日向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出保证期间,因此,丙公司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作为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5年7月3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两个月后.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惜款合同,约定金额200万元,月利率8%。,还款期限2006年9月30日。同时,该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约定:“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丙公司在担保方一栏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项目投资失败,未能偿还本息。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借款.丙公司加以拒绝。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一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它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基本的法律关系?  (2)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贷款。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立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甲、丙公司按3:7的比例分担,但甲、丙公司未与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300万元,遭到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B

    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C

    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D

    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正确答案: 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动产质权的行使,为动产质权的主要效力。但是根据71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是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而本案中,出质人仅担保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的约定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质权人也是同意的。而现在出质人丙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质权人事实上已经实现了自己的质权,因此乙信用社拒绝返还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将质物返还给丙公司。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