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在2004年4月《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型企业为节省开支,只任用了两名会计,其中已取得会计师职称,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五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登记总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稽核工作,另一名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该企业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会计主管王某发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另外聘用一名应届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报、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并仍秉承单位负责人意图,私设小金库。(1)请逐项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第1题:
某市某公安分局干警万某在执行巡逻任务时,非法殴打他人致残,如果该受害人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 )
A.某市财政局
B.某市公安局
C.某市某公安分局
D.某市人民政府
第2题:
某市财政局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时,应由( )派人监销。
A.某市财政局会计处
B.某省财政厅
C.某市审计局
D.某市财政局监督处
第3题: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主体是(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王某
第4题:
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9年8月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的会计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其负责人表示,企业属于中外合作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局无权对其进行检查。 ( )
第5题:
第6题:
根据以下某市财政局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某市财政局安排粮食风险基金56万元,存入农发银行。
借:一般预算支出560000
贷:国库存款560000
略
第7题:
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第8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张某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之外,还发现张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回答如下问题:指控张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下列哪个机关或人员?()
第9题:
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10题:
第11题:
某县统计局为其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某市教育局购买打印纸等办公用品
某市环保局为净化环境限制某企业排放污水的总量
某市工商局与市财政局交换某块土地使用权
第12题:
某市财政局
某研究院
某学术团体
个体工商户杨某
第13题:
下列主体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
A、中国公民李某
B、外国公民约翰
C、某市财政局
D、某有限公司
第14题: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
E.某高校
第15题:
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单位存在重大会计造假行为,属于( )。
A.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B.社会监督
C.财政监督
D.审计监督
第16题:
某市财政局局长甲某于1999年10月10日(星期日)驾驶单位的一辆夏利轿车回乡下看望生病的老父亲,途经某公路狭窄处时,不慎将在公路边正常行走的乙某撞成重伤。同年11月11 日,乙某以肇事人员是市财政局负责人,且肇事车辆是财政局的公务用车为由,以市财政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万元。
【答案及解析】
(1)本案中原告乙某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不能成立。在本案中,原告乙某能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关键,就在于市财政局局长甲某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发生于执行公务的过程之中,其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甲某具有市财政局局长的身份,这仅表明其有执行国家行政公务职权的合法资格,而甲某驾驶的车辆属市财政局的公车也只不过说明了该车一般应用于执行公务,但所有这些都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之时甲某正在执行公务。而在事实上,甲某当时正是在利用公车办私事,并且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值公休日,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甲某的行为与其行使职权、执行公务有关,因此,甲某的行为完全是与其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不能以市财政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他只能针对甲某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某对因其个人行为致使乙某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该以其行为的行使是否与其执行行政职权相关为标准。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双重身份,其既可以进行行使其行政职权的公务行为,又可以进行与其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如何正确区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与其个人行为,这对于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非常重要。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问题,但是规定了一条划分的基本原则,即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与其行使行政职权相关为原则来划分。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其行使行政职权有关,则属于公务行为,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其行使行政职权无关。则属于个人行为,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注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究竟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其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清楚的。当遇到无法律明确规定以及无先例可循的情况时,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时间、名义等因素,以确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
第17题:
第18题:
写出会计分录:某市财政局贷给某单位的财政周转金500000元已到期,经审查已成呆帐,尚未核销。
略
第19题: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各社会组织中,能够作为保证人的是()。
第20题:
根据以下某市财政局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某市财政局为平衡一般预算,从预算外资金调入200万元。
第21题:
公民李某
某有限责任公司
某企业委托的业务员
某市财政局
第22题:
某高等学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市财政局
某市制药厂
第23题:
某市规划局
某市人民法院
某市教育局
某市财政局
某市治安联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