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建筑站食堂承包人,建筑站行管人员经常在该食堂就餐并招待客人,2000年底,王某将73722元(含建筑站所属青岛工程队的18000元)招待费发票交给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会计贾某,贾某将票交负责人汤某审批后,向王某出据收款收据一份,注明:“收到王某招待费发票73722元(含青岛工程队)。” 在该收据的收款单位处,贾加盖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财务专用章。此后王某多次追索无着,遂诉至人民法院。因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要求建安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审理中查明,建筑站与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对外承接工程时以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的名义,对内在乡镇内部行使建筑管理职能,汤某既是建筑站站长,又是建安二处负责人,1998年3月,建安公司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其第二工程处,在债务栏内写明:“如有未尽事宜,由我公司处理。”1999年2月“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行政章切角作废。 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第1题:
2 .某上市公司乔某为董事长,王某为总会计师,李某为财务部经理,贾某为监事,根据 《会计法》的规定,该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 ) 签章。
A .贾某
B .王某
C .李某
D .乔某
第2题:
甲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将两张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交给某朋友王某,王某持有其中一张空白介绍信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总计百万元的购货合同。甲公司知道后,认为王某是无权代理人,该合同对甲公司无效,一切责任由王某向乙公司承担。本案由谁承担责任( )
A.由甲公司承担
B.由甲公司承担,再追究李某、王某的责任
C.由李某承担
D.由王某承担
第3题:
根据材料回答1~2题:光华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2011年度发生了以下部分事项: (1)3月10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刘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于是将发票金额改为实际金额并盖章。 (2)4月15日,公司从事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李某休产假,公司决定由出纳员王某临时顶替一下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 (3)5月17日,公司供销人员杨某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500元,同时将多余现金100元退回给出纳员王某,王某随即退还给杨某600元借款收据。 (4)6月21日,公司销售人员招待客户,发生招待费800元,事后,他将酒店开出的收据金额改为1800元,并作为报销凭证进行了报销。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金额错误的发票,刘某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更正为正确金额,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B.退回发票,由对方单位改正后加盖其财务专用章 C.退回发票,由对方单位重新开具 D.不得在发票上更正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 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黄某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第8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
第9题: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一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第10题:
贾某欠王某10万元赌债不还,王某就将贾某骗到自己位于郊区的空房中,并用胶带将贾某嘴封住,手脚捆绑后装入麻袋扔到墙角,次日,王某发现贾某窒息死亡。王某构成()。
第11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第12题:
甲公司发票专用章加王某的签名
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王某的个人名章
甲公司合同专用章加王某的个人名章
甲公司单位公章加王某的签名
第13题:
某企业销售人员陈某在一家个体酒店招待业务单位,发生招待费3 500元。事后将酒店开出的收据金额改为8 500元,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张某签字同意后拿到财务处要求出纳员李某报销。李某审查时,发现收据上金额有改动痕迹且无开出收据的酒店公章,遂向陈某提出质疑并拒绝办理。陈某随即请财务负责人王某出面解决,并随手给了王某两包中华香烟,王某接受后马上找到李某,以领导签字同意报销为由,要求照办,遭到李某拒绝。
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及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要求,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员陈某改动收据金额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简要说明理由。
(2)请对出纳员李某“审查收据”、“发现问题”及两次“拒绝办理”等事项逐一做出评价。
(3)请指出该单位负责人张某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王某在本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第14题:
2010年5月16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费共损失280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其中孙某承担800元,由于孙某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王某拾得一张汇票,伪造了汇票上的收款人甲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20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21题:
王某是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根据证券法规定,王某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第22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23题:
甲建筑公司
乙公司
王某和乙公司
王某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