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建筑站食堂承包人,建筑站行管人员经常在该食堂就餐并招待客人,2000年底,王某将73722元(含建筑站所属青岛工程队的18000元)招待费发票交给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会计贾某,贾某将票交负责人汤某审批后,向王某出据收款收据一份,注明:“收到王某招待费发票73722元(含青岛工程队)。”在该收据的收款单位处,贾加盖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财务专用章。此后王某多次追索无着,遂诉至人民法院。因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要求建安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审理中查明,建筑站

题目

王某系某建筑站食堂承包人,建筑站行管人员经常在该食堂就餐并招待客人,2000年底,王某将73722元(含建筑站所属青岛工程队的18000元)招待费发票交给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会计贾某,贾某将票交负责人汤某审批后,向王某出据收款收据一份,注明:“收到王某招待费发票73722元(含青岛工程队)。” 在该收据的收款单位处,贾加盖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财务专用章。此后王某多次追索无着,遂诉至人民法院。因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要求建安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审理中查明,建筑站与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对外承接工程时以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的名义,对内在乡镇内部行使建筑管理职能,汤某既是建筑站站长,又是建安二处负责人,1998年3月,建安公司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其第二工程处,在债务栏内写明:“如有未尽事宜,由我公司处理。”1999年2月“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行政章切角作废。 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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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 .某上市公司乔某为董事长,王某为总会计师,李某为财务部经理,贾某为监事,根据 《会计法》的规定,该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 ) 签章。

    A .贾某

    B .王某

    C .李某

    D .乔某


    正确答案:BCD
    2 .B C D 【解析】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 主管人员) 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 第2题:

    甲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将两张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交给某朋友王某,王某持有其中一张空白介绍信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总计百万元的购货合同。甲公司知道后,认为王某是无权代理人,该合同对甲公司无效,一切责任由王某向乙公司承担。本案由谁承担责任( )

    A.由甲公司承担

    B.由甲公司承担,再追究李某、王某的责任

    C.由李某承担

    D.由王某承担


    正确答案:A
    甲与李某代理,王某持空白介绍信后也与甲公司间形成表见代理关系,所以,甲公司应承担责任,但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如有损失可向李、王追偿。所以,选择A项。

  • 第3题:

    根据材料回答1~2题:光华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2011年度发生了以下部分事项: (1)3月10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刘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于是将发票金额改为实际金额并盖章。 (2)4月15日,公司从事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李某休产假,公司决定由出纳员王某临时顶替一下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 (3)5月17日,公司供销人员杨某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500元,同时将多余现金100元退回给出纳员王某,王某随即退还给杨某600元借款收据。 (4)6月21日,公司销售人员招待客户,发生招待费800元,事后,他将酒店开出的收据金额改为1800元,并作为报销凭证进行了报销。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金额错误的发票,刘某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更正为正确金额,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B.退回发票,由对方单位改正后加盖其财务专用章 C.退回发票,由对方单位重新开具 D.不得在发票上更正


    正确答案:AB
    【考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l4条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第4题:

    甲公司委托王某与陈某一起为公司购买服装,陈某未与王某协商,擅自订购了一批不符合甲公司要求的服装,给甲公司造成10万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陈某应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项正确。

  • 第5题:

    包工头王某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住宅楼施工工程,后由其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为此提出索赔,对此质量问题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A.建筑公司独自承担
    B.王某独自承担
    C.建筑公司与王某按过错比例承担
    D.建筑公司与王某连带承担

    答案:D
    解析:
    按照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此实际施工人王某和建筑公司对质量问题须承担连带责任。

  • 第6题:

    王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其购买一套二手房,并约定佣金为房价款的4%。甲公司委派房地产经纪人张某承办该业务。张某给王某介绍了一套业主李某的房屋,王某在张某带领下查验房屋后同意购买。随后,王某、张某、李某共同商谈成交手续事宜。
    .假如王某、李某达成买卖协议,关于佣金收取,下列做法中正确的为(  )。

    A、张某收取佣金,可以不用开具发票
    B、王某可以以房价款4%的佣金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为由,拒付佣金
    C、甲公司可以向王某、李某各收取房价款2%的佣金
    D、按事先约定,王某应当向甲公司支付房价款4%的佣金

    答案:D
    解析:
    AD两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约定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B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收费标准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竞争情况自行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营业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不得再标注是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C项,甲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的是买方代理业务,在代理业务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只能向一方(委托人)收取佣金。

  • 第7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 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黄某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正确答案: 法院的复议时间是恰当的。在复议期间,黄某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第8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因为王某提出了申请。

  • 第9题: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一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于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贾某欠王某10万元赌债不还,王某就将贾某骗到自己位于郊区的空房中,并用胶带将贾某嘴封住,手脚捆绑后装入麻袋扔到墙角,次日,王某发现贾某窒息死亡。王某构成()。

    • A、绑架罪
    • B、非法拘禁罪
    • C、过失致人死亡罪
    •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B

  • 第11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正确答案: 黄某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第12题:

    不定项题
    甲公司在P银行预留的签章可以是(    )。
    A

    甲公司发票专用章加王某的签名

    B

    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王某的个人名章

    C

    甲公司合同专用章加王某的个人名章

    D

    甲公司单位公章加王某的签名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某企业销售人员陈某在一家个体酒店招待业务单位,发生招待费3 500元。事后将酒店开出的收据金额改为8 500元,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张某签字同意后拿到财务处要求出纳员李某报销。李某审查时,发现收据上金额有改动痕迹且无开出收据的酒店公章,遂向陈某提出质疑并拒绝办理。陈某随即请财务负责人王某出面解决,并随手给了王某两包中华香烟,王某接受后马上找到李某,以领导签字同意报销为由,要求照办,遭到李某拒绝。

    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及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要求,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员陈某改动收据金额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简要说明理由。

    (2)请对出纳员李某“审查收据”、“发现问题”及两次“拒绝办理”等事项逐一做出评价。

    (3)请指出该单位负责人张某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王某在本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正确答案:

  • 第14题:

    2010年5月16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费共损失280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其中孙某承担800元,由于孙某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共同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损害事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共同侵权人都有过错。所谓连带责任,指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二被告共同致伤原告,主观上都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任何被告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王某侵害情节较重,经济情况较好,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孙某侵害情节较轻,一时无力支付原告损失800元,先由王某代孙某垫付,然后由孙某偿还王某。这样判处,有效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第15题:

    2008年,贾某在房地产公司购买了 1套商品 房,正在办理房产证中。后贾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贾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价格 为75,000元,王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5,000 元,一个月后再付15,000元,余款35 ,000元办理银行 按揭。合同还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若贾某中途不 卖,贾某除应退还定金外,还需赔偿20,000元给王某; 若王某中途不买或者逾期支付房款,贾某可将王某所 支付的定金抵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后因贾某反 悔,不愿履行合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继续履 行合同,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贾某辩称,出卖 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就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贾某未办理房产证即转让房屋属于无权处分 行为,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
    B.贾某隐瞒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事实构成欺诈, 所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贾某与王某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
    D.贾某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债权的转让问题。贾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 权证,但贾某对该房屋享有合同债权应无疑问。贾某 与王某签订转让该房屋的合同,不为无权处分行为,而 是转让债权的行为,由于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因此, 贾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不为 可撤销合同。贾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贾某的辩称不能成立。至于贾某未向王某表明未 办理房产证的事实不影响贾某转让其对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合同债权行为的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

  • 第16题:

    王某为报恩,一直抚养其牺牲战友瘫痪在床的儿子贾某。临终前,王某拟定遗嘱,将全部遗产的一半留给其儿子王亮,剩余遗产由其女儿和妻子平分。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因王某已经拟定了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
    B.因王某未在遗嘱中留给贾某部分遗产,故王某的遗嘱无效
    C.应在分割遗产时给贾某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剩余遗产按照遗嘱处理
    D.应由贾某、王某的儿女和妻子平分王某的遗产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特留份的规定。《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AB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BD。

  • 第17题:

    王某为受聘并注册于某建筑公司的建造师。下列情形中,不必然导致王某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是( )。

    A.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B. 某建筑公司破产的
    C. 王某已与某建筑公司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D. 王某已经超过了60周岁


    答案:D
    解析: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D项:根据(六)的要求,应是65周岁以上而不是超过60周岁的,不予注册。所以D项当选。

    B项:对应(一),所以B项不选。

    C项:对应(四),所以C项不选。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A项:属于(三),不予注册的情形,必然导致注册证书失效。所以A项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18题:

    包工头王某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住宅楼施工工程,后由其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量问题,建设单位为此提出索赔,对此质量问题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A、建筑公司独自承担
    B、王某独自承担
    C、建筑公司与王某按过错比例承担
    D、建筑公司与王某连带承担

    答案:D
    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此实际施工人王某和建筑公司对质量问题须承担连带责任。

  • 第19题:

    王某拾得一张汇票,伪造了汇票上的收款人甲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有权向王某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 B、李某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 C、李某有权向王某行使追索权
    • D、李某无权向王某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恰当的,因为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因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因为黄某既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 第21题:

    王某是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根据证券法规定,王某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王某以其姓名在另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申请开户登记,进行个人股票买卖活动;
    • B、王某化名李某在另一家证券公司进行开户登记,买入并持有股票;
    • C、王某在成为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前,将持有的5000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法转让;
    • D、王某因工作出色,受到某上市公司赞赏,该上市公司决定向王某赠送其公司股票,王某接受了。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婚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本案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所以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王某辞职后与又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了钢材购销合同,而乙公司对王某辞职的事早已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是( )
    A

    甲建筑公司

    B

    乙公司

    C

    王某和乙公司

    D

    王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王某系某建筑站食堂承包人,建筑站行管人员经常在该食堂就餐并招待客人,2000年底,王某将73722元(含建筑站所属青岛工程队的18000元)招待费发票交给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会计贾某,贾某将票交负责人汤某审批后,向王某出据收款收据一份,注明:“收到王某招待费发票73722元(含青岛工程队)。” 在该收据的收款单位处,贾加盖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财务专用章。此后王某多次追索无着,遂诉至人民法院。因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要求建安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审理中查明,建筑站与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对外承接工程时以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的名义,对内在乡镇内部行使建筑管理职能,汤某既是建筑站站长,又是建安二处负责人,1998年3月,建安公司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其第二工程处,在债务栏内写明:“如有未尽事宜,由我公司处理。”1999年2月“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行政章切角作废。 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无权代理可以作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两种理解。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仅指表见代理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代理权而代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本人,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需待本人追认,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如果本人追认,则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不予追认,则对本人不发生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上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表见代理制度不同的是,我国表见代理制度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几乎包容了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所有内容。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