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的赔偿有()。A、合理的医疗费用B、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C、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D、难受与疼痛

题目

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的赔偿有()。

  • A、合理的医疗费用
  • B、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 C、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 D、难受与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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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的赔偿范围是()。

    • A、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B、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 C、医疗费
    • D、伤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正确答案:A,B,C,D

  • 第2题: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向被告要求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正确答案:正确

  • 第3题: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相同吗?如果不同,区别是什么?


    正确答案: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物上代位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代位,因为在在保险代位法律关系中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险人三方当事人。代位求偿权的的实质保险人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而物上代位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如果赔偿金额达到受损标的的金额,即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即应归于保险人。在物上代位条件下,只有两方当事人,没有第三者,显然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故而,物上代位不宜作为代位求偿研究,只有权利代位才是真正意义的代位求偿。

  • 第4题:

    欧共体《指令》规定,产品责任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范围是()

    • A、人身死亡
    • B、人身伤害
    • C、痛苦与疼痛
    • D、精神苦恼
    • E、500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下的诉讼

    正确答案:A,B

  • 第5题: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但未造成残疾的,侵害人应当赔偿()

    • A、护理费
    • 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C、生活补助费
    • D、医疗费

    正确答案:A,B,D

  • 第6题:

    单选题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A

    人身损害

    B

    身体残疾

    C

    死亡

    D

    伤害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判断题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伤害的,可以向生产者和代理商要求赔偿。    (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相同吗?如果不同,区别是什么?

    正确答案: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物上代位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代位,因为在在保险代位法律关系中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险人三方当事人。代位求偿权的的实质保险人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而物上代位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如果赔偿金额达到受损标的的金额,即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即应归于保险人。在物上代位条件下,只有两方当事人,没有第三者,显然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故而,物上代位不宜作为代位求偿研究,只有权利代位才是真正意义的代位求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向被告要求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但未造成残疾的,侵害人应当赔偿()
    A

    护理费

    B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

    生活补助费

    D

    医疗费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A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B

    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C

    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D

    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

    E

    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的赔偿有()。
    A

    合理的医疗费用

    B

    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C

    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D

    难受与疼痛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 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 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 D、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
    • E、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正确答案:A,E

  • 第14题:

    因所购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要求赔偿。

    • A、只能向该产品的生产者
    • B、只能向该产品的销售者
    • C、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 D、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 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 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 D、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正确答案:A,D

  • 第16题: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A、人身损害
    • B、身体残疾
    • C、死亡
    • D、伤害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以因产品缺陷发生意外主要涉及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中,与产品责任险有关的有()

    • A、缺陷产品的修理和更换费用
    • B、缺陷产品造成其他三者财产损失
    • C、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
    • D、缺陷产品丧失使用损失及其它额外费用

    正确答案:B,C

  • 第18题:

    单选题
    依美国产品责任法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只需证明(  )。
    A

    产品有缺陷

    B

    与被告有合同关系

    C

    被告未尽合理注意

    D

    产品缺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正确答案: B
    解析:
    以明示担保责任提起诉讼仅限于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才可以以此理由进行诉讼。

  • 第19题:

    多选题
    美国产品责任法所规定的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
    A

    名誉上的损失

    B

    合理的医疗费用

    C

    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D

    财产损失

    E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A,B,C,D,E
    解析:
    美国产品责任法所规定的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范围有:①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包括合理的医疗费用、身体残疾的补偿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②财产损失的赔偿;③商业性损害赔偿;④惩罚性损害赔偿。

  • 第20题:

    问答题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是什么?代位求偿的要件有哪些?

    正确答案: 代位求偿权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为: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坚持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在于:既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产生不当得利,又维护补偿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该案例应该说明的是: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在本案中,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欧共体《指令》规定,产品责任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范围是()
    A

    人身死亡

    B

    人身伤害

    C

    痛苦与疼痛

    D

    精神苦恼

    E

    500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下的诉讼


    正确答案: E,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依美国产品责任法,原告以严格责任提起诉讼,其举证责任不包括(  )。
    A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B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C

    由于该产品缺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D

    产品的缺陷是在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正确答案: B
    解析:
    原告以严格责任提起诉讼,其举证责任仅限于:①产品存在缺陷;②产品的缺陷是在投入市场时就有的;③损害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

  • 第23题:

    多选题
    在美国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B

    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C

    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D

    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

    E

    原告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


    正确答案: D,C
    解析: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举证的责任在原告。原告必须证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也就是说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