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制是如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我国法制是如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
我国法制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
(1)领导体制类型的规定。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体制。根据现行规定,国家举办的中等及以下学校,应统一推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权责的确定。
①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学校中,校长与书记都属于学校的高层决策者,他们之间的权责如何划分,是必须处理好的问题。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体制的确定,必须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在我国办学体制中,国家对办学具有主导地位”。在我国不论实行哪种管理体制,都应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具体来说,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党的自身建设;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责;保证与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教育目标与教育计划的顺利实施;考核与选拔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监督校长的工作行为,对学校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并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②学校与行政负责人的权责。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领导体制中,校长或其主要行政负责人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要上对政府、举办者,下对学生、家长、全社会负责,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校长的职权是:对学校工作的最终决策权、人事权、财经权、教育教学管理权、校舍校产管理全。
③教职员工的权责。教职员工在学校的管理过程中既是被管理者,又是民主管理的参与者。教职员工是学校工作的主体,是学校的主人。学校的办学效益、办学质量的提高都必须依靠广大的教职员工。1985年《中共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与健全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员工代表的大会制度,坚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教职员工依法对学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教职员工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是教职员工代表大会。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1995年《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些,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略
第4题:
综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权利。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他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略
第5题: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如下:
(1)民主管理与监督原则。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应按照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建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章程、政策的规定,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审议、咨询和监督机构,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对领导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管理和监督原则,还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分配应科学合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分工合作,又要相互制衡,防止个人专断独行。
(2)权变性原则。权变性原则是现代管理中的一条重要规律。学校领导体制的实行也要遵循这一规律,这种权变性表现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种类、层次和规模各不相同,因此其内部管理体制也就不可能是划一的模式,只能根据其性质、种类、层次、规模的不同而分别确定,目前已经实行的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不同的形式。校长负责制主要在中小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高等学校中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中实行。
略
第6题:
《消防法》对我国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第7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及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如何主张权利?
第8题:
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以及虽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但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学校、教师的疏忽()或者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学生()的事故。
第9题:
第10题:
正确,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
正确,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不正确,学校有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义务
不正确,父母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第11题:
第12题:
对
错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得法律形式有哪些,如何理解?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部管理的法律形式。
(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2)教育事业计划(包括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3)教育经费
(4)教育课程管理(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
二、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内部管理得法律形式。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部管理的其他法律形式。
略
第16题:
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
(1)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略
第17题:
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领导体制经历了怎样的沿革?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经历了如下的变化:
(l)校务委员会制。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接管了学校的工作。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委员会有进步的教职员工组成,实行民主管理。
(2)校长责任制。1952年经政务院批准,中央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中小学生暂行章程(草稿)》,草案中规定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校长1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校长由政府委派,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拥有最后决定权。
(3)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58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一切学校应该接受党委的领导,一切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也应放在党委的领导之下。这一领导体制,加强了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增强了对行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4)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年3月,教育部下发了《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
(5)革命委员会制。
(6)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年,教育部重新修订了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指出中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的讨论决定,《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的经常性工作”。
(7)校长负责制。1985年5月,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决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校长负责制也是我国现行的学校领导体制。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第一,学校领导体制效能发挥得如何,就是要看学校管理的主体——校长、书记、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是否协调、理顺,三者之间的功能是否能够发生整合。第二,进一步有效地、合理地加强学校领导体制的法制规定性是保证学校管理系统有效正常运行的根本保证,是教育法制化的根本要求。第三,加强校长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负责制度这是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管理规律的必然要求。第四,学校领导体制的抉择,是教育、政治、经济共同作甩的结果,学校领导体制的类型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背景相联系。
略
第18题:
我国《教育法》中所说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的()
第19题:
民族教育政策、法制是指我国()和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就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性质、地位、任务、方针、学制、()、内容、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诸方面的规定及其制度。
第20题: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
第21题:
第22题:
提出申诉
提出复议
提起诉讼
提起上诉
第23题: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