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的关系。

题目

简述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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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关于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参考答案:

    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的属人法。其中一些欧洲国家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中南美洲国家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目前,关于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的趋势有所增加。另外,近年来有一种放弃本国法而采用住所地法的倾向。
    (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由于夫妻人身关系有时涉及法院地或行为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也有主张夫妻人身关系的某些方面应适用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的。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由于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将婚姻关系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因此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他们也主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如美国、英国、德国等。
    (2)属人法原则。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何国法律。采用属人法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希腊、泰国等。


  • 第2题:

    简述父母子女关系准据法的法律适用制度。


    参考答案:

    各国立法在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时,主要是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此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有的国家不分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笼统地加以规定,只要任何一种亲子关系成立,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便是同一的。有的国家则区分不同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分别规定其准据法。但总的来看,对于亲子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主张有以下几种做法:
    (1)主张适用双亲的属人法,例如德国、法国等。采这种观点的国家大都认为在家庭关系中,父和母是居于主导地位的。
    (2)主张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以及瑞士、意大利、匈牙利和奥地利等国的冲突法典。采此主张显然侧重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3)主张适用亲子双方共同本国法,例如1982年前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在亲子关系中,如对子女的监护、教育,并不能完全理解为谋求亲的利益,因此,借维护子女的利益而完全排斥双亲的属人法的适用也不见得完全妥当。故这种主张似更起兼顾作用。此外,如英国等,则把父母子女关系区分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般亲权和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权,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


  • 第3题:

    法律执行与法律适用存在差别,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表现了两者的不同?()
    A.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
    B.法律执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C.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面性、主动性
    D.法律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


    答案:B,C,D
    解析:
    。“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为干扰项。

  • 第4题:

    简述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有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 第5题:

    简述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正确答案: (1)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准据法的确定是依国际私法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以及调整各类关系的规范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的,因此可以说没有什么同一的规则可言。
    (2)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及学说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确定:
    第一,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从当前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来看绝对采取行为地主义者有日渐减少的趋势,各国倾向于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任意性规范,多采取选择适用。
    第二,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或行为地法。
    第三,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20世纪30年代以来,基于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基本政策,普遍放弃了对法律行为的严格要求,表现在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上,则是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数连接点以增加可选性的立法趋势,如选择实质要件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等。

  • 第6题:

    简述合同解释与合同消灭的法律适用。


    正确答案: 合同解释蛇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一切专门性的法律术语,都得用准据法中的相应术语的含义去解释,而只是说应适用准据法中的解释规则来解决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有允许当事人另行专门约定合同解释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只是在无此种专门约定时,才适用合同准据法。
    合同消灭的法律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否继续存在的问题,自当由合同准据法决定。但应该看到,债务合同消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因不同消灭方式而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并非一概而依合同准据法。例如:
    (1)因履行而消灭,一般适用合同准据法。
    (2)因替代履行而消灭时(如债务人用提交一辆汽车来替代支付一笔金钱的履行),这一新的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在当事人间的效力,应由这一新的合同的准据法解决。但原来的合同是否消灭,担保是否解除或抵押是否结束,仍应受原始合同的准据法支配。
    (3)因国家机关提存(如法院便常采用此种措施)而消灭合同时,除提存的方式和存放的机关应由提存地法决定外,应适用合同准据法。
    (4)因债权人的抛弃而消灭时(其是否消灭,尤其是债权人单方面的宣布是否已经足够而不要求债权、债务人双方的一致同意,以及抛弃是否需要对价或字据才有效等问题),均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
    (5)因抵消而消灭债务时(如关于抵消的要件、行使的方法以及禁止抵消和抵消的效力等问题),均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

  • 第7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

    • A、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 B、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 C、调整型法律关系与保护型法律关系
    • D、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C

  • 第8题:

    什么是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及法律适用?


    正确答案: A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B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C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
    D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案件件的专门活动。

  • 第9题:

    问答题
    什么是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及法律适用?

    正确答案: A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B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C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
    D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案件件的专门活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的关系。

    正确答案: 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法律执行也叫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因此,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适用的特点:
    1、法律适用是主体是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法律适用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目前我国的司法程序制度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程序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法
    3、法律适用过程或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法律执行的特点:
    1、行政执行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
    2、行政执法的范围比较宽泛
    3、行政执法的主动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分析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的关系。

    正确答案: 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用法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法律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正确答案: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但又明显不同。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即无法律制裁的可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会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结果。一方面,法律责任因法定原由可能免于被承担;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功能不仅局限于制裁一种,因此,法律制裁不是法律责任的惟一反应结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法律职业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参考答案:

    法律职业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1、法律职业伴随法律的理性化而成熟。在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之前,法律职业阶层的独特法律思维是不存在的。
    2、法律职业化使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化使得法律人形成与普通人不同的思维、职业技巧等,进而形成有别于大众的独特的思维方式。


  • 第14题:

    简述法律事实与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关系。


    正确答案:
    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确认的,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必备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除了法律事实之外,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2)经济法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实际承担者。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既可能只需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也可能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这种能够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即事实构成。

  • 第15题:

    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

    A.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B.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C.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D.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
    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 第16题:

    简述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的区别。
    (1)规定方式不同:法律关系有文字规定,有条款依据;道德关系有的有文字规定,有的没有是口头流传的。
    (2)产生的时间不同:法律关系随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道德关系是随人类产生而是、产生的。
    (3)作用不同:法律关系注重惩罚;道德关系注重说服教育。
    (4)执行机构不同:法律关系由国家机构、执法部门执行;道德关系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传统、习俗等来维持与约束。
    (5)强制程度不同:法律关系带有硬性和强制性;道德关系带有软性及非强制性。

  • 第17题:

    法律运行的过程主要包括()。

    • A、法律制定
    • B、法律遵守
    • C、法律执行
    • D、法律适用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简述合同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正确答案: 对于合同是否已有效订立,早先主要也是受“场所支配行为”的规则支配的,即大多主张适用“合同地法”。所谓合同地法,主要是指合同缔结地法,但有时也可能是指合同履行地法。不过,在现代法中,已多主张用合同准据法来对合同是否已有效订立作出判断。
    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它包括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后果和债权人可采取的救济方法等,这也是合同准据法调整的事项。合同的效力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方面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欲使其发生或实现的后果,另一方面则是根据法律的作用因违反或未履行合同而可能产生的后果。

  • 第19题:

    分析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的关系。


    正确答案: 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用法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法律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法律职业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08年真题)简述法律职业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
    A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B

    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C

    调整型法律关系与保护型法律关系

    D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父母子女关系准据法的法律适用制度。

    正确答案: 各国立法在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时,主要是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此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有的国家不分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笼统地加以规定,只要任何一种亲子关系成立,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便是同一的。有的国家则区分不同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分别规定其准据法。但总的来看,对于亲子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主张有以下几种做法:
    (1)主张适用双亲的属人法,例如德国、法国等。采这种观点的国家大都认为在家庭关系中,父和母是居于主导地位的。
    (2)主张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以及瑞士、意大利、匈牙利和奥地利等国的冲突法典。采此主张显然侧重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3)主张适用亲子双方共同本国法,例如1982年前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在亲子关系中,如对子女的监护、教育,并不能完全理解为谋求亲的利益,因此,借维护子女的利益而完全排斥双亲的属人法的适用也不见得完全妥当。故这种主张似更起兼顾作用。此外,如英国等,则把父母子女关系区分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般亲权和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权,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