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的关系。
第1题:
简述关于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的属人法。其中一些欧洲国家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中南美洲国家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目前,关于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的趋势有所增加。另外,近年来有一种放弃本国法而采用住所地法的倾向。
(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由于夫妻人身关系有时涉及法院地或行为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也有主张夫妻人身关系的某些方面应适用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的。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由于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将婚姻关系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因此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他们也主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如美国、英国、德国等。
(2)属人法原则。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何国法律。采用属人法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希腊、泰国等。
第2题:
简述父母子女关系准据法的法律适用制度。
各国立法在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时,主要是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此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有的国家不分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笼统地加以规定,只要任何一种亲子关系成立,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便是同一的。有的国家则区分不同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分别规定其准据法。但总的来看,对于亲子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主张有以下几种做法:
(1)主张适用双亲的属人法,例如德国、法国等。采这种观点的国家大都认为在家庭关系中,父和母是居于主导地位的。
(2)主张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以及瑞士、意大利、匈牙利和奥地利等国的冲突法典。采此主张显然侧重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3)主张适用亲子双方共同本国法,例如1982年前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在亲子关系中,如对子女的监护、教育,并不能完全理解为谋求亲的利益,因此,借维护子女的利益而完全排斥双亲的属人法的适用也不见得完全妥当。故这种主张似更起兼顾作用。此外,如英国等,则把父母子女关系区分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般亲权和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权,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3题:
第4题:
简述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有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略
第5题:
简述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6题:
简述合同解释与合同消灭的法律适用。
第7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
第8题:
什么是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及法律适用?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简述法律职业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法律职业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1、法律职业伴随法律的理性化而成熟。在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之前,法律职业阶层的独特法律思维是不存在的。
2、法律职业化使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化使得法律人形成与普通人不同的思维、职业技巧等,进而形成有别于大众的独特的思维方式。
第14题:
简述法律事实与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关系。
第15题:
第16题:
简述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的区别。
(1)规定方式不同:法律关系有文字规定,有条款依据;道德关系有的有文字规定,有的没有是口头流传的。
(2)产生的时间不同:法律关系随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道德关系是随人类产生而是、产生的。
(3)作用不同:法律关系注重惩罚;道德关系注重说服教育。
(4)执行机构不同:法律关系由国家机构、执法部门执行;道德关系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传统、习俗等来维持与约束。
(5)强制程度不同:法律关系带有硬性和强制性;道德关系带有软性及非强制性。
略
第17题:
法律运行的过程主要包括()。
第18题:
简述合同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第19题:
分析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的关系。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调整型法律关系与保护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