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题目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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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 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

  • 第2题:

    15周岁的甲意图盗窃,17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甲用乙配置的钥匙,盗窃他人财物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盗窃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答案:D
    解析:
    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实施盗窃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实施盗窃,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B选项表述正确。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7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甲是否实施盗窃以及如何盗窃,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实施盗窃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
    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问接正犯。C选项表述正确。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盗窃他人财物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D选项的表述错误,为本题正确选项。

  • 第3题:

    甲某向乙某借了10万元的高利贷,事后乙某向甲某讨还时,甲某矢口否认,并且将乙某强行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对其殴打,让乙某将借据交出,并强迫乙某书写字据称甲某已经将10万元还给乙某了,否则就不放乙某,乙某无奈只得照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某成立抢劫罪
    C:甲某成立绑架罪
    D:甲某成立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详解: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前者并不直接从被绑架人手中获取财物,而是以被绑架人作筹码,向其亲属或单位勒索财物或者以被绑架人作人质实现其他目的,实施绑架行为与实现目的行为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后者不仅是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而且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获取财物是同时进行的。本题中,甲某欠乙某10万元高利贷,在乙某要其归还时不但不还,还将乙某关押在地下室,对其实施暴力手段迫其交出借据,并书写字据将债务免除。虽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但是乙某对其借给甲某的10万元钱仍享有所有权,甲某采用暴力手段拒不归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场取得乙某放弃债权的字据,免除债务,相当于当场获得10万元的收入,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至于甲某对乙某非法拘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再单独定罪。因此,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 第4题: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答案:D
    解析:
    选项A、B说法正确。如果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实施犯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有相应控制和辨认能力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乙成立共犯。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提供帮助,在共犯中属于从属地位,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选项C说法正确。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亲自参与实行行为,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在本案中,乙对犯罪并不起支配作用,并非利用甲实施犯罪,不构成间接正犯。选项D说法错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提供帮助,因此不构成片面共犯。

  • 第5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青铜兽,其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甲、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甲的行为另触犯了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B: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由于乙射术不精,实际上只是打死了丙饲养的马(价值7万元)。甲、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甲、乙打死丙饲养的马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C:甲教唆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乙误解了甲教唆的内容,走私了淫秽物品。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两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乙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D:甲以为乙已满14周岁,便指使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事实上乙不到13周岁,并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刑法原理,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答案: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甲、乙在故意杀害丙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对击中珍贵文物所持的是过失心态,因此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由于甲只有一个行为,因此属于想象竞合。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损毁文物罪择一重罪处罚。选项B:甲、乙共谋杀害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乙对杀死马所持心态为过失,而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在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因此甲、乙只能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乙单独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选项D:甲主观上认为乙已满14周岁,即甲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是D。

  • 第6题:

    甲找到好友乙欲购买一些海洛因,乙说他看见丙家有一些海洛因,最后甲与丙成交,则(  )。
    A.甲成立贩卖毒品罪
    B.乙成立贩卖毒品罪
    C.丙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乙不成立犯罪,丙成立贩卖毒品罪


    答案:B,C
    解析:
    解析: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乙成立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丙成立贩卖毒品罪,但甲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关键看是否以贩卖为目的,如果不以贩卖为目的则有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本题交代不明,故不能断定甲成立贩卖毒品罪。

  • 第7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A、甲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B、乙非法侵入某中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C、丙非法侵入一家小型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D、丁非法侵入某人的计算机,并窃取个人信息

    正确答案:A

  • 第8题:

    高三学生甲和乙报考同一所大学,乙因高考分数比甲低,担心自己不能被录取,遂盗用甲的账户密码登陆高考填报志愿网站将甲的支援篡改,导致甲未被原报考院校录取,乙的行为涉嫌()。

    • A、侵犯通信自由罪
    • B、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C、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正确答案:A

  • 第9题:

    甲侵入乙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删除和修改,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甲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B、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C、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D、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甲、乙共谋次日对丙实施抢劫。次日由于甲的妻子的坚决阻拦,甲没有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抢劫了丙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 B、甲、乙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 C、甲成立抢劫罪预备,乙成立抢劫罪既遂
    • D、甲、乙都属于抢劫罪既遂,都应对被害人5万元的财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 第11题:

    单选题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年真题]
    A

    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

    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

    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

    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如果不考虑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甲与乙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B项,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乙应甲的要求编写侵入程序属于为犯罪提供有利条件,在犯罪中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因此乙是从犯
    C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利用者即为间接正犯。本题中,未达刑事责任能力的甲支配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乙,不符合间接正犯的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乙为间接正犯。
    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甲和乙对于犯罪行为都是明知的,二人均不构成片面共犯。

  • 第12题:

    单选题
    甲明知乙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且情节严重。下列关于甲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B

    甲构成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C

    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D

    甲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年)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以及间接正犯。 A项,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侵入以及何时侵入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故D项错误,当选。

  • 第14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词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乙都应对丙的重伤结果负责。

  • 第15题:

    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


    答案:A,C,D
    解析:
    。主客观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甲与乙就出售、购买假币达成了共同故意,并约定由乙实施,因此选项B正确。

  • 第16题:

    甲是贩毒者,他觉得把毒品放在自己家不安全,于是要求知道真相的乙帮自己存放毒品。应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

    A: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
    B: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成立包庇罪
    C: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如果甲欺骗乙,说给乙保管的是给妈妈治病的头痛粉,则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

    答案:C,D
    解析:
    【考点】贩卖毒品罪。详解: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正确,A、B错误。若乙不知甲存于自己家中的是毒品,误以为是头痛粉,则乙不构成犯罪,甲单独成立贩卖毒品罪,D正确。

  • 第17题:

    甲为了使其弟逃避刑事处罚,交给该案证人乙现金5000元,指使乙在法庭上作伪证。由于乙的伪证,甲的弟弟被无罪释放。关于甲、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妨害作证罪
    B.乙成立妨害作证罪的共犯(实行犯)
    C.乙成立伪证罪
    D.甲乙就伪证罪成立共犯,对共同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


    答案:A,C,D
    解析:
    【 解析】ACD。我国刑法将教唆他人在刑事案件中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为妨害作证罪。所以,甲、乙要分别定罪。但是,甲、乙仍然构成伪证罪的共犯,对共同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共同犯罪是一种客观事实,与最终定罪无关。

  • 第18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
    在共同犯罪中,按照“一人行为,全部负责”的原则,甲、乙不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而且均应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需要考虑作用的大小,区分主犯、从犯。D选项说法正确,其他项均错误。

  • 第19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并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甲明知乙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且情节严重。下列关于甲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 B、甲构成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C、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 D、甲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甲赌博成性,先后欠下乙赌债2万元,并向丙借下高利贷1万元,乙和丙多次催要未果,遂劫持了甲的妻子,并向甲宣称,如果甲再不还钱的话就会强奸甲妻。后乙趁丙出门买饭时强奸了甲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丙构成绑架罪共犯,乙单独成立强奸罪
    • B、乙、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共犯,乙单独成立强奸罪
    • C、乙、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共犯
    • D、乙、丙构成敲诈勒索罪、强奸罪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单选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A

    甲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B

    乙非法侵入某中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C

    丙非法侵入一家小型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D

    丁非法侵入某人的计算机,并窃取个人信息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
    A

    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

    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C

    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

    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可能是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事后行为是否另行成立其他犯罪,取决于其是否侵犯新的法益、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甲让乙卖出冰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盗窃毒品后如果用于吸食,不另行构成犯罪。但其将盗窃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又侵害了新的法益并非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当另行定罪。
    B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乙将掺入其他杂质的病毒冒充纯冰毒贩卖,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与产品不相称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C项,甲向乙提供毒品并对乙的诈骗行为知情,二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甲乙的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D项,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但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参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乙只是在冰毒中掺杂,与刑法意义上制造毒品的行为相差甚远,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 第24题:

    单选题
    甲某向乙某借了10万元的高利贷,事后乙某向甲某讨还时,甲某矢口否认,并且将乙某强行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对其殴打,让乙某将借据交出,并强迫乙某书写字据称甲某已经将10万元还给乙某了,否则就不放乙某,乙某无奈只得照办。关于甲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B

    甲某成立抢劫罪

    C

    甲某成立绑架罪

    D

    甲某成立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①前者并不直接从被绑架人手中获取财物,而是以被绑架人作筹码,向其亲属或单位勒索财物或者以被绑架人作人质实现其他目的,实施绑架行为与实现目的行为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②后者不仅是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而且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获取财物是同时进行的。本题中,甲某欠乙某10万元高利贷,在乙某要其归还时不但不还,还将乙某关押在地下室,对其实施暴力手段迫其交出借据,并书写字据将债务免除。虽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但是乙某对其借给甲某的10万元钱仍享有所有权,甲某采用暴力手段拒不归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场取得乙某放弃债权的字据,免除债务,相当于当场获得10万元的收入,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至于甲某对乙某非法拘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再单独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