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简述清朝的回避制度?”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 第2题:

    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有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亲属回避。
    ()


    答案:错
    解析: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 第3题:

    简述清朝的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1)亲族回避。凡有祖孙、父子、叔侄和兄弟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机构中任职,由职务较低者回避。地方官的回避要求更严,凡有五服以内亲属关系及外姻亲属关系、师生关系者均要回避。
    (2)职务回避。如户、刑两部中负责各省事务的司级机构长官必须回避,即处理某省业务的机构中不能有本省籍的官员。
    (3)地区回避。地方官必须回避籍贯所在的本省、且不允许在邻省五百里以内地区任地方官。

  • 第4题:

    简述回避制度适用对象。


    正确答案: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和检察人员。

  • 第5题:

    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 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

  • 第6题:

    具体来说,回避制度可分为()。

    • A、地区回避制度
    • B、公务回避制度
    • C、职务回避制度
    • D、亲族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论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正确答案: 在审判制度方面,清朝全面继承了明朝关于控诉、证据、拷讯、回避等诉讼制度。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则在承袭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三法司会审。------“小三司”会审(大理寺丞、都察院御使和刑部清吏司)和“大三司”会审(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使和刑部尚书)。
    (二)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凡属全国性重要案件,特别是斩监侯、绞监侯案件,需要有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
    (三)秋审和朝审。1“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死刑分为“立决”和“监侯”,纳入每年秋审的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秋审前,各省督抚须对其审核或审理,接着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至当年八月,在北京会同审理。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1)交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公务员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之间实行调换任职。交流制度有利于公务员开阔视野、丰富经验、交流信息,更好地发挥个人才干,达到人与事的最佳配合。公务员交流采取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形式。
    (2)回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为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私徇情,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采取的限制。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机关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公务员的健康成长。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主要包括:①回避的范围。凡属以下四种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任何一种,应当实行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②回避的类型: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③回避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回避制度适用对象。

    正确答案: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和检察人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回避制度到清朝已发展得十分完善,分为( )
    A

    亲族回避

    B

    公务回避

    C

    职务回避

    D

    地区回避

    E

    朋党回避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 (1)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盟旗制度。旗是行政单位,盟是旗上的监察机构,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塔尔巴哈台、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他们作为皇帝的特派大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2)清朝今新疆地区实行伯克制度,设总理回务扎萨克郡王一人,以下大小城池则分置大、小伯克,他们均分别由朝廷派驻新疆的特派大员伊犁将军、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
    (3)清朝将东北封闭起来,实行军事统治、设置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统治东北,东北各族人民均被编入八旗制度下的基层军事组织牛录之中。康熙、雍正以后,大批关内流民涌入东北,清政府不得不在东北设置了一些府州县以官辖流民。这样,在东北地区八旗成员与府州县所属“民人”以不同形式同受清统治者的统治和役使,即所谓“旗民分治”
    (4)清朝在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班禅同为西藏宗教僧侣领袖,中央派驻藏内事务,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具有同等权力和地位,藏内一切政务均应通过驻藏大臣。
    (5)在面方少数民族地区,清初仍沿袭土司制度,实行间接统治。雍正年间以后,清朝大规模推行土归流政策,即废除世袭土官,改设和内地相同地地方官,进行直接统治,这反映出清朝中央集权的统治已深入到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 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


    答案:
    解析:
    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凡为典契的,须在典契中注明回赎字样,凡为卖契的,须在卖契中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对于乾隆十八年前的旧有契约,如果契约没有注明是否回赎字样的,30年内可以回赎,或由典权人再向出典人支付一次“找价”,所有权归典权人;30年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绝卖”或注明回赎。仍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可见,典与卖的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允许回赎。此外对于典当契约,无须经过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和过割赋税。
    (2)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清律规定,典当契约约定的回赎年限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以买卖契约论,并交纳契税。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若出典的房屋失火焚烧,如果出典年限未满,由双方各出价一半合伙建造,典期延长3年,3年后出典人仍以原价回赎。如果出典人无力出资,由典权人出资建造,典期仍延长3年,3年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140%回赎。相反,如果典权人无力出资,由出典人出资重建,则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60%回赎。双方均无力重建的,应将地基出卖,得价的1/3归还出典人。

  • 第14题:

    简述清朝秋审制度中的五种处理情况。


    答案:
    解析:
    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第四,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则驳回原省再审。第五,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 第15题:

    简述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1)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盟旗制度。旗是行政单位,盟是旗上的监察机构,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塔尔巴哈台、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他们作为皇帝的特派大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2)清朝今新疆地区实行伯克制度,设总理回务扎萨克郡王一人,以下大小城池则分置大、小伯克,他们均分别由朝廷派驻新疆的特派大员伊犁将军、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
    (3)清朝将东北封闭起来,实行军事统治、设置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统治东北,东北各族人民均被编入八旗制度下的基层军事组织牛录之中。康熙、雍正以后,大批关内流民涌入东北,清政府不得不在东北设置了一些府州县以官辖流民。这样,在东北地区八旗成员与府州县所属“民人”以不同形式同受清统治者的统治和役使,即所谓“旗民分治”
    (4)清朝在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班禅同为西藏宗教僧侣领袖,中央派驻藏内事务,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具有同等权力和地位,藏内一切政务均应通过驻藏大臣。
    (5)在面方少数民族地区,清初仍沿袭土司制度,实行间接统治。雍正年间以后,清朝大规模推行土归流政策,即废除世袭土官,改设和内地相同地地方官,进行直接统治,这反映出清朝中央集权的统治已深入到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 第16题:

    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及其复审后的处理情况。


    正确答案: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 第17题:

    简述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正确答案: 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第18题:

    科举制度的开创、完善和废除的朝代分别是()

    • A、唐朝、隋朝、清朝
    • B、隋朝、唐朝、清朝
    • C、秦朝、汉朝、清朝
    • D、南北朝、汉朝、清朝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简述清朝类推报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清律允许类推,其类推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断罪无正条”;程序要件是适用类推的案件必须上报皇帝批准,不得擅自裁断。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及其复审后的处理情况。

    正确答案: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具体来说,回避制度可分为()。
    A

    地区回避制度

    B

    公务回避制度

    C

    职务回避制度

    D

    亲族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朝的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1)亲族回避。凡有祖孙、父子、叔侄和兄弟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机构中任职,由职务较低者回避。地方官的回避要求更严,凡有五服以内亲属关系及外姻亲属关系、师生关系者均要回避。
    (2)职务回避。如户、刑两部中负责各省事务的司级机构长官必须回避,即处理某省业务的机构中不能有本省籍的官员。
    (3)地区回避。地方官必须回避籍贯所在的本省、且不允许在邻省五百里以内地区任地方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朝类推报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清律允许类推,其类推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断罪无正条”;程序要件是适用类推的案件必须上报皇帝批准,不得擅自裁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简述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正确答案: 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