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法院受理了此案。叶莉的父母送给叶的首饰是什么性质的财产?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侧柏叶炮制最常用的方法是()。
第4题:
张侗与李莉于1996年元月结婚,2005年6月,张侗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李莉同意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上发生争执,协议不成。 主要问题是: 李莉婚前购有进口彩电一台,婚后共同合用,分居期间置于张侗房间,因零件老化而报废,李莉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张侗也予反对。
第5题:
张明与李红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张明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价值20万元。张明与李红婚后一直与张明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张明的父亲去世,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红的父亲去世,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张明的父亲和李红的父亲都未立遗嘱。张明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得到稿酬6万元;2003年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2004年元旦同学聚会,李红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与刘宾到南方同居生活。张明知道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李红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张明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6题:
林向国与罗美娟于199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1990年林向国与吴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9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其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前妻罗美娟;将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没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价值1万元的房产;存款6000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此外还有个人债务8000元。罗美娟知道林向国的遗嘱后,表示接受。问:本案中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第7题:
魏忠国(男)与被告黄淑贞(女)于1984年自愿结婚,婚后双方与黄的母亲彭玉珍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家庭关系一度较好,生有一子取名魏喜。自1992年魏忠国担任公司副经理后,便与小秘书关系暧昧。后来索性与黄淑贞分居,与小秘书姘居,并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就离婚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发生争执,经法院查明其经济状况和现有财产如下: (1)魏忠国婚前储蓄2000元,已用于家庭消费,现每月收入620元;黄淑贞每月收入450元,黄的母亲彭玉珍每月领取退休金200元。婚后三人收入由魏、黄夫妻掌握使用,黄母从事家务及带小孩。 (2)根据约定,婚后定期给魏的父母生活费若干元,10年来共付12000元;1991年,魏父建房时,双方同意给其8000元;两项共计20000元。 (3)家中现有财产: ①以魏、黄名义的定期存款10000元。 ②双方约定国家给的独生子女费2000元,归其子所有,并以魏喜名义存入银行。 ③婚后购置家电及家具价值10000元。魏认为,现有财产中,自己婚前积蓄2000元应属个人财产,其余财产应平均分割。黄认为,魏的父亲、母亲已拿走20000元,自己还要抚养孩子,因此,现有财产应全部归自己所有,魏无权再分割。受诉法院认为:原告魏忠国婚前积蓄2000元已用于婚后家庭消费,不予追回;婚后10年付给魏的父母生活费12000元及建房费8000元属自愿赠与,不予分割;以魏喜名义存入银行的独生子女费2000元,是双方约定为子女个人的财产,不予分割;以魏、黄名义的存款10000元为魏、黄、彭三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婚后购置的家电及家具价值10000元为家庭共有财产。以上两项共计20000元。由魏、黄、彭共同分割,原则上各1/3。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处理意见?请阐明理由。
第8题:
黄刚是某建筑公司工人。1999年10月,黄刚经人介绍与某纺织厂工人高霞相识。认识不久两人开始偷偷同居。黄刚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高得知黄刚有3万多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高使多次向黄索要衣物、首饰等,黄一般均是有求必应。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4月份,高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黄又给了女方5000元钱。婚礼那天,黄刚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高又提出如不再给3000元,就不下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黄非常气愤,于5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索回被骗去的财物高向黄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中药炮炙的清炒法有()
A炒黄、炒焦、炒炭
B炒黄、炒酥、炒焦
C炒黄、炒焦、炒灰
D炒黄、炒炭、炒酥
第14题:
甲:男,1970年4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乙:女,1972年8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甲和乙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结婚。两人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邀请了亲朋好友参加,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感情尚好。2000年4月乙生育一女,2001年5月甲的父母因故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嘱,甲继承了一套房产和现金10万元。其间,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到2002年3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但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甲继承的财产问题却产生了争议,于是两人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判断两人的婚姻效力?
第15题:
张明与李红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张明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价值20万元。张明与李红婚后一直与张明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张明的父亲去世,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红的父亲去世,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张明的父亲和李红的父亲都未立遗嘱。张明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得到稿酬6万元;2003年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2004年元旦同学聚会,李红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与刘宾到南方同居生活。张明知道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李红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第16题:
张明与李红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张明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价值20万元。张明与李红婚后一直与张明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张明的父亲去世,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红的父亲去世,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张明的父亲和李红的父亲都未立遗嘱。张明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得到稿酬6万元;2003年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2004年元旦同学聚会,李红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与刘宾到南方同居生活。张明知道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李红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第17题:
黄刚是某建筑公司工人。1999年10月,黄刚经人介绍与某纺织厂工人高霞相识。认识不久两人开始偷偷同居。黄刚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高得知黄刚有3万多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高使多次向黄索要衣物、首饰等,黄一般均是有求必应。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4月份,高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黄又给了女方5000元钱。婚礼那天,黄刚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高又提出如不再给3000元,就不下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黄非常气愤,于5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索回被骗去的财物对于黄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18题:
林向国与罗美娟于199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1990年林向国与吴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9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其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前妻罗美娟;将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没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价值1万元的房产;存款6000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此外还有个人债务8000元。罗美娟知道林向国的遗嘱后,表示接受。问: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债务应如何清偿?
第19题:
黄刚是某建筑公司工人。1999年10月,黄刚经人介绍与某纺织厂工人高霞相识。认识不久两人开始偷偷同居。黄刚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高得知黄刚有3万多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高使多次向黄索要衣物、首饰等,黄一般均是有求必应。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4月份,高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黄又给了女方5000元钱。婚礼那天,黄刚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高又提出如不再给3000元,就不下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黄非常气愤,于5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索回被骗去的财物黄与高的婚姻是否成立?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土炒
炒黄
炒焦
炒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