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法院受理了此案。黄明与

题目

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法院受理了此案。黄明与焦娟订立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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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炒黄
    B.麸炒
    C.炒炭
    D.炒焦
    E.明煅

    牛蒡子应( )。

    答案:A
    解析:
    ⒈ 一般种皮坚硬的种子类药材如决明子、酸枣仁、牛蒡子等,经炒黄后可使质地疏松,种皮鼓起或爆裂,利于有效成分的溶出。 ⒉ 炒焦法的适用药物:山楂、栀子、川楝子、槟榔等。 ⒊ 敞锅煅:将药物直接放入煅锅内,用武火加热的煅制方法。此法适用于含结晶水的易熔矿物类药。如白矾等。 ⒋ 麸炒法的适用药物:苍术、僵蚕、枳实、枳壳等。

  • 第2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小兵与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破裂,小兵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小兵的诉讼请求
    B.小张与小李结婚前,小张的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表示赠与两人作为婚房,这套房屋在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属于小张个人财产
    C.小丁与其妻子感情确已破裂,在其妻子中止妊娠11个月后,小丁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不应受理
    D.小红18岁时按村里习俗嫁给了杨某,半年后两人感情不和,小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A项正确。根据该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B项中,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两人,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B项说法错误。《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C项中小丁是在其妻子中止妊娠11个月后起诉离婚,故法院应予受理.C项说法错误。D项,小红与杨某并未领取结婚证,并且小红未到法定婚龄,两人不是婚姻关系,没有离婚一说,D项说法错误。故选A。

  • 第3题:

    ★ 经常居所在甲国的甲国人柯某与经常居所在北京的乙国人施某在甲国办理了结婚手续,数年后两人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柯某与施某结婚的条件适用甲国法
    B.两人应依双方国籍国法规定的手续结婚
    C.两人结婚的条件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D.两人结婚的手续应符合甲乙两国法律方为有效


    答案:A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締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締结地法律。”柯某和施某结婚时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甲国是两人的婚姻締结地,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甲国法,A正确。依笫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締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结婚的手续符合一个即可,不得要符合双方的国籍国法,BCD错误。

  • 第4题:

    侧柏叶炮制最常用的方法是()。

    • A、土炒
    • B、炒黄
    • C、炒焦
    • D、炒炭

    正确答案:D

  • 第5题:

    甲:男,1970年4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乙:女,1972年8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甲和乙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结婚。两人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邀请了亲朋好友参加,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感情尚好。2000年4月乙生育一女,2001年5月甲的父母因故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嘱,甲继承了一套房产和现金10万元。其间,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到2002年3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但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甲继承的财产问题却产生了争议,于是两人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判断两人的婚姻效力?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该认定两人为事实婚姻。新婚姻法是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后的人如果要求起诉离婚,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

  • 第6题:

    张明与李红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张明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价值20万元。张明与李红婚后一直与张明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张明的父亲去世,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红的父亲去世,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张明的父亲和李红的父亲都未立遗嘱。张明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得到稿酬6万元;2003年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2004年元旦同学聚会,李红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与刘宾到南方同居生活。张明知道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李红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张明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正确答案: 张明能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②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和离婚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③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为无过错方。
    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在财产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程度,只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具体依据。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

  • 第7题:

    林向国与罗美娟于199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1990年林向国与吴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9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其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前妻罗美娟;将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没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价值1万元的房产;存款6000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此外还有个人债务8000元。罗美娟知道林向国的遗嘱后,表示接受。问:本案中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 依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先将夫妻共同财产2万元的一半分出去为吴培芝所有,余款1万元为林向国遗产;罗美娟按照遗赠分得其中2000元,林亚楠按照遗嘱继承其中2000元;余下的6000元由吴培芝;林亚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 第8题:

    魏忠国(男)与被告黄淑贞(女)于1984年自愿结婚,婚后双方与黄的母亲彭玉珍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家庭关系一度较好,生有一子取名魏喜。自1992年魏忠国担任公司副经理后,便与小秘书关系暧昧。后来索性与黄淑贞分居,与小秘书姘居,并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就离婚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发生争执,经法院查明其经济状况和现有财产如下: (1)魏忠国婚前储蓄2000元,已用于家庭消费,现每月收入620元;黄淑贞每月收入450元,黄的母亲彭玉珍每月领取退休金200元。婚后三人收入由魏、黄夫妻掌握使用,黄母从事家务及带小孩。 (2)根据约定,婚后定期给魏的父母生活费若干元,10年来共付12000元;1991年,魏父建房时,双方同意给其8000元;两项共计20000元。 (3)家中现有财产: ①以魏、黄名义的定期存款10000元。 ②双方约定国家给的独生子女费2000元,归其子所有,并以魏喜名义存入银行。 ③婚后购置家电及家具价值10000元。魏认为,现有财产中,自己婚前积蓄2000元应属个人财产,其余财产应平均分割。黄认为,魏的父亲、母亲已拿走20000元,自己还要抚养孩子,因此,现有财产应全部归自己所有,魏无权再分割。受诉法院认为:原告魏忠国婚前积蓄2000元已用于婚后家庭消费,不予追回;婚后10年付给魏的父母生活费12000元及建房费8000元属自愿赠与,不予分割;以魏喜名义存入银行的独生子女费2000元,是双方约定为子女个人的财产,不予分割;以魏、黄名义的存款10000元为魏、黄、彭三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婚后购置的家电及家具价值10000元为家庭共有财产。以上两项共计20000元。由魏、黄、彭共同分割,原则上各1/3。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处理意见?请阐明理由。


    正确答案:受诉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
    (1)大妻婚前的财产原则上归夫或妻个人所有,但在婚后共同生期间已经消耗掉的财产,一般不能要求返还或作价赔偿。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指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子支持。”因为,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应相互扶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已经用于家庭消费,不能要求返还。所以,本案原告魏忠国的婚前积蓄2000元已经用于家庭消费,魏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完全正确。
    (2)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魏未与父母生活在一起,魏的父母生活有困难,经魏、黄、彭商定定期给付父母生活费,10年共计12000元,属赡养费性质。魏的父亲建房时,经双方同意给付8000元,属赠与性质。赡养费、夫妻赠与他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是恰当的。
    (3)双方约定国家给的独生子女费2000元归魏喜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是恰当的。
    (4)以魏、黄名义的存款10000元虽未以彭玉珍的名义,但魏、黄自结婚以来一直与彭生活在一起,经济上没有分开。彭在家庭中从事家务及帮助抚养孙子女。因此,魏、黄、彭三人的财产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应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法院判决家庭共有财产20000元由三人平均分配,是恰当的。

  • 第9题:

    黄刚是某建筑公司工人。1999年10月,黄刚经人介绍与某纺织厂工人高霞相识。认识不久两人开始偷偷同居。黄刚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高得知黄刚有3万多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高使多次向黄索要衣物、首饰等,黄一般均是有求必应。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4月份,高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黄又给了女方5000元钱。婚礼那天,黄刚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高又提出如不再给3000元,就不下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黄非常气愤,于5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索回被骗去的财物高向黄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正确答案: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表面上好像是自愿赠与财产,实际上一方是被迫的,它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实施。因此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第10题:

    问答题
    林向国与罗美娟于199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1990年林向国与吴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9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其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前妻罗美娟;将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没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价值1万元的房产;存款6000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此外还有个人债务8000元。罗美娟知道林向国的遗嘱后,表示接受。问:本案中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 依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先将夫妻共同财产2万元的一半分出去为吴培芝所有,余款1万元为林向国遗产;罗美娟按照遗赠分得其中2000元,林亚楠按照遗嘱继承其中2000元;余下的6000元由吴培芝;林亚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法院受理了此案。黄明与焦娟订立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协议无效。因为这份协议侵犯了黄磊和黄芳的财产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首饰是黄明的前妻叶莉的个人财产,黄明与焦娟无权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张明与李红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张明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价值20万元。张明与李红婚后一直与张明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张明的父亲去世,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红的父亲去世,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张明的父亲和李红的父亲都未立遗嘱。张明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得到稿酬6万元;2003年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2004年元旦同学聚会,李红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与刘宾到南方同居生活。张明知道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李红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婚房属于张明;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明得到稿酬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A.炒黄
    B.麸炒
    C.炒炭
    D.炒焦
    E.明煅

    明矾应( )。

    答案:E
    解析:
    ⒈ 一般种皮坚硬的种子类药材如决明子、酸枣仁、牛蒡子等,经炒黄后可使质地疏松,种皮鼓起或爆裂,利于有效成分的溶出。 ⒉ 炒焦法的适用药物:山楂、栀子、川楝子、槟榔等。 ⒊ 敞锅煅:将药物直接放入煅锅内,用武火加热的煅制方法。此法适用于含结晶水的易熔矿物类药。如白矾等。 ⒋ 麸炒法的适用药物:苍术、僵蚕、枳实、枳壳等。

  • 第14题:

    经常居所在甲国的甲国人里尔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乙国人施某在甲国办理了结婚手续,数年后两人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里尔与施某结婚的条件适用甲国法

    B.两人应依双方国籍国法规定的手续结婚

    C.两人结婚的条件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D.两人结婚的手续符合甲国法即可有效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 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里尔和施某结婚时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甲国是两人的婚姻缔结地,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甲国法,A正确。依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结婚的手续符合一个即可,不需要符合双方的囯籍国法, BC错误。D正确,甲国是婚姻缔结地,手续符合甲国法即可有效。

  • 第15题:

    中药炮炙的清炒法有()

    A炒黄、炒焦、炒炭

    B炒黄、炒酥、炒焦

    C炒黄、炒焦、炒灰

    D炒黄、炒炭、炒酥


    A

  • 第16题:

    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法院受理了此案。叶莉的父母送给叶的首饰是什么性质的财产?


    正确答案:首饰是叶莉的婚前个人财产,叶莉死后,首饰成为叶的遗产的一部分。

  • 第17题:

    张明与李红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张明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价值20万元。张明与李红婚后一直与张明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张明的父亲去世,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红的父亲去世,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张明的父亲和李红的父亲都未立遗嘱。张明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得到稿酬6万元;2003年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2004年元旦同学聚会,李红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与刘宾到南方同居生活。张明知道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李红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婚房属于张明;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明得到稿酬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第18题:

    张明与李红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张明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价值20万元。张明与李红婚后一直与张明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张明的父亲去世,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红的父亲去世,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张明的父亲和李红的父亲都未立遗嘱。张明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得到稿酬6万元;2003年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2004年元旦同学聚会,李红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与刘宾到南方同居生活。张明知道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李红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正确答案: 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所以张明优先有抚养权。

  • 第19题:

    黄刚是某建筑公司工人。1999年10月,黄刚经人介绍与某纺织厂工人高霞相识。认识不久两人开始偷偷同居。黄刚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高得知黄刚有3万多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高使多次向黄索要衣物、首饰等,黄一般均是有求必应。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4月份,高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黄又给了女方5000元钱。婚礼那天,黄刚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高又提出如不再给3000元,就不下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黄非常气愤,于5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索回被骗去的财物对于黄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高与黄离婚,高返还黄的财物;如某些财物已被消费,可免除其返还责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本案中,黄、高二人虽属自愿结婚,但两人相识时间不长,并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因此应准予二人离婚。上述《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还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素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本案中,黄、高二人从领结婚证到上法院也不过两个月时间,因此人民法院应判决高返还黄的财物。

  • 第20题:

    林向国与罗美娟于199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1990年林向国与吴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9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其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前妻罗美娟;将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没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价值1万元的房产;存款6000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此外还有个人债务8000元。罗美娟知道林向国的遗嘱后,表示接受。问: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债务应如何清偿?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先以吴培芝;林亚楠按照法定继承所分得的遗产清偿债务,在其仍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罗美娟和林亚楠按照比例用其依照遗赠;遗嘱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

  • 第21题:

    黄刚是某建筑公司工人。1999年10月,黄刚经人介绍与某纺织厂工人高霞相识。认识不久两人开始偷偷同居。黄刚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高得知黄刚有3万多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高使多次向黄索要衣物、首饰等,黄一般均是有求必应。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4月份,高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黄又给了女方5000元钱。婚礼那天,黄刚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高又提出如不再给3000元,就不下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黄非常气愤,于5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索回被骗去的财物黄与高的婚姻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黄与高的婚姻成立。《婚姻法》第5条至第8条对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作了规定,本案中黄与高的婚姻符合这些条件,因此婚姻成立。至于高因得知黄有3万多元存款而答应与其结婚,这是她结婚的动机问题,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毕竟她仍是自愿与黄办理了结婚登记。

  • 第22题:

    问答题
    甲:男,1970年4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乙:女,1972年8月出生,未婚,身体健康。甲和乙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结婚。两人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邀请了亲朋好友参加,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感情尚好。2000年4月乙生育一女,2001年5月甲的父母因故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嘱,甲继承了一套房产和现金10万元。其间,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到2002年3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但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甲继承的财产问题却产生了争议,于是两人起诉到法院。两人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男女平等和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尤其是在解决住房问题上应当充分照顾女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三年前,家住武汉市大智街泰宁社区的刘某与前夫离婚后,与在证券公司工作的黄某结婚,当时黄某也刚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归各的。婚后,黄某因经常忙于公司的业务,很少照顾家庭。家里的一切事情和体弱多病的公婆全由刘某一人照顾。刘某是一小学老师,工作本来就很紧张,短时间还“扛”得住,时间一长,就有点受不了了,便要和黄某离婚,还要黄某给予其三年的“劳务补偿”。2002年1月5日两人到武汉市大智街司法所进行调解。  试问:如何对待此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侧柏叶炮制最常用的方法是()。
    A

    土炒

    B

    炒黄

    C

    炒焦

    D

    炒炭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