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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论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故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没有所有权,便不发生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按照法定方式继承或是按照遗嘱方式继承,都是一样)。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或前提,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或继续。只有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继承权才有意义。
    (2)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继承权主要发生在因婚姻和血缘而产生的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亲属之间。所以,继承权一般以一定人身关系为前提,但继承权不是身份权。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足以说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具有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我国继承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等法律事实为前提的。这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即可能的权利),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一种既得权(即现实的权利),才能开始继承遗产。


  • 第2题:

    试论法律制定的特征。


    答案:
    解析:
    (1)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法律制定的特征是:①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现代国家职能中的立法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定活动而实现的,法律制定是司法和行政这两项国家职能实现的前提和依据。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法律制定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职权。②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但由于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能处于次要地位。③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法律制定是一个系统化的综合活动,不仅包括对新的法律规范的创立,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的活动,还包括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进行法律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④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律制定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多数国家都为立法者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

  • 第3题:

    关于收养协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B、书面收养协议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 C、订立收养协议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 D、订立收养协议,不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正确答案:D

  • 第4题:

    试论述托运人提供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形以及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1)提供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托运人须提供保函:①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就货物数量、重量或包装问题上存在分歧时,如承运人怀疑托运人提供的情况有问题,但又没有合适的方法加以检查,或者承运人认为货物的包装不适合长途运输,而托运人这时已不可能另换包装,承运人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就在提单上记入不利于托运人的批注。②托运人为了某种个人目的,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记入与实际货物情况不一致的内容,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包括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就属于这一种情况。
    (2)保函的法律效力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汉堡规则"第17条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通常,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保函,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认可的态度。这是一种为了使货物及时出口的变通做法,对收货人不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的保函,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这种保函的实际意义在于共同欺骗无辜的第三者。

  • 第5题:

    试论收养的效力。


    正确答案: ⑴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总和。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⑵收养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建立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它不仅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涉及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
    ①拟父母养子因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②养父母与养子女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解销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自收养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双方不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也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生父母以外的其它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③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和《收养法》第55条的规定,收养行为经法院确认无效的,自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

  • 第6题:

    试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⑴拟制效力,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也称“法亲”。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⑵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 第7题:

    问答题
    试论西塞罗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收养的法律效力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它们都是收养制度的宗旨在法律上的表现。
    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1)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它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又是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
    (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间并无亲属身份,更谈不上变更这种身份。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有悖收养制度的宗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3)通过收养而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关于收养的法律效力,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个方面。
    (1)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销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试论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故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没有所有权,便不发生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按照法定方式继承或是按照遗嘱方式继承,都是一样)。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或前提,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或继续。只有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继承权才有意义。
    (2)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继承权主要发生在因婚姻和血缘而产生的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亲属之间。所以,继承权一般以一定人身关系为前提,但继承权不是身份权。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足以说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具有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我国继承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等法律事实为前提的。这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即可能的权利),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一种既得权(即现实的权利),才能开始继承遗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发生什么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论出版合同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1)出版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诺成的合同。出版单位要支付报酬,是为有偿;出版单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著作权人有将作品交给出版单位出版的义务,是为双务;出版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成立,是为诺成。
    (2)出版合同是临时性的转移专有出版权。出版单位只能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擅自出版该作品。按《著作权法》规定,专有出版权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转移专有出版权与版权转让不同,要加以区别。转移专有出版权,出版单位只临时取得独家出版的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归著作权人;版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将其某作品的版权(不包括人身权)无期限地转让给受让人,著作权人自己不再享有该作品的版权。
    (3)出版合同的标的,是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物质形式复制的作品。作品是智力成果,可以是已经完成的作品,也可以是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的作品,都须是具有创造性的而非抄袭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A.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B.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保留原姓。
    C.收养产生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也产生相应的亲属关系,同时与生父母一方的近亲属关系消灭。
    (2)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养子女与生父母近亲属之间解除的仅仅是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因自然出生而产生的,不能人为消灭,法律上有关近亲属间的禁止性规范对他们仍然发生效力。如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
    B.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相互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C.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D.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E.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答案:A,B,C,E
    解析:
    根据收养的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但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彼此的自然血亲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仍受《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限制。

  • 第14题:

    收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它是基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一种合法行为,其目的在于设定新的亲属法律关系而终止原有的亲属法律关系。收养涉及到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当事人的任意行为。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公民间的收养与社会福利机构对丧失父母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抚养不同,后者是国家对失去家庭儿童的关怀和照顾的一项社会福利措施,是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行政行为或者慈善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本相同;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生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扶助义务、以及相互间的继承权均已不再存在。收养和寄养不同。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的一种委托代养的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寄养与收养的主要区别。
    收养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变更,是亲属身份以及基于亲属身份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
    (3)收养行为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
    它发生在无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法律行为。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等,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不存在收养问题。
    收养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而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子女被他人收养而消失/灭,但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是无法解除的。

  • 第15题:

    下列哪一项不是收养的特征()

    • A、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 B、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 C、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 D、收养也可以发生在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发生什么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17题:

    试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⑴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⑵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⑶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⑷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⑸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⑹收养与寄养和国家的收容养育不同。

  • 第18题:

    问答题
    试论收养的效力。

    正确答案: ⑴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总和。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⑵收养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建立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它不仅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涉及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
    ①拟父母养子因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②养父母与养子女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解销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自收养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双方不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也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生父母以外的其它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③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和《收养法》第55条的规定,收养行为经法院确认无效的,自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论述托运人提供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形以及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1)提供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托运人须提供保函:①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就货物数量、重量或包装问题上存在分歧时,如承运人怀疑托运人提供的情况有问题,但又没有合适的方法加以检查,或者承运人认为货物的包装不适合长途运输,而托运人这时已不可能另换包装,承运人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就在提单上记入不利于托运人的批注。②托运人为了某种个人目的,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记入与实际货物情况不一致的内容,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包括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就属于这一种情况。
    (2)保函的法律效力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汉堡规则"第17条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通常,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保函,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认可的态度。这是一种为了使货物及时出口的变通做法,对收货人不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的保函,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这种保函的实际意义在于共同欺骗无辜的第三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特征:
    ①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②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③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
    ④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收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它是基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一种合法行为,其目的在于设定新的亲属法律关系而终止原有的亲属法律关系。收养涉及到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当事人的任意行为。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公民间的收养与社会福利机构对丧失父母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抚养不同,后者是国家对失去家庭儿童的关怀和照顾的一项社会福利措施,是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行政行为或者慈善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本相同;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生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扶助义务、以及相互间的继承权均已不再存在。收养和寄养不同。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的一种委托代养的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寄养与收养的主要区别。
    收养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变更,是亲属身份以及基于亲属身份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
    (3)收养行为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
    它发生在无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法律行为。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等,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不存在收养问题。
    收养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而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子女被他人收养而消失/灭,但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是无法解除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名词解释题
    简述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法律特征是: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收养是一种身份法是行为,且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
    (4)收养行为所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