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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阐述制宪权的界限。


    参考答案:制宪权是指创造具体的制度化的国家权力之权,这些具体权力无疑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因而创造这些权力的制宪权是否存在界限也就成为了宪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1.在西哀耶士看来,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决定国家权力的“始原的”力量,具有根本的性质。制宪权可以不受任何原理和制度的制约。而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制宪权的正当性是法学之外的事情,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围。2.实际上,制宪权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是一种受到制约的权力,主要表现在:(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宪法的作用在于为共同的社会生活确立一般规则,而这一规则的本质则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立宪目的。(2)受法理念的制约。立宪是一种立法活动,自然会受到法的原理的制约。(3)受自然法的制约。自然法确认人权的基本内容,而保障人权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4)受国际法的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法也能制约制宪权,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1949年德国基本法。

  • 第2题:

    (2006年真题)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答案:C
    解析:
    解析:制宪权、修宪权是比立法权的层次更高的权力形态。

  • 第3题:

    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在我国,享有制宪权的主体就是拥有立法权的主体
    B.制宪权的概念是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所确立的法治思想中概括出来的
    C.宪法起草机关就是拥有制宪权的机关
    D.制宪权是高于立法权的权力形态


    答案:D
    解析:
    【精解】在我国,制宪权高于立法权,故A项表述错误。制宪权的概念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故B项表述错误。宪法起草机关不是制宪机关,不能拥有制宪权,故C项表述错误。制宪权是高于修宪权、立法权的权力形态,故选D项。

  • 第4题:

    现代各国宪法普遍将制宪权主体规定为()。

    • A、国民 
    • B、国王 
    • C、政府 
    • D、制宪机构

    正确答案:A

  • 第5题:

    简述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正确答案:(1)《天坛宪草》
    ①《天坛宪草》的制定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11章113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
    ②《天坛宪草》的特点
    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虽然具有很大妥协性,但仍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国会具有较大权力。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遏制,没有颁布施行。
    (2)《中华民国约法》
    ①《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中华民国约法》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10章68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法”。
    ②《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3)《中华民国宪法》
    ①《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中国近代史上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由曹锟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13章141条。由于《中华民国约法》是为通过贿选方式就任大总统的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②《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专制;
    第二,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军阀独裁统治。
    (4)对北京政府制宪活动的评价
    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是对《临时约法》的背叛,孙中山针对袁氏废弃《临时约法》,发动了“二次革命”;针对段祺瑞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发动了“护法战争”。“贿选宪法”出笼后,也遭到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反对,全国各地纷纷通电声讨,不及一年,曹锟政权垮台,该宪法也成为历史遗物。

  • 第6题:

    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差异。


    正确答案: 制定宪法的权力与修改宪法的权力存在着差异。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

  • 第7题:

    制宪权主体


    正确答案: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差异。

    正确答案: 制定宪法的权力与修改宪法的权力存在着差异。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试阐述制宪权的界限。

    正确答案: 制宪权是指创造具体的制度化的国家权力之权,这些具体权力无疑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因而创造这些权力的制宪权是否存在界限也就成为了宪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1.在西哀耶士看来,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决定国家权力的“始原的”力量,具有根本的性质。制宪权可以不受任何原理和制度的制约。而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制宪权的正当性是法学之外的事情,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围。
    2.实际上,制宪权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是一种受到制约的权力,主要表现在:(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宪法的作用在于为共同的社会生活确立一般规则,而这一规则的本质则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立宪目的。(2)受法理念的制约。立宪是一种立法活动,自然会受到法的原理的制约。(3)受自然法的制约。自然法确认人权的基本内容,而保障人权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4)受国际法的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法也能制约制宪权,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1949年德国基本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 一般认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1)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在特定的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宪法作为人类治国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客观上反映着社会职能,具有公共性。(3)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在存在形态上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转让。(4)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现代各国宪法普遍将制宪权主体规定为()。
    A

    国民 

    B

    国王 

    C

    政府 

    D

    制宪机构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

    正确答案: 西哀耶士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他最早系统地提出了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其主要观点见诸《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他认为,在自由国家惟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并特别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
    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与其宪法观存在着密切联系。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但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国民意志永远高于宪法。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对德国宪法学以及后来的宪政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有关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
    B.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耶斯
    C.人民作为制宪主体要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
    D.宪法草案经过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答案:C
    解析:
    考查宪法的制定。C选项错误,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

  • 第14题:

    关于宪法的制定权、修改权的论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制宪权是原创性的权力,修宪权是派生性的权力
    B.修宪权也是制宪权,二者性质相同
    C.修宪权的地位低于制宪权
    D.制宪权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而修宪权受宪法的约束


    答案:A,C
    解析:
    【精解】制宪权是原创性权力,而修宪权、违宪审查权等都是从制宪权派生出来的,故选A项;制宪权高于修宪权,故选C项,排除B项。制宪权虽然处于高位阶层次,但并不是说制宪权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故D项错误。

  • 第15题:

    关于制宪权和制宪机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B.立宪实践中,宪法起草机构就是制宪机关
    C.在我国,制宪权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

    答案:D
    解析:
    宪法制定是指制宪主体行使制完权的活动=制宪权,是指人民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制宪权是原生性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权力,立法权是制定一般法律的活动。A项错误。按照西哀耶士的观点,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在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项错误。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其后历次修改宪法都是行使修宪权,只有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行使制究权.D项正确。为了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国家通常根据需要成立制宪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大会、立宪会议等,但是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的起草机关,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常设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构是临时的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完权,B项错误。

  • 第16题:

    试阐述制宪权的界限。


    正确答案: 制宪权是指创造具体的制度化的国家权力之权,这些具体权力无疑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因而创造这些权力的制宪权是否存在界限也就成为了宪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1.在西哀耶士看来,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决定国家权力的“始原的”力量,具有根本的性质。制宪权可以不受任何原理和制度的制约。而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制宪权的正当性是法学之外的事情,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围。
    2.实际上,制宪权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是一种受到制约的权力,主要表现在:(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宪法的作用在于为共同的社会生活确立一般规则,而这一规则的本质则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立宪目的。(2)受法理念的制约。立宪是一种立法活动,自然会受到法的原理的制约。(3)受自然法的制约。自然法确认人权的基本内容,而保障人权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4)受国际法的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法也能制约制宪权,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1949年德国基本法。

  • 第17题:

    在我国行使制宪权的是()。


    正确答案:全国人大

  • 第18题:

    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 一般认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
    (1)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在特定的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宪法作为人类治国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客观上反映着社会职能,具有公共性。
    (3)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在存在形态上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转让。
    (4)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 第19题:

    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正确答案: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 第20题:

    问答题
    阐述制宪权的界限。

    正确答案: 制宪权是指创造具体的制度化的国家权力之权,这些具体权力无疑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因而创造这些权力的制宪权是否存在界限也就成为了宪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1.在西哀耶士看来,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决定国家权力的“始原的”力量,具有根本的性质。制宪权可以不受任何原理和制度的制约。而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制宪权的正当性是法学之外的事情,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围。
    2.实际上,制宪权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是一种受到制约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宪法的作用在于为共同的社会生活确立一般规则,而这一规则的本质则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立宪目的。
    (2)受法理念的制约。立宪是一种立法活动,自然会受到法的原理的制约。
    (3)受自然法的制约。自然法确认****的基本内容,而保障****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
    (4)受国际法的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法也能制约制宪权,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1949年德国基本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宪法制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

    制宪权与国家一般权力同时产生

    B

    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为制宪机关

    C

    制宪权的享有主体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D

    宪法制定程序和一般法律的制定程序没有区别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名词解释题
    制宪权主体

    正确答案: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说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联系和区别。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正确答案: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