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题目

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该案的主审法官的做法是否正确?试分析该案主要涉及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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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市公安局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好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予赔偿

    B.应由赵某赔偿

    C.应由公安局赔偿

    D.应由赵某和公安局共同赔偿


    正确答案:C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可见,警察赵某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必要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武器致人伤害,依法属于国家应给予赔偿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局。

  • 第2题:

    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
    选项A.B.D错误,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选项C正确,赵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赵某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王某可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3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入拒收诉讼文书,所以A选项的留置送达是正确的。送达回证没有寄回,并不影响送达的生效,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见,委托送达只能适用于不同法院之间,而不能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裁定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D选项是错误的。

  • 第4题:

    赵某与马某曾经有矛盾,赵某听说马某放风要把自己砍死,于是决定先下手为强。2003年8月14日晚7时许,赵某邀约李某、韩某等人前往帮忙,并携带砍刀7把。在某街道赵某发现马某,一行人随即追赶。马某见势不妙立即朝街西头河堤奔跑。追赶40米后,马某从河堤上跳下,扑到河里,并且往河心里游。赵某等人在河堤上看马某游了几下,因为怕警察来,就一起跑到附近棉花田里躲藏,等了半小时未见警察来,一行人逃离现场。第二日,马某的尸体在河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系溺水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赵某等人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水身亡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C.赵某等人持刀追赶马某具有伤害的故意,其持刀追砍的行为与马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
    D.赵某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

  • 第5题:

    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是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请根据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


    答案:
    解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指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只能依据被具有证明力并且合法的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或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而是正确的。当然,从本案的真实情况看,由于马某法律意识不强,开玩笑为赵某出具了“借据”,导致法院判决自己败诉“还款”,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正结果。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我们又能更进一步认识到:法律自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实行法治,由于其形式性或程序性要求,有时会造成牺牲部分个案实体正义的结果,这只能视为实行法治的代价。此外,由此案我们也能更明确认识到:要真正建设法治国家,还需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和弘扬权利观念和规则意识,只有人们都珍视自己的权利,同时在人际交往中尊重法律规则,自觉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和指引,真正的法治国家才能建立。

  • 第6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 第7题:

    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对此,某市公安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15周岁的朱某因迷恋电子游戏,欠下游戏厅老板赵某50元游戏费用,赵某即唆使朱某到附近居民马某家,将门口的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偷去卖钱还账。朱某到马某家门口发现车被马某骑走,见马某家中只有其女儿一人在家,遂持刀逼迫其交出大量现金及手机等物品,后逃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B、朱某应负刑事责任
    • C、赵某与朱某系共同犯罪
    • D、对朱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A,B,D

  • 第9题:

    高某系无业青年,经常在街头闲逛,1996年9月高某身带一把三棱刮刀与其友刘某闲逛,遇见张、赵、马三人,高某请其中张、赵喝酒,但未叫马某,马某不满,与高某发生口角,推拉中马某打了高两拳,高随意掏出刮刀由上而下对马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当场死亡。 【问题】高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正确答案:高某犯的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因为他在主观上对马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并不是过失。高某并没有杀死马的直接故意,但是其明知自己用锋利的三棱利刀猛刺对方胸部,有可能使其死亡,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是(间接)故意杀人。

  • 第10题:

    单选题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

    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

    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

    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原则上为无过错责任。本题中王某受伤应由李某来承担责任,赵某既非动物的饲养人,也非动物的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不属于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故赠与人赵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1题:

    单选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18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6万元,约定于2018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同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于2018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该借款专门用于为王某治病,因此该债务属于王某个人债务

    B

    若双方就债务承担未达成一致,法院应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C

    2018年12月19日,赵某有权起诉请求王某、张某及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D

    若王某与张某离婚时协议各自偿还3万元,该协议并不当然对赵某有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该款项系用于王某治病,显然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
    B项,《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法院并非当然判决双方各担一半,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C项,《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赵某有权请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责任。此外,由于保证人未具体约定保证方式,适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主债务于2018年5月16日到期,但直至2018年11月16日,赵某一直未向保证人孙某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归于消灭,孙某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负责。
    D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内部达成的还款协议原则上只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并不当然对债权人有效。

  • 第12题:

    单选题
    马某、赵某到某饭馆喝酒。其间,二人大声叫喊并划酒令猜拳。在旁边吃饭的王某表示不满,马某对此破口大骂,王某与马某吵起来,后马某、赵某对王某拳打脚踢,造成王某轻微伤。马某、赵某的行为应构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B

    殴打他人

    C

    寻衅滋事

    D

    扰乱单位秩序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考点】送达方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委托送达只能委托法院,而不能委托其他单位,选项C错误。邮寄送达的,以回执确认是否送达而不是寄回送达回证,选项B错误。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D选项错误,不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14题:

    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并向法庭出具李某出具的借条一张,李某主张已经偿还王某的借款1万元,并出具王某出具的收条一张,以及证人赵某的证言,赵某因碍于情面没有出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借条是书证、直接证据、属于本证
    B.收条是书证、直接证据、属于反证而不是本证
    C.一个证据不可能同为本证和反证
    D.因赵某有合理理由没有出庭,所以其出具的证言可以作为单独定案的证据


    答案:A
    解析:
    根据证据和举证责任的关系划分,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的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证据即本证,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即反证。本题中对于借钱的事实,王某负有举证责任,提交的借条是本证,李某没有举证责任,其提出的收条是为了反驳王某的主张,所以对于借钱的事实,收条是反证,但是对于还钱的事实,李某负有举证责任,提交的收条是本证。所以同一证据对于不同的事实和不同的当事人来讲可能既是本证又是反证。

  • 第15题: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本案中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王某受伤应由李某来承担责任。赵某既非动物的饲养人,也非动物的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故选B

  • 第16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年。此后,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 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 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 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 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故本题选CD。

  • 第17题:

    村民方某将自己饲养的马拴在树上。同村村民何某出来遛狗,狗见到马乱叫,并向马咬去。马受惊挣断缰绳,疯狂往公路上跑,将正在公路上练习骑摩托车的赵某撞倒,花去医疗费共2万余元。根据民法规定,此责任应由( )。

    A.方某承担
    B.何某承担
    C.方某和何某共同承担
    D.方某、何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答案: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是一种不真正的连带责任。题中何某由于管理不善使自己的狗惊了方某的马,造成了赵某的损害,故赵某可以向何某也可以向方某索赔,方某赔偿后可以向何某追偿。此题出于《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是按照《民法通则》进行的分析,所以没有合适的选项。

  • 第18题: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1个月,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问: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其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陈某在饲养马的过程中,与郭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因为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元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2)赵某能够取得马的所有权。因为陈某为无处分权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知陈某不是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故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求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以要求陈某赔偿。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本案例不难,但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无权处分是否影响善意取得?对于这个问题,有很多考生总是搞不清楚。注意:无权处分不影响善意取得。第二,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该规定是否与本案在处理上存在冲突?实质并不冲突,对于直接获取的遗失物,当然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本案中的善意第三人并非直接获取遗失物,而是间接从交易所购买,此时是适用善意取得的。

  • 第19题:

    马某、赵某到某饭馆喝酒。其间,二人大声叫喊并划酒令猜拳。在旁边吃饭的王某表示不满,马某对此破口大骂,王某与马某吵起来,后马某、赵某对王某拳打脚踢,造成王某轻微伤。饭馆秩序打乱,其他客人纷纷夺路而逃,饭馆经济损失2000多元。马某、赵某的行为应构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A、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B、殴打他人
    • C、寻衅滋事
    • D、扰乱单位秩序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2007年6月16日1时许,马某趁本村村民李某在麦场看小麦之机,窜至李某家中,采用暴力手段,将李妻赵某奸淫,赵某即到乡政府告发,乡政府以通奸作出结论,责成马某向赵某作出检讨。赵某不服告到县公安局,公安局以乡政府已作出处理为由不予受理。赵某又告到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又转给公安机关。公安局经调查和讯问马某,马某不承认强奸,故未立案。之后,赵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存在强奸事实,遂再次建议公安局立案侦查,被拒绝。于是,检察院决定直接受理此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7年。县公安局以乡政府已作出处理为由不予受理赵某控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县公安局以乡政府已作出处理为由不予受理赵某控告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来源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

  • 第21题: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陈某认领马。 问题: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如果在陈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陈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陈某是否应对马的脱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什么? 3.如果陈某拣到马后故意隐蔽信息,意在占有,与郭某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4.在第3题的情况下,如郭某来要马,陈某不给,则陈某与郭某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5.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6.如果陈某卖马时向赵某说明马是拣到的,但赵某仍支付相当价款,郭某能否向赵某要求取回马?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二者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2.陈某已经尽到了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二者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4.二者之间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关系。
    5.赵某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马的所有权。
    6.由于赵某主观上并非善意,因而不能取得对马的所有权,因此郭某享有对马的物上请求权。

  • 第22题:

    多选题
    李某欠赵某16万元无力偿还,经乙查证,王某欠李某25万元,履行期已届满。李某从未向王某催还。李某的退休金2000元,有关单位已经拖延一个月,李某亦未追要。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

    赵某只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王某偿还25万元

    B

    赵某只能向法院请求以李某的名义要求王某偿还25万元

    C

    赵某只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工某偿还16万元

    D

    赵某不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王某单位偿还退休金

    E

    赵某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王某单位偿还退休金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该案的主审法官的做法是否正确?试分析该案主要涉及的司法原则。

    正确答案: 该案的主审法官的做法是正确的。该案主要涉及到的司法原则是法治原则,同时也涉及司法的平等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具体来说:
    (1)司法的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可简单概括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由于“证据”在获取、保存、复现等环节可能会出现与原来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司法中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法律推定的事实,这时,法院只能依据以上获得法律事实进行裁判。在该案中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官依据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尺度和标准。该案中,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官在证据认定上的权限和程序,该法官支持赵某的请求,可以说体现了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该案还蕴含了司法的平等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判断题
    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对此,某市公安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