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之间的关系?
第1题:
简述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与区别。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有鉴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复查、修正、补充或解释,以使原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而进行的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委托人对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可靠而委托原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再行的鉴定。
区别与联系:两者都是在进行了初次鉴定后进行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
两者在适用情况、委托对象、鉴定意见前后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性。()
第5题: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6题:
对于鉴定结论,如果()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7题:
下列关于鉴定、检测的叙述错误的是()。
第8题:
对鉴定结论,办案单位或办案人认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合理申请的,应当(),但不得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或鉴定单位作出某种结论。
第9题:
刑事诉讼中,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第10题:
第11题:
补充鉴定或者推翻鉴定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或者推翻鉴定
第12题:
第13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与相邻学科间的关系?
一、司法鉴定与侦查学
侦查学:主要研究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如何依法运用各类公开和秘密的专门调查方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人的刑事立法行为。
两者联系完全是由鉴定客体在案件侦查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两者都需要进行研究,但角度不同,侦查学主要研究在案件查明过程中如何利用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产生首先出现于刑事领域;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只是司法鉴定研究对象中的一部分。司法鉴定还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相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工作。
二、司法鉴定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实体法:司法鉴定与实体法的联系主要反映在涉及解决各类实体法内容的诉讼活动中。
程序法学:司法鉴定必须以程序法学作为其行为规范,,而程序法学又需依赖司法鉴定地研究结果而不断丰富其证据内涵。
三、司法鉴定与自然科学
司法鉴定系医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人类学、昆虫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性学科。相互推动进步。
客观上,当代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是司法鉴定方法依赖以发展与成熟的根本动力。
第14题:
第15题:
初次鉴定、检测和重新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16题:
对于鉴定的结论,如果()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17题:
犯罪嫌疑人对其盗窃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公安机关()。
第18题:
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19题: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依法采取下列何种方法?()
第20题:
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
第21题:
第22题: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23题:
补充鉴定或者推翻鉴定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或者推翻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