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是()A、行政确权B

题目

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是()

  • A、行政确权
  • B、行政裁决
  • C、行政许可
  • D、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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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基于公共利益平衡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权利行使要给予台理的限制。为此,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该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于2004 年6 月1 日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条件请求实施专利许可,甲公司一直未予以许可。2004 年7 月10 日,乙公司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许可

    B.甲公司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了实施乙公司用新型专利的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如果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C.取得实施专利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该复审是终局性的


    正确答案:ACD
    【答案】A、C、D
    【详解】根据《专利法》第51 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根据本条,B 选项是正确的。第48 条第1 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 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 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A 错误。该法第56 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因此,C 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58 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并非终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D 错误。

  • 第2题:

    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2006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7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 ’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8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5分)

    (2)如乙公司于2009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5分)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乙公司于2009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2008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 第3题:

    2009年4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周年的纪念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1989年至2008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532件,结案率为99.7%。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联合召开的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著名法学家罗豪才说,“中国历史上没有真正有效的‘民告官’制度传统。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一种崭新的司法制度,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崭新的机制。这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根据《行政诉讼法》分析此案例: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权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正确答案:
    1.
    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l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
    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 第4题:

    中国公民张某在工作之余从事发明创造。2006年,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为甲公司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完成后,甲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1月,张某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08年3月,乙公司发现张某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申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问题:
    (1)张某研究开发的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2)外观设计具备哪些实质条件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3)张某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否从2008年1月开始起算?并说明理由。
    (4)对于乙公司的申请,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乙公司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
    解析:
    (1)如果委托合同约定属于甲公司,则属于甲公司;如果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外观设计的人,即张某。
    (2)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3)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计算。
    (4)乙公司可以自收到专利局维持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5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甲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乙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A.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B.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甲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乙不服的,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D.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甲乙双方都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再审

    答案:B
    解析:

  • 第6题:

    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甲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是()

    • A、行政确权
    • B、行政处罚
    • C、行政裁决
    • D、行政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

  • 第7题:

    甲针对乙的发明专利权A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做出维持专利权A有效的审查决定,在此情况下,甲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符合相关规定?()

    • A、依据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起针对发明专利权A的无效宣告请求,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 B、依据新的证据或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发明专利权A提起新的无效宣告请求
    • C、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D、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乙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根据《专利法》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 A、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 B、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乙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D、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乙双方都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再审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发明专利权人王某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8个月后,发现甲公司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与其发明专利相同,于是便向法院起诉,控告甲公司侵权。此时,甲公司可以采用的措施是()

    • A、请求专利局撤销王某的专利权
    • B、请求专利局宣告王某的专利权无效
    • C、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王某的专利权
    • D、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王某的专利权无效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问答题
    2011年6月,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由张某为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完成后,甲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某遂以自己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13年1月,张某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13年3月,乙公司发现张某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申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说明理由。 (2)张某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否从2013年1月开始起算?说明理由。 (3)张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4)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乙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正确答案: (1)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张某。根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张某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不能从2013年1月开始起算。根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2013年1月是张某取得该专利权的时间,并非是申请日,因此并不是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时间。
    (3)张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4)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乙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专利权人甲及其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乙分别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甲的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乙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其与甲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B

    甲因缴纳了专利年费,故无需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C

    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D

    甲或者乙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如乙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则受理案件的法院应是()
    A

    基层人民法院

    B

    中级人民法院

    C

    最高人民法院

    D

    高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请求对该专利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应此请求作出评价报告

    B.对于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作出评价报告

    C.专利权人对于应其请求作出的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由利害关系人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评价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再次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D.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可以查阅并复制该评价报告


    参考答案:D

  • 第14题:

    甲公司于2003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03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2007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8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0318号专利权无效。2009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请问:(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10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乙公司于2010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2008年:月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 第15题:

    基于公共利益平衡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权利行使要给予合理的限制。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该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 :()
    A.甲公司于2014年6月1日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条件请求实施专利许可,甲公司一直未予以许可。2014年7月10日,乙公司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许可
    B.甲公司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了实施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如果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C.取得实施专利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 该复审是终局性的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讲解:根据《专利法》第51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根据本条,B选项是正确的。第48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A错误。该法第56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58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并非终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D错误。

  • 第16题:

    某发明专利申请于2015年11月2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甲。针对该专利权,乙于2016年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甲随后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有效。2017年1月20日,甲将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丙公司于2016年1月至4月间的销售行为侵犯了该专利权。请问:在甲与丙公司的侵权纠纷中,应当以哪份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的基础?( )

    A.2015年11月20日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
    B.2016年11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
    C.2016年5月20日乙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书
    D.2016年1月至4月丙公司能够查阅到的权利要求书

    答案:B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节中规定,一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被维持的部分(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因此,在甲与丙公司的侵权纠纷中,应当以2016年11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的基础。综上,本题答案为:B。

  • 第17题: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了甲公司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某产品,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公司在被诉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针对甲公司上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宣告甲公司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甲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审查决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时,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 B、甲公司在侵权起诉前可以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 C、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甲公司的侵权起诉,无需等待针对上述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结果
    • D、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A,C,D

  • 第18题:

    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乙的专利权无效,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 B、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乙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甲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D、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乙双方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处请求复议

    正确答案:B,C

  • 第19题:

    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的行为是()

    • A、行政裁决
    • B、行政复议
    • C、行政许可
    • D、行政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2006年6月,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由张某为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完成后,甲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某遂以自己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1月,张某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08年3月,乙公司发现张某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申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问题: 1.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说明理由。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3.张某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否从2008年1月开始起算?说明理由。 4.张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5.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乙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正确答案: 1.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张某。根据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个人。本题中,张某与甲公司并未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进行约定,此时张某享有专利申请权。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张某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不能从2008年1月开始起算。根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2008年1月是张某取得该专利权的时间,并非是申请日,因此并不是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时间。
    4.张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乙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21题:

    单选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乙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  (    )
    A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任何一方不服,都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B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乙若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甲无权起诉

    C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或乙不服,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乙双方都不服的,可请求专利局再审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甲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是()
    A

    行政确权

    B

    行政处罚

    C

    行政裁决

    D

    行政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如乙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其起讼期限是()
    A

    15天

    B

    30天

    C

    3个月

    D

    1年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