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21岁,乙32岁,丙17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依法提起公诉,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因突发心脏病猝死,那么,此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谁?()A、甲、乙和丙B、丙的监护人C、乙的遗产继承人D、甲和乙

题目

被告人甲21岁,乙32岁,丙17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依法提起公诉,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因突发心脏病猝死,那么,此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谁?()

  • A、甲、乙和丙
  • B、丙的监护人
  • C、乙的遗产继承人
  • D、甲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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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 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 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 )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 是父子关系
    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 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 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继承人的回复请求权问题。甲 病故时,乙被宣告死亡,3年后,乙返回,其死亡宣告被 依法撤销,依民法理论,其享有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故意伤害,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
    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继承人丁列为被告。
    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
    B: 将丁列为被告,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C: 不将丁列为被告,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
    D: 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答案:C
    解析: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行为人已经死亡,并且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则不应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也不应判处其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
    由于所有的共同加害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可以判处其他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

  • 第3题:

    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故意伤害,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继承人丁列为被告。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
    B.将丁列为被告,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C.不将丁列为被告,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
    D.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全部赔偿

    答案:C
    解析: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行为人已经死亡,并且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应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也不应判处其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所有的共同加害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可以判处其他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故选C。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不是必须。

  • 第5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 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 《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此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必须,这是由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决定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两项。

  • 第6题:

    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

    A:甲
    B:乙
    C:丙
    D:公诉人

    答案:B,D
    解析:
    (原答案为BD,答案应为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D项不正确。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参加法庭审理。乙14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故意伤害(轻伤)不负刑事责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因此B项正确。

  • 第7题:

    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 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遗产继承人丁列为被告。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
    A.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
    B.将丁列为被告,但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C.不将丁列为被告,其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
    D.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应赔偿的份额


    答案:C
    解析: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行为人已经死亡,并且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应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也不应判处其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 由于所有的共同加害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可判处其他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8题:

    被告人甲、乙、丙涉嫌共同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其中乙是主犯,甲是从犯,就本案如果你作为律师可以如何处理?()

    • A、接受甲、乙的委托,为他们辩护
    • B、接受甲、丙的委托为他们辩护
    • C、只能为甲、乙、丙其中的一人辩护
    • D、可以为三被告一起辩护

    正确答案:C

  • 第9题:

    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遗产继承人丁列为被告。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
    • B、将丁列为被告,但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 C、不将丁列为被告,其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
    • D、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应赔偿的份额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
    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A,D
    解析:
    甲病故时,乙被宣告死亡,3年后,乙返回。其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依民法理论,其享有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第11题:

    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遗产继承人丁列为被告。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
    B.将丁列为被告,但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C.不将丁列为被告,其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
    D.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应赔偿的份额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行为人已经死亡,并且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应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也不应判处其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所有的共同加害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可判处其他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 第12题:

    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故意杀死乙,乙的哥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C.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乙对甲讯问时实施了刑讯逼供。乙的刑讯行为随后被某县检察院发现并追究乙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甲可就因乙刑讯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乙刑讯逼供案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D.丙因故意伤害丁被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丙与丁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到审判阶段,丁又向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证据证明调解违法

    答案:B,C,D
    解析:
    《高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A正确。 《高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可见,B错误,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的方式得到补偿。 《高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可见,C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情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C错误。 《高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D错误,还需全部履行。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D。

  • 第13题:

    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可知,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据此可知,“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第14题:

    甲为报复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乙,绑架了乙不满5岁的女儿丙,丙的母亲丁向县公安局控告甲有绑架嫌疑,公安局立案侦查。甲的妻子戊向公安局反映甲在案发后突然去某地,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各项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是本案当事人,其他人可作为诉讼参与人
    B:如果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乙应当自行回避
    C:如果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乙参与此案的审理,则甲有权申请乙回避
    D:甲是被告人,乙和丁是被害人,戊是本案证人

    答案:B,C
    解析:
    甲是被告人,丙是被害人,乙和丁是丙的法定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戊是本案证人,因此,甲、丙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乙、丁、戊则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都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诉讼角色,据此,AD选项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第15题:

    犯罪嫌疑人甲因琐事与同事丁发生争吵,遂找好友乙、丙帮其教训丁,乙、丙二人将丁在下班途中打成轻微伤。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乙、丙三人提起公诉。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对甲、乙、丙三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B:对乙、丙二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C:判决宣告甲无罪
    D:判决宣告乙、丙无罪

    答案:C,D
    解析: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仅造成了被害人丁轻微伤的后果,不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不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属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分别为:(1)在立案之前发现的,不能立案;(2)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即撤销立案决定和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终止侦查程序;(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4)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为C和D,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甲、乙、丙无罪。

  • 第16题:

    甲、乙、丙三人共谋要给丁一点教训,揍丁一顿。到丁家后,丙在门外放风,甲、乙进屋教训丁,结果将丁当场打死,对此案应定()

    • A、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伤害罪
    • B、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
    • C、甲、乙犯有故意杀人罪,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 D、甲、乙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被告人甲21岁,乙32岁,丙17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依法提起公诉,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因突发心脏病猝死,那么,此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谁?()

    • A、甲、乙和丙
    • B、丙的监护人
    • C、乙的遗产继承人
    • D、甲和乙

    正确答案:B,C

  • 第18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

    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

    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

    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①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③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⑤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根据《刑诉解释》第144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必须,这是由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