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不得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形是()
第1题: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请问,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第2题: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由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在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指导下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请问,按照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应履行哪些职能?
第3题:
2012年大学(学院)在校生报考国家司法考试证明在那下载
你可以在报名网站上下载
第4题:
国家司法考试要什么报考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⑵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⑷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⑸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下一年度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⑴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⑶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⒊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第5题:
2012年司法考试报考方法有那些
报名方式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
2012年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选择在上述地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有关报名和考试事宜按照上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办理。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第6题: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有那些
你可以登录中国普法网详细查询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第8题: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9月22、23日
第9题:
司法考试通过成绩:2011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分数线是多少
1、本科以上文凭分数达到360分(含360分)以上,申领法律职业资格A证。 2、法律专业专科文凭分数达到360分(含360分)以上,申领法律职业资格B证。 3、放宽条件政策,分数达到315分----359分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C证。另外,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还有特殊政策。
第10题:
国家司法考试有分类吗?
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种证书,1、A类——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
2、B类——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
3、C类——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取得A类证书的可在全国范围内申请法律执业;持B类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律师职业;持B类证书后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可享受与A类证书同等的任职或执业范围,无须将B类证书换为A类证书;持B类证书后又取得了本科学历的,且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按照程序任命法官、检察官。持C类证书的人员,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任职或执业
第11题:
报考司法考试的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⑵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⑷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⑸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下一年度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⑴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⑶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⒊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第12题:
故意犯罪受刑罚处罚的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
多次参加司法考试未通过的
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13题:
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请问:《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所指的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内涵是什么?
第14题:
司法考试和 国家司法考试 有什么不是同的呢
没有区别。
第15题:
外地学生报考广东司法考试有什么要求?
和其他司法考试没什么区别,去准备吧
第16题:
2012年司法考试报考指南有那些呢
2012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已经结束了。
第18题:
2011年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报考考生的学历要求有那些
)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19题: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有那些
司法部今日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是专门为监察机关如何依法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制定的。
该规定对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监督重点、有权采取的措施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并在第十一条写明:司考中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事件,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由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在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指导下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受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七条、监察机关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督:
(一)监察人员可以列席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报名、考试期间,监察人员可进行现场监督;
(三)评卷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可派专门人员进入现场监督;成绩登录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应派专门人员进驻现场监督;
(四)应试人员成绩登录校正完毕后,在正式公布前应送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备份存档;应试人员提出查分后变更成绩的,应书面通报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
第八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要求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建议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暂停涉嫌违纪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九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工作人员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应及时报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察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守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监察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中违反纪律的,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题:
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是真的么
是的
第21题:
我明年准备在南通报考司法考试,但不知道报名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公布的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得知,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公布的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得知,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祝您好运!
第22题:
司法考试怎么复习啊,急啊,帮我哥问的,我哥打算报考明年的司法考试
您好!
建议从现在开始,如果一点没有基础的话,最好是从十月份开始,最晚不要晚于11月份。针对复习来说
1. 从头到尾争取用尽量短的时间完成第一轮所有部门法的复习。在第一轮的复习中,不要追求全面,不要拖太长时间,要树立自信。
2. 在完成对第一轮所有部门法的复习之后,就不要再看书了,要听讲座,要记笔记;这个过程重在理解,不在记忆,因为记忆会在不断重复中完成。
3. 避免前紧后松,这是很多人失利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复习过程中,要做到前松后紧。越到最后越要计划安排紧密,并保证能够顺利完成;最后一个月是关键,不要花太多时间做题,做题不如重复看一遍讲义,或者重新听一遍录音,你会发现每次都有新的理解,知识记忆得更扎实、更准确。
4. 避免资料搜集上瘾,所有的复习时间要么听课,要么背讲义,要么做真题。一定不要花很多时间没完没了的上网找资料,下载资料。把大量的时间放在搜索资料上,其实是莫大的浪费。可以通过同学、朋友获得这些资料,节约宝贵的复习时间。
5. 中途的懈怠、厌倦、抵触情绪是正常的,长时间的复习之后,给自己几天时间(顶多一周)放松放松,效果会更好一些。司考复习是马拉松,要留体力最后冲刺,不能中途就垮掉了。
6. 得民刑者得天下,但是由于民刑涉及面广、考查点深,所以在短时间内很难做得到得民刑。如果你的复习时间不是太宽裕的话,不建议在民刑上花太多时间,要花时间也要多听听录音,避免钻进一点就出不来了,这样就颠倒了主次,浪费了宝贵的复习时间。此种情形下,多花时间在诉讼法和第一卷上倒是可取的,因为相对而言,这两个科目提分较快。
7. 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但是,在复习的开始阶段千万不要放弃任何一门,任何知识点。放弃只是在复习的最后阶段在时间实在不够的情况下的妥协选择。
第23题:
西藏藏族专科法律毕业生
我国台湾地区居民
美国居民
过失犯罪刑罚执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