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方某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而判决不予离婚。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以有新情况、新理由为由,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方某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起诉,由于无新情况、新理由,因此人民法院未予受理C、林某尽管有新情况、新理由,但由于是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起诉,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林某尽管无新情况、新理由,仍然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又起诉,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题目

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方某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而判决不予离婚。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以有新情况、新理由为由,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B、方某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起诉,由于无新情况、新理由,因此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 C、林某尽管有新情况、新理由,但由于是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起诉,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D、林某尽管无新情况、新理由,仍然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又起诉,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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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吗?


    参考答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某个目的“假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的另一方的财产。对于离婚时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直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一方起诉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夫妻双方都是物权的所有权人。物权具有追击效力,即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都可以追击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如果夫妻离婚时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处理,该部分未分割的财产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双方是在没有配偶身份的情况下共有物权,一方可根据物权的追击效力,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 第2题:

    1999年,周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女孩生下后,夫妻两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两人又生下一女孩,周某很是不满,此后两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两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1月,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的处理应是( )。

    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判决不准离婚,因两人非法送养小女儿

    C.驳回起诉,因张某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周某不得要求离婚


    参考答案:C

  • 第3题: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4年)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起诉条件。A选项中,不论原告的请求实体上应否获得法律的支持,只要原告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即只要原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起诉,其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是实体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起诉与受理时在所不问;B选项中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在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虽然在6个月内,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但是被告起诉,法院应当受理:C选项中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D选项中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是乙村民和本村,即乙村民和本村为本案适格当事人,而甲村民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即本案原告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 第4题:

    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秘密养起了情人。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为此引发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B.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也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C.如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D.如乙不起诉离婚,但起诉损害赔偿,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离婚醅偿
    讲解:本题涉及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问题。依照《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第5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

    A:2013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2014年6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B: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陈某再次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
    C:齐老太太与儿子赡养费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2年6月判决儿子每月向齐老太太支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14年1月,齐老太太因患心脏病,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D:赵某与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事不再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选项中,张某2003年9月撤诉,2004年6月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不准再次起诉期限,因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A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B选项中陈某的起诉应该受理。B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C选项中,齐老太太患心脏病属于出现了新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C选项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D选项中,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对赵某的实体权利义务已经进行了处理,因而对其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赵某可以进行申诉,可以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D选项应当选。

  • 第6题:

    张某是现役军人,2002年与李某结婚。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张某遂于2005年与军队驻地一女子同居至今,李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对此()

    • A、是否判决离婚须经张某同意
    • B、是否判决离婚须部队有关机关同意
    • C、不得判决离婚
    • D、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正确答案:D

  • 第7题: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结为夫妻,并于2016年3月育有一子,8月份李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王某不可提出离婚
    • B、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王某离婚请求的,王某可提出离婚
    • C、在李某分娩后二年内,王某不可提出离婚
    • D、若李某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

    正确答案:C

  • 第9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 第10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 第11题:

    多选题
    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月登记离婚,同年3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A

    法院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B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C

    如果李某起诉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

    李某与张某所谓的婚姻关系无效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赵某与陈某于200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陈某发现赵某在离婚前将夫妻共有的部分财产转让他人,于是请求法院分割该项财产。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A

    告知陈某申请再审

    B

    告知陈某向法院另行起诉

    C

    告知陈某选择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

    D

    告知陈某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 A
    解析: 《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应告知陈某另行起诉,B选项正确。

  • 第13题: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诉戚某偿还欠款一案,法院受理后查明其提出该诉讼请求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起诉

    B.妻子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周某在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C.王老汉因与女儿赡养费数额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7月判决其女儿每月向其付赡养费800元,判决生效。2010年1月,王老汉因患糖尿病,日常开支大增,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提高赡养费的金额,法院应当受理

    D.卿某在居住的小区内将邻居程某打伤,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卿某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赔偿生效后,程某认为自己在小区内丢了脸,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卿某对自己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对程某的起诉应当受理


    正确答案:C
    C。

  • 第14题:

    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夫妻陈某与肖某不准离婚。后女方肖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是肖某在上诉中提出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汽车,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那么针对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B.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如果陈某肖某同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D.直接告知肖某另行起诉

    答案:B,C
    解析:
    考查二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由于本案涉及的是离婚案件的二审,因此正确答案为BC。

  • 第15题:

    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不和,在某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因此支持其离婚。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

    A: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B: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直接判决二人离婚
    D:直接发回重审,并附带说明二审法院支持离婚的意见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和保护婚姻的政策,我国法律不允许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离婚,否则就是剥夺了不愿离婚一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第16题: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的说法正确 的是:( )
    a.赵某诉戚某偿还欠款一案,法院受理后查明其 提出该诉讼请求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且无中止、中断、 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起诉
    b.妻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夫周某离婚,后经 法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夫周某在3个月 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c.王老汉因与女儿赡养费数额发生纠纷,诉至法 院,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7月判决其女儿每月向其付 赡养费800元,判决生效。2010年1月,王老汉因患糖 尿病,日常开支大增,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提高赡养费的金额,法院应当受理
    d.卿某在居住的小区内将邻居程某打伤,程某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卿某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法院经 审理判决赔偿生效后,程某认为自己在小区内丢了脸, 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卿某对自己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对程某的起诉应当受理


    答案:C
    解析:

  • 第17题: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1月结婚,但后因婚姻不和欲离婚。由于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张某于2016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却于2016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这3个月期间没有新情况与理由的出现,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B.如果法院对张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和好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C.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不准离婚,原告张某不服进行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D.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答案:A,B,D
    解析:
    考查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禁诉期间的限制对象为原告,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D项正确。

  • 第18题:

    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方某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而判决不予离婚。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以有新情况、新理由为由,在判决生效6个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B、方某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起诉,由于无新情况、新理由,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 C、林某尽管有新情况、新理由,但由于是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起诉,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 D、林某无新情况、新理由,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又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月登记离婚,同年3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 A、 法院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 B、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 C、 如果李某起诉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D、 李某与张某所谓的婚姻关系无效

    正确答案:C,D

  • 第20题:

    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方某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而判决不予离婚。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以有新情况、新理由为由,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B、方某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起诉,由于无新情况、新理由,因此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 C、林某尽管有新情况、新理由,但由于是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起诉,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D、林某尽管无新情况、新理由,仍然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又起诉,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 第22题:

    单选题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 ( )
    A

    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离婚

    B

    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

    人民法院直接调解离婚

    D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吗?

    正确答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某个目的“假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的另一方的财产。对于离婚时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直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一方起诉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夫妻双方都是物权的所有权人。物权具有追击效力,即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都可以追击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如果夫妻离婚时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处理,该部分未分割的财产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双方是在没有配偶身份的情况下共有物权,一方可根据物权的追击效力,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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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单选题
    张某是现役军人,2002年与李某结婚。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张某遂于2005年与军队驻地一女子同居至今,李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对此()
    A

    是否判决离婚须经张某同意

    B

    是否判决离婚须部队有关机关同意

    C

    不得判决离婚

    D

    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正确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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