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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正确答案:1947年以后,许多老根据地逐渐连成一片,形成了几个大解放区,并成立了各大区人民政府,并先后建立和调整了各大区司法审判制度.现主要介绍东北和华北两区司法制度。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东北各级司法审判机关 ,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东北解放区人民审理案件和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级,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为第三审级。 东北解放的检察机关,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员一至五人。其职权是:
    (1)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上诉,协助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
    (2)其他命令所定职务之执行。
    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其司法审判机构的建设与东北解放区不同。东北解放区司法审判机构是在打碎日伪政权的审判机关后重新建立的,而华北解放区则是在晋察冀鲁豫两个老根据地司法机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原晋察冀和晋察冀鲁豫两个边区政府的高等法院,成立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三审制,即胰司法机关为第一审,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但各直辖市法院采取两审制,如有个别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组成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院,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之。
    华北人民法院的审判司法制度主要内容是:
    (1)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
    (2)取消诉费;
    (3)进一步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4)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判重要的民事案件。裁判研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司法机关已经审理后的死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重大刑事案件;研究有关政策原则需要慎重考虑决定或请示的民事案件。裁判委员会确定之案件,由司法机关制作判决书,正式开庭宣判。
    (5)规定上诉制度;
    (6)确定刑事复核制度。华北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制度有建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及其审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它具有巨大有历史意义。

  • 第2题:

    抗日民主政权调节制度的原则是()。

    • A、自愿
    • B、或调解或诉讼
    • C、合法
    • D、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正确答案:A,C,D

  • 第3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有:死刑、监禁、拘役及强制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物、驱逐出境和罚金。
    (2)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中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和当庭训诫;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3)解放战争时期的刑罚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管制刑。

  • 第4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的变化。


    正确答案:(1)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有: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实行“审检合一”。
    (2)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包括:边区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分庭,县设司法处,边区政府设审怕委员会,高等法院设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一”。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变化,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为人民法院;县以下基层设立了人民法庭,目的是保卫土改的顺利进行。

  • 第5题:

    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按照资本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在诉讼审判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尽管因为时间短,加上斗争形势复杂.许多措施还没有来得及实施,许多方案也刚刚歼始尝试,但是,它们都代表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当时背景下的探索,为后来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第一,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临时政府首先从消除刑讯开始,改革审判制度。1912年3月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内务部咨司法部严令所属官厅一律停止刑讯文》、《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要求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要将从前各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还求各地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反映了孙中山对保障民权的重视。
    第二,禁止体罚。《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应该迅速予以革除。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以罚金、拘留等。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恢复原状,刑事案件,可处罚金、拘留、禁锢、大辟等,皆不许再违法使用体罚。
    第三,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在他的要求下,内务部在答复关于保护人民财产令时,强调法令效率不能溯及既往。
    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充分表明临时政府推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决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公开审判。同时临时政府还提出要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
    第五,反对株连。孙中山还提出“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准备日后制定法典时,“详细规定”。

  • 第6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调解制度。


    正确答案: 调解制度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调解一般有民间调解、群众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等,以村、区公所设立的民政委员会或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方式最为重要。调解的原则主要由:自愿原则;必须按照法律并照顾到当地民间习惯;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程序。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一般的民间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损失、支付抚慰金等。调解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 第7题:

    问答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制度。

    正确答案: (1)为边区司法诉讼审判制度的重要补充。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以后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影响。
    (2)调解的方式有:民间、群众团体、政府、司法调解等。
    (3)调解的原则主要有:自愿原则、须按法律并照顾当地习惯、并非诉讼必经程序。
    (4)调解的范围:民事纠纷及一般民间轻微刑事案件。
    (5)调解的处理方式: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损失、支付抚慰金。
    (6)调解书与判决有同等效力窗体底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时打击一切破坏抗日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出现了如下一些变化:
    第一,在管辖方面:公安机关对于汉奸罪、盗匪罪、烟毒罪、破坏坚壁清野财物罪等特种刑事犯罪,行使侦查、逮捕、预审和起诉权,在紧急情况下对武装敌特分子的处决权;检察机关仍负责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起诉。审判由法院和司法处、科负责。关于军民诉讼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军事案件归军法机关审理,其他案件一律归地方司法机关审理。
    第二,起诉方面:抗日战争期间,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提起自诉;对通奸、重婚等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以及略诱妇女意图与自己或他人结婚或为猥亵、奸淫等妨害自由行为,只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才有告诉权,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人无论在判决前后均可撤回告诉,其诉讼有效期间为自知道事实之日起一年内,逾期不予受理。此外,群众也可以代原告人起诉。
    第三,在审判方面:审级上抗日民主政权一般采用三级三审制。县一级所设司法机关为第一审级,第二审级在有的根据地为专署司法机构,有些边区为省级司法机构,第三审级在有些根据地为边区(省)级司法机构或边区政府,在有的根据地则在名义上为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判一律采取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制,对于典型的民事案件和重大的刑事案件进行有广泛的群众参加的审判方式,即人民公审。普遍建立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制度,推广马锡伍审判方式。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各根据地的法律都规定,除战时特殊情况外,对死刑判决,不论被告人是否上诉,都须报经上级司法机关复核批准后才能执行。人民调解制度从组织形式到内容、程序都进一步完善,实现了人民调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内容和意义。

    正确答案: 主要内容:
    (1)保护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2)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及保护佃权的规定;
    (3)减轻债务利息的规定;
    意义:调整了农村中的阶级关系,加强了民族的团结,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和审判原则。

    正确答案: 红色政权比较稳定的地区,实行的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主要是:
    (1)二审终审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一审终审。这主要是适应战争环境需要,及时镇压反革命分子。
    (2)预审制度。法律规定除简单案件外,都要经检察部预审,然后提交法院审理。
    (3)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制。规定各级法院可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点审判;同时审判必须公开,特殊情况可秘密审理,但仍应公开审判。这是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和一种新经验。
    (4)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除简单案件外,原则上采取合议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以裁判员为主审,另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判决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5)辩护制度。被告人经法庭许可,可请代表出庭代为辩护,其目的在于了解案情,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
    (6)实行"重证据",不轻口供"的原则,坚决废止肉刑,反对"逼、供、信"。
    (7)上诉制度与死刑复核制度。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不服第一审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四天内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死刑案件不论被告人上诉与否,法庭须一律将全部案卷报请上级司法机关审核批准。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满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经上级批准后,始能生效。
    (8)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规定审判人员与被告系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人,不得绑架审判该被告的案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的变化。

    正确答案: (1)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有: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实行“审检合一”。
    (2)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包括:边区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分庭,县设司法处,边区政府设审怕委员会,高等法院设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一”。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变化,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为人民法院;县以下基层设立了人民法庭,目的是保卫土改的顺利进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有:死刑、监禁、拘役及强制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物、驱逐出境和罚金。
    (2)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中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和当庭训诫;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3)解放战争时期的刑罚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管制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内容和意义。


    正确答案: 主要内容:
    (1)保护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2)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及保护佃权的规定;
    (3)减轻债务利息的规定;
    意义:调整了农村中的阶级关系,加强了民族的团结,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 第14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制度。


    正确答案: (1)为边区司法诉讼审判制度的重要补充。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以后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影响。
    (2)调解的方式有:民间、群众团体、政府、司法调解等。
    (3)调解的原则主要有:自愿原则、须按法律并照顾当地习惯、并非诉讼必经程序。
    (4)调解的范围:民事纠纷及一般民间轻微刑事案件。
    (5)调解的处理方式: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损失、支付抚慰金。
    (6)调解书与判决有同等效力窗体底端。

  • 第15题:

    试述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和审判原则。


    正确答案:红色政权比较稳定的地区,实行的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主要是:
    (1)二审终审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一审终审。这主要是适应战争环境需要,及时镇压反革命分子。
    (2)预审制度。法律规定除简单案件外,都要经检察部预审,然后提交法院审理。
    (3)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制。规定各级法院可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点审判;同时审判必须公开,特殊情况可秘密审理,但仍应公开审判。这是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和一种新经验。
    (4)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除简单案件外,原则上采取合议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以裁判员为主审,另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判决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5)辩护制度。被告人经法庭许可,可请代表出庭代为辩护,其目的在于了解案情,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
    (6)实行"重证据",不轻口供"的原则,坚决废止肉刑,反对"逼、供、信"。
    (7)上诉制度与死刑复核制度。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不服第一审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四天内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死刑案件不论被告人上诉与否,法庭须一律将全部案卷报请上级司法机关审核批准。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满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经上级批准后,始能生效。
    (8)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规定审判人员与被告系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人,不得绑架审判该被告的案件。

  • 第16题:

    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制度的原则是()

    • A、自愿
    • B、或调解或诉讼
    • C、合法
    • D、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正确答案:A,C,D

  • 第17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的特点。


    正确答案: 抗日战争时期,各敌后根据地没有建立统一的中央政权,而只有地方性政权,其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在政治组织形式上采取参议会制度。
    1.抗日民主政权性质
    随着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和第二次国共合作的确立,原陕甘宁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改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完成了苏维埃政权向抗日民主政权的过渡。此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深入敌后开辟抗日根据地。
    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所建立的抗日民主政权在形式上属于中华民国的地方政权。但在其性质上,则既不同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专政,也不同于苏维埃工农民主专政,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抗日民主政权的基本力量是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主力是工人和农民。
    2.抗日民主政权组织形式
    抗日民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参议会制度。参议会制度是在第二次国共合作条件下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过渡而来的。这一制度在陕甘宁苏维埃政府向抗日民主政权转变的初期,曾称议会制度。1938年7月,第一届国民参政会作出了在各省、市召开参政会的决定。
    参议会制度的基础原则。抗日民主政权的参议会制度虽然名称与国民政府的参议会制度保持一致,但在其组织指导原则上,却更多地保留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某些特点。如它继续采取民主集中制、党的领导、议行合一等原则,并在发展过程中,实行三三制与精兵精政的原则。
    第一,党的领导原则。共产党领导在苏维埃时期就是一条实际的政权组织原则,到抗日战争后期,这一原则更加明确地提了出来。
    第二,议行合一原则。在各抗日根据地颁布的参议会组织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乡参议会实行议行合一制,乡参议会既为立法机构,又为行政机构。
    第三,“三三制”原则。“三三制”是毛泽东1940年3月提出的。
    第四,“精兵简政”原则。这是党外人士李鼎明在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提出的提案。

  • 第18题:

    汉奸罪(抗日民主政权)


    正确答案: (1)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设立的主要罪名。
    (2)是指以破坏抗日运动为目的的各种犯罪。

  • 第19题:

    多选题
    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制度的原则是()。
    A

    自愿

    B

    或调解或诉讼

    C

    合法

    D

    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调解制度。

    正确答案: 调解制度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调解一般有民间调解、群众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等,以村、区公所设立的民政委员会或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方式最为重要。调解的原则主要由:自愿原则;必须按照法律并照顾到当地民间习惯;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程序。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一般的民间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损失、支付抚慰金等。调解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

    正确答案: 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抗日民主政权调节制度的原则是()。
    A

    自愿

    B

    或调解或诉讼

    C

    合法

    D

    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正确答案: 1947年以后,许多老根据地逐渐连成一片,形成了几个大解放区,并成立了各大区人民政府,并先后建立和调整了各大区司法审判制度.现主要介绍东北和华北两区司法制度。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东北各级司法审判机关 ,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东北解放区人民审理案件和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级,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为第三审级。 东北解放的检察机关,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员一至五人。其职权是:
    (1)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上诉,协助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
    (2)其他命令所定职务之执行。
    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其司法审判机构的建设与东北解放区不同。东北解放区司法审判机构是在打碎日伪政权的审判机关后重新建立的,而华北解放区则是在晋察冀鲁豫两个老根据地司法机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原晋察冀和晋察冀鲁豫两个边区政府的高等法院,成立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三审制,即胰司法机关为第一审,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但各直辖市法院采取两审制,如有个别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组成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院,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之。
    华北人民法院的审判司法制度主要内容是:
    (1)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
    (2)取消诉费;
    (3)进一步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4)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判重要的民事案件。裁判研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司法机关已经审理后的死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重大刑事案件;研究有关政策原则需要慎重考虑决定或请示的民事案件。裁判委员会确定之案件,由司法机关制作判决书,正式开庭宣判。
    (5)规定上诉制度;
    (6)确定刑事复核制度。华北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制度有建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及其审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它具有巨大有历史意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