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2)劳动合同除工作时间条款外仍然有效,应当履行。(3)恢复原告工作,工资照发。 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是()。
第7题:
张某于2008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3日至2011年7月2日。2011年6月4日,酒店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次日回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7月2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认为双方正处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间,酒店终止其劳动合同违法,要求酒店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终止张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甲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
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公开进行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张某于200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满3年,从2009年10月5日起,到2012年10月4日截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2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当将纠纷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0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房缩短工作时间。厂房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区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到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种植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第18题: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的内容,不具备法定条款,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在以下的条款中,()不属于法定条款。
第19题:
张某于2008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3日至2011年7月2日。2011年6月4日,酒店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次日回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7月2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认为双方正处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间,酒店终止其劳动合同违法,要求酒店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单方面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第20题:
张某可与甲公司约定不适用试用期
张某可与甲公司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
如张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可以约定1年的试用期
如甲公司与张某仅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21题:
张某此时无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此时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才可以要求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才可以要求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22题:
第23题:
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不合法
约定试用期内工资为1000元合法
约定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不合法
约定每年带薪休假3天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