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中国文化的多元发生和一元突破”的理解。
第1题:
谈谈你对奥林匹克精神的理解?
奥林匹克精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类文明的发展以及对真善美理念的追求。现代奥运会在创建之时就带有这样的美好愿望,即通过奥林匹克所弘扬的精神理念,消除人类的压迫、隔阂和战争,为创建一个和谐和平的世界而努力。一个世纪过去了,奥林匹克精神已成为人类追求自强、公正、宽容与和平的象征。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解读奥林匹克精神。
一是更快、更高、更强的自强精神。奥运会不是单纯为了体育竞技而竞技,其真正意图在于推广崇尚健康体魄和高尚品行的理念。
二是公平公正竞争的伦理理念。在奥运赛场上,人们期望建立一个没有任何歧视和压迫的平等世界,强调在平等条件下所有人公平竞争,并企求通过奥林匹克运动规则,培育起公平竞争、和谐共处的世界秩序。这种“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倡导人们以宽广的胸怀相互理解、尊重差异、求同存异,共创和谐和平世界。
三是友爱和平的价值原则。这个价值原则表达了人类企望远离战争、建立和谐和平世界秩序的追求。顾拜旦认为,奥林匹克精神应该完全独立于各种国际利益之上,不受任何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干扰。实际上,国际奥委会就是这样一个超越各种国际纷争和利益因素的机构。国际奥委会的职责被规定为用忠诚和公正保证奥林匹克的理想和原则的实现,奥林匹克的章程要求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所有人和国家超越任何政治因素和经济利益因素。
可以说,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体现了人类对世界秩序的关怀和对真善美理念的追求。奥林匹克运动是世界人民通过体育盛会实践美好理想、传播和平意愿、学习运用真善美理念的最好学校,它为世界各个民族和国家树立了一个公平对待、宽容学习、和平友好的样本。人们期望通过奥运盛会,体味并实践人类的真善美理念,把和平的火种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让它化为一代又一代人的内心信念,最终把以自强、公正、和平为原则的价值理念推广到世界其他各个领域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略
第5题:
谈谈你对中国文化产业企业文化的认识。
第6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素质教育内涵和实质和理解。
第7题:
谈谈你对社会行政的层次的理解。
第8题:
谈谈你对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理解和想法。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公共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已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再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对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的教育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第三,《教育法》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而,将汉语言文字规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允许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略
第13题:
请谈谈你对“自主创新,方法先行”的理解和认识。
第14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素质教育内涵和实质的理解。
第15题:
谈谈你对德育过程基本特点的认识和理解。
第16题:
谈谈你对信息的理解.
第17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