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证券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作为证券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对证券公司有什么特殊要求?”相关问题
  • 第1题: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委托资产净值少于100万时,定向计划是否可以仍继续运作?


    正确答案:现行规定中没有委托资产净值少于100万元时定向合同终止的的强制性要求。实践中目前有两种理解,不同的券商根据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自主决定:一种是可以继续运作,在委托资产净值少于100万元时定向计划是否终止取决于管理合同的约定;另一种是如系资产运作损失导致资产净值少于100万元的,可以继续运作,但如果是委托人提取资产导致资产净值少于100万元的,一般不能继续运作。目前一般选用后一种较为保守的做法。

  • 第2题: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委托资产有什么要求?


    正确答案: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同时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第3题:

    证券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持有权益类证券,是否受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的比例限制?


    正确答案:受5%的比例限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22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的定向专用证券账户应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定向专用证券账户和自营账户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市值应合并计算,不得超出5%的比例限制。

  • 第4题:

    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能否作为证券公司定向计划的委托人?


    正确答案:可以。《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45条第5款中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另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母、子公司在财务上相互独立,另类子公司资金应当不属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所以另类子公司可以作为母公司管理定向计划的委托人。鉴于另类公司属于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同证券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43条的要求,证券公司接受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专门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意见应当对上述专门账户的资料完整性、交易公允性作出说明。

  • 第5题: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是否可以投资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正确答案:不可以。根据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出具的《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鉴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投资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嫌混合操作、重复收取管理费用、变相扩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利于资产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不宜投资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第6题:

    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做其他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正确答案:证券公司作为其他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没有禁止性要求,根据上海辖区证券机构监管信息通报2014年第8期(总第36期)的有关内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现阶段仍限于清单所列证券。证券公司通过其他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渠道进行投资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予以判断,不应通过“名为委托、实为自营”的方式不当规避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变相扩大自营投资范围或突破相关风控指标限制。

  • 第7题: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由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正确答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因此,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推广,但应签订推广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第8题:

    证券公司是否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正确答案:不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 第9题:

    QFII是否可以作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


    正确答案: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所以QFII作为定向委托人应当可行。

  • 第10题: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正确答案:可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的份额在交易所进行转让的,应按照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出份额转让的申请后方可转让。

  • 第11题:

    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


    正确答案:不可以。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规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定向委托资产划分为面值相等的份额,定期进行估值。管理期限内,每个交易日均为开放日,银行理财产品全体投资人的代理人作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可在开放日申请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时,追加资金按照最新份额净值折算成相应份额。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以提取的份额数量为基准进行申请,每份份额的提取价格等于最新份额净值。证券公司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份额化,每日开放,允许委托人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实质上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不得以此方式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 第12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代理推广机构是指()。

    • A、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起设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
    • B、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与证券公司签订《代理推广协议》,代理推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交易资金存管银行。
    • C、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与证券公司签订《托管协议》,托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 D、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

    正确答案:B

  • 第13题: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参与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正确答案:可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2013年11月25日出具的《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参与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答复意见》对此做出了明确回复。该答复意见指出,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合规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应该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同意,履行必要程序和报告义务,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严格执行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各项要求。

  • 第14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以什么形式返还给委托人?


    正确答案: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49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0条相关规定,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

  • 第15题:

    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投资其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正确答案:不可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对定向资管计划投资公司集合计划作出回复,鉴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投资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嫌混合操作、重复收取管理费用、变相扩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利于资产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不宜投资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鉴于集合计划投向公司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仍然存在以上所列举的“涉嫌混同操作、重复收取管理费用、变相扩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等问题,因此,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宜投资公司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第16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是否限定为证券公司或者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


    正确答案:根据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对象由“面向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的特定客户”改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并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因此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并不要求是证券公司或者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只要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即可。

  • 第17题: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以什么形式返还给委托人?


    正确答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但对于银证合作的定向计划,证券公司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规定,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合作银行提取委托资产时,证券公司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非委托资产原状)向委托人返还。

  • 第18题: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是什么?


    正确答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 第19题:

    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正确答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25条均明确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加融资融券交易,对于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应关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同意,履行必要程序和报告义务,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 第20题: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对委托人有哪些要求?


    正确答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9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 第21题: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作为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


    正确答案:2013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因此,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作为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

  • 第22题: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能否成为公司的股东?


    正确答案: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要成为公司的股东,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份并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由于定向资管业务是客户与证券公司通过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来委托证券公司实现投资目的,其本质是一种委托关系。自身并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也不属于法人或自然人的范畴,因此,定向资管业务成为公司股东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实践中定向计划不能作为登记主体在工商进行登记,而以管理人作为登记主体,有可能被认定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存在法律障碍。

  • 第23题: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投资决策是否可行?


    正确答案:不建议此种模式。《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强调证券公司应该切实履行集合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计划开展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一般模式是资金、项目在外,管理人对项目没有控制能力,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集合计划中管理人应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执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时,也不得聘用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如集合计划中由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投资决策有恶意规避监管的嫌疑。
    同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如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由部分委托人提供,还涉嫌违反公平对待客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