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作了规范。如果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了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就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对于该项违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是非法生产、经营的,但仍然希望通过销售牟利;客观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了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批发企业除了故意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外,还存在因主观过失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由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负有把好进货质量关的责任,对于因把关不严购进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造成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按照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对于该项行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的行为,即明知属于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而仍然将其销售给零售经营者。
3.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通常情况下是从正常批发渠道之外购进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质量没有保证,一旦流入广大消费者手中,将成为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事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侵害。因此,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如果因为各种原因采购了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旦发现,就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不得继续进行销售。如果零售经营者明知是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仍然进行销售的,那么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属于A级产品,产品本身危险性较大,对燃放的要求较高,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燃放人员才可燃放。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普通消费者一般不具备安全燃放A级烟花爆竹的资格。出于安全考虑,本条例规定禁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以从源头上堵住普通消费者获取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途径。如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该项规定,将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般以牟利为目的,意图利用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价格优势来牟取超常利润。因此,对其处罚应以制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有效处罚为原则。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根据上述行为的具体情况,首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分别规定了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罚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不同,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也不同,因而对其处罚也应有所区别:对于批发企业,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零售经营者,可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确定。
2.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就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本条例规定,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所经营的非法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对于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对于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收入,也应当依法没收。
3.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许可证也相应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相对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的处罚,终止其继续从事行政许可所允许的活动的处罚形式。如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采用其他处罚方式仍不足以制止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可认为是“情节严重”,可以采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措施。为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分别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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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2题:

    违反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违反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焰火晚会是指为节日、庆典等活动举办的,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为主的晚会,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药量及其所能构成的危险性较高,对燃放场所和燃放技术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多数都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进行燃放。如未经许可就从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首先,其燃放活动方案未经审查,安全系数无法确定;其次,有关部门无法针对焰火晚会燃放活动准备应急预案,作出必要的安排部署,不能将可能的危害后果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对于漠视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进行处罚。未经许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进行申请就私自从事燃放活动;二是申请未获许可而私自进行燃放的。
    2.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为了确保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的安全,我国专门制定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对焰火晚会的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安全管理技术(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安装作业的管理、燃放作业的管理和燃放作业后的检查)、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组织指挥系统、燃放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和安全警戒)作了详尽的规定。在进行具体燃放活动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燃放作业方案。如果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在燃放活动中不遵守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的规定,就不能保证燃放活动的安全,应当依法对有关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给予处罚。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可由各地自行规定。因此,本条例在第二十八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本条例虽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但是,对于一些重点地域也作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强制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不得与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相抵触。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给予处罚。行为人无论是在禁止燃放的时间还是在禁止燃放的地点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都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4.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使用恰当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既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愉悦精神,又有利于烘托喜庆的气氛。但如果燃放方式不当,则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为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燃放烟花爆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就应当给予处罚。具体来说,本条例规定的具有危害性的燃放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将烟花爆竹射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和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对非法燃放行为的处罚,并不要求构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采用了以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即可依法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后果的,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在焰火晚会燃放中,承办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主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承办单位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那么主办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停止燃放活动,避免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其次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属于恶意燃放行为。这种恶意燃放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除了责令停止燃放之外,应当处以罚款。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般为自然人,因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罚款额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如果行为人的非法燃放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第3题:

    违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关于违法黑火药、烟火花、引火线安全管理制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必须对其加强管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企业不愿发生的,只要不是企业因为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的丢失,企业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有及时报告的法律义务,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如果企业放任不管,不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就会影响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而增加公共安全隐患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物品的难度。所以,对于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此处所讲的及时报告,是指有关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的第一时间内无延迟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对于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最主要的就是及时追缴丢失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使其处于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之外。因此,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在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采取行动进行追缴,以保障公共安全。对于追缴的有关物品,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有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行为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上述行为的决策过程中,其主要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4题:

    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关于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这一规定的着眼点在于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旅客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由于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因此法律法规予以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铁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随
    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枪支、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规定:“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
    的物品包括: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对于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邮寄烟花爆竹的。邮寄物品的运输一般是按照普通物品的运输条件处理的。对于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由于要求的运输条件较高,不符合普通物品的运输条件,不适合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如果违反规定邮寄烟花爆竹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
    3.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将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构成安全隐患。因此,法律不仅规定禁止邮寄烟花爆竹,也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是指在不预先告知承运单位的情况下,私自将烟花爆竹藏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意图蒙混过关,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为故意。如果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则构成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一般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属于个人行为,因此,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根据其行为特点规定的处罚为: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给予何种处罚,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第5题:

    以下关于人在醉酒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承担的后果判断正确的一项是()。

    • A、不承担法律责任
    • B、承担法律责任
    • C、减轻或免除处罚
    • D、视情节和后果处罚

    正确答案:B

  • 第6题:

    城建档案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主体、()三个方面内容。

    • A、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就产生了法律责任
    • B、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C、进行处罚
    • D、处罚的具体金额
    • E、复议制度

    正确答案:A,B

  • 第7题:

    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特许人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8题:

    越界采矿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对越界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破坏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制度,使矿产资源造成损失的,对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以根据情节同时处以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据《刑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 第9题: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问答题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城建档案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主体、()三个方面内容。
    A

    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就产生了法律责任

    B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C

    进行处罚

    D

    处罚的具体金额

    E

    复议制度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谁来处罚?


    正确答案: 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业属于危险行业,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生产环节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关键。如2005年11月份,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伤亡事故7起,死亡26人,其中非法生产6起、死亡23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于生产范围、技术标准、产品原料和包装等方面的规定。如果生产企业有下列违反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则应当受到惩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下面对上述6种行为分别进行解释。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6种应受处罚的行为: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同,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也不相同。按照烟花爆竹产品的药量及危险性,国家标准将烟花爆竹分为四级,其中A级产品(适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对生产的安全性要求最高,只有具备相应技术、设备和人员条件的企业才可生产相应种类的烟花爆竹。在生产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生产能力和生产范围的有关材料,经批准后,企业方可在核定的产品种类范围内进行生产。如果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属于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还属于超能力生产,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本条例明确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均属于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物品,为了保障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其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在此,应当明确以下两点:首先,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其关于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的要求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要求;如果其生产工序或生产作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不在本项规定之列。其次,只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可依据本项规定予以处罚,并非指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的全部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能够根据本项予以处罚。
    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在生产环节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属于危险工序。加强对危险工序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首先是要加强对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人的管理。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环节危险工序的作业,我国已有相应的标准规范。但是,再好的规范也需要人来操作,如果操作的人员不具备必要的素质,那么规范形同虚设,起不到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的作用。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雇佣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应当给予处罚。
    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
    (2)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3)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被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据此,本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规定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如果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明知有关人员未通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的情况下仍录用其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则说明其明知故犯,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故意,置生产安全于不顾,对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作为易燃易爆产品,烟花爆竹对生产原料的质量和用量有着较严格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如果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其后果一是烟花爆竹的质量没有保证,二是不能起到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作用。劣质的烟花爆竹一旦出现意外,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侵害。如果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将会降低烟花爆竹的稳定性,使烟花爆竹的爆炸性增强,也会使原先针对设定药量的烟花爆竹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失去对称性;而且烟花爆竹的药量不同,对搬运和储存的要求也不同,如果有关人员仍然按照原定药量的烟花爆竹采用相应的搬运和储存方式,极易引发事故。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处罚,并非仅仅因为原料的质量或用量违反了国家标准,而主要是因为一旦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必然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这是本条例规定的主
    要着眼点。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应当予以处罚。
    5.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是通过燃烧或爆炸体现效果的,如果不让其燃烧或爆炸,那么它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生产烟花爆竹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用能够达到这一效果的物质。但是,选用有关物质既要能够达到燃烧或者爆炸的效果,又必须使其燃烧或爆炸处于可控状态,只有能够按照使用者的意愿在特定的时间和场所燃烧或者爆炸,烟花爆竹才能恰当地体现其价值,否则,就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选用生产原料时就要注意相关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如果过于敏感,可控性差,那么就不能用来生产烟花爆竹。如果生产者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的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那么这些产品就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对此应当予以处罚。《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除外)、六氯代苯、磷等。硫化锑不得与氯酸盐配伍。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除外)。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克以上,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的成分。”如果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用上述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就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国家标准对烟花爆竹产品标准燃放说明有统一要求,企业必须遵守。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产品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如果企业未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虽然在产品上标注了燃放说明,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印制警告性安全用语或图案标记,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要清晰。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应当给予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针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违法行为性质的程度差异,本条例规定了三个幅度的处罚措施:
    1.罚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就应当依法给予罚款处罚。但是,考虑到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处罚的力度也应与此相适应。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企业在其违法行为已被发现,并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逾期仍不改正,就说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针对性处罚措施。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生产企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撤销许可相对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项许可活动的处罚形式。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得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只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若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与否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至关重要。如果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尚不足以制止其违法行为的,可认为是“情节严重”,也就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安全生产规定,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上述两种处罚方式仍不足以制止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说明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有必要终止该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规定。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版权局、上海市、天津市、贵州省等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分别规定了本*部门和地方在进行罚款时可启动听证程序的具体数额,对于公民规定的数额相对较低,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的数额相对较高。例如,《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是,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千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在具体执行中,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有关部门和地方可按照本*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听证程序。

  • 第14题:

    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具体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加强安全管理,本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若管理不当,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但烟花爆竹又是我国一项传统产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完全禁止其存在又不可能,因此,最现实的方法就是对其加强安全管理。为此,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设立了许可证制度。对于国家已经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欲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否则即属违法。《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
    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据此,本条例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以避免该不法行为的持续可能给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并依法予以处罚。烟花爆竹的生产属于危险行业,近年来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其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又属于危险工序。由此可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目标至关重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往往是故意逃避监管,以降低成本,尽可能地牟取非法利益,而置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予以处罚。烟花爆竹的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特别是零售经营者直接面对消费者从事销售活动,为了安全起见,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才可从事经营活动。但在实践中,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牟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于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和保障公共安全等事项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能省则省,他们虽然也不希望发生爆炸事故,但是在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也未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加以防范。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对其依法予以严惩。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其生产、经营和运输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管链条。如果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就会使该监管链条发生断裂,使得国家无法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且这类物品流入社会极易引发事故。如果有关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证后方可从事运输。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主观上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客观上也往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运输条件。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在此,应当注意的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如《铁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航空法》等。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明确了处罚行为和处罚主体之后,就要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予以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其目的在于规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本条例关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应经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对其设定的处罚既要有针对性,又不能使处罚的程度大于其危害程度,应做到罚当其错。为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五种处罚方式。
    1.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物质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等获得的物质利益,如通过赌博或销售伪劣商品所获得的财产和收入等。违法所得应全部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虽然不涉及违法者的合法收入或其他财产,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制裁和惩戒意义。因为在没收前,该财产或收入暂时由违法行为人控制,将其收归国有,同样影响到违法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导致其已经获得的财产或收入丧失,体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和制裁。尤其是当没收违法所得与其他财产罚并处时,更具有强烈的制裁意义。对于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其违法所得是指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而获得的全部不法收入。被没收的全部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关于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的行为人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其对象只能是非法财物,即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行政机关只能没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非法财物的财产和物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收入及没有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不能成为没收非法财物的对象。对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而言,非法财物的范围既包括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也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设备。被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按照职责分工,应当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有关设备、拍卖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于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的,一经查处,即应将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此处仅限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没有规定对运输工具予以没收。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行为用没收作为处罚过于严重,因为所运输的烟花爆竹可能价值较大,给予没收处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建议要求其补办有关证件,或者给予其他低度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烟花爆竹的运输危险性较大,应当予以严格管理,运输人员和车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运达地公安机关的同意方可从事运输。若按照上述观点,对于查获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要求托运人补办证件即可继续运输,实质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非法运输行为,鼓励了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使法规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不利于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因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没
    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关于罚款。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行政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一定财产权利的处罚方式。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出于贪利目的,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还不足以对其进行制裁。为此,应当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同时,并处罚款,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得不偿失,从而取得积极的处罚效果。为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应当注意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罚款的数额必须在规定的额度内,即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罚款不得低于2万元或者高于10万元;对于非法运输烟
    花爆竹的,罚款不得低于1万元或者高于5万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的决定,明确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力。
    (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若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三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买卖、运输爆炸性危险物品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协调,本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
    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关于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如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 第15题:

    运输烟花爆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本条例第四十条限定的为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对于通过其他方式如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作为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令禁止的,不得违法运输。否则,即应给予处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烟花爆竹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都是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物品,其运输应根据其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如果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就极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本条例规定,对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处罚。如: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随车携带《烟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有关许可事项,即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时,应当遵守规定的许可事项。如果违反了运输许可事项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承运人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的,在规定的运输有限期之外从事运输活动的,起始地点与经许可的不一致的,不按照许可的行驶路线行走的,在允许的经停地点之外随意停留的,运输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或数量与许可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不符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合法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证明,也是有关部门检验其运输行为是否合法的凭证。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时,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如果不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则有关部门无法判断该运输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承运人不能以《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来证明其运输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公安部门即可按照违法运输予以处理。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如果运输车辆没有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则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作为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应当根据其易燃易爆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不得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等。此外,烟花爆竹的装载还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的下列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一般情况下,货运车厢内不准人货混载,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更是如此。一旦发生事故,则车厢所载人员的人身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此外,有人乘坐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内,也会增加烟花爆竹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出于安全考虑,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公安部门明确规定的行驶时速,运输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超速行驶。运输车辆如果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即属违法,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在规定的经停地点停留时,应当安排专人看管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这样,既可及时排除可能的外来干扰,以免引发事故,又可及时根据情况对运输车辆自身出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专人”应当是了解所运输的烟花爆竹的特性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看守的作用。如果所安排的看守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属于没有专人看守。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目前,烟花爆竹运输存在着《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一次领证重复使用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秩序。为了从制度和措施上避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如果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就应当给予处罚。未按规定时间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应是出于收货人自身的可控制的原因。若出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按时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则不应按照本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制定规范的目的不是在于处罚,而在于给行为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法律法规才给予必要的处罚。鉴于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违反道路运输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可即时改正,因此对其设置的处罚也相对较轻,所以规定一旦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16题:

    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在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负有主要职责,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如果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的不法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工作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是指为了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的行为。一般来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或从事焰火晚会的燃放活动不予查处的;
    4.利用办理行政许可收取钱物的;
    5.为烟花爆竹购买单位指定烟花爆竹的销售单位、运输单位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7.向被监管单位摊派索取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8.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务员及其近亲属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烟花爆竹的;
    9.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此外,在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有关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时,还可参照以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关于应受处罚的人员
    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旦有关人员具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就应当依据其危害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处罚的种类
    1.关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有关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行政处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机关因错误的行政处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关于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负责烟花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滥用职权的目的是什么,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其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此外,按照刑法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应当加重处罚。

  • 第17题:

    交通主管部门对受委托航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8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如何办理成员名册备案?未备案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人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第19题: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20题: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1题:

    某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其制定的规章将某种违法行为的罚款权委托给某个非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该组织应当如何行使该行政处罚权?()

    • A、应对自己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B、某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该组织实施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 C、自由地行使罚款权,
    • D、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问答题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特许人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