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前滚存利润应如何处理?

题目

企业发行前滚存利润应如何处理?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企业发行前历年滚存的利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约定新老股东共享,多数企业采用;
(2)由老股东单独享有,如工商银行。
一般要求企业在发行前必须做出分配决议,并在发行申请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注意: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必须是经审计确定的已实现利润数,分配方式要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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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发行人最近1年及1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其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经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 )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

    A.15%

    B.20%

    C.25%

    D.30%


    正确答案:B
    这是首次公开发行中关于收购兼并的信息披露,这个比例考生要掌握。

  • 第2题:

    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含)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

    A:10%
    B:15%
    C:20%
    D:30%

    答案:C
    解析: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应披露关于收购兼并的信息,发行人最近1年及1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

  • 第3题:

    对于股利分配政策,发行人应披露()。

    A: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B: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C: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D: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答案:A,B,C,D
    解析: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及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 第4题:

    新建育苗池使用前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新建好的水泥池,使用前应当用淡水或海水充分浸泡。浸泡5次以上,每次5~7天,每次浸泡换水前还应冲刷池壁;也可用醋酸或稀盐酸冲刷池底池壁,然后再浸泡,使水泥中的碱性物质析出,至pH稳定在8.6以下时,再用清水刷洗干净待干后,在池壁和池底涂刷上水产专用的涂料待用。

  • 第5题:

    新的pNa电极使用前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新购的电极(或久置不用的电极)在经检查电极内部结构正常之后,必须进行下列处理方可使用。
    首先用蘸有四氯化碳或乙醚的棉花擦净电极的头部,如发现敏感泡外壁有微锈,可将电极浸泡在50~100g/L的盐酸溶液中5~20min,用蒸馏水冲洗干净。再在加过量碱化剂的pNa定位液中浸泡1~2h,使电极充分活化,保证其具有良好性能。
    经上述处理后的电极,电极的敏感膜不要与手指、油腻等物接触,以免污染电极,并检查玻璃电极球泡内电极(即银-氯化银电极)和球泡内溶液接触情况。两者之间应无气泡产生,如有必须除掉。

  • 第6题: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如何分配和分担?


    正确答案: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7题:

    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更换主承销商(保荐机构)的处理原则
    ①更换主承销商(保荐机构)的,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公司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②更换后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对需由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出具意见的文件,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见。
    ③发审会后更换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2)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处理原则
    ①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
    ②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③发审会后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且发行人未出现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拟发行公司会后发生事项的处理程序》(现应参照《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证监会2002年5月10日发)所列情形的,原则上不需重新上发审会,但更换前的其他中介机构因经办发行上市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协会等机构处罚,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
    (3)不同阶段更换中介机构的其他要求
    ①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的,更换前后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应向证监会发行部分别说明更换原因。
    ②反馈意见后更换的,更换后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证监会发行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在发行人出具正式回复意见基础上,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新的专业意见。
    ③发审会后到招股书签署日期间更换的,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除完成上述工作外,应根据发审委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对发审委意见的落实发表意见,并对所发生的事项重新复核,出具新的报告。
    ④已完成封卷工作的,需补充封卷。

  • 第8题:

    企业用利润弥补亏损时,应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错误

  • 第9题:

    发行人最近l年及l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30%(含)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0题:

    问答题
    调离农发行的工作人员,经查实在农发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其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若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应披露滚存利润审计和实际派发情况

    B

    发行人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计算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

    C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最近3年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D

    发行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采购比例

    E

    发行人对于经营成果的分析,应充分说明主要影响项目、事项或因素在数值与结构变动方面的原因、影响程度及风险趋势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89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若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应披露滚存利润审计实际派发情况。B项,第72条规定,发行人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计算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C项,第94条第2款规定,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最近3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D项,第52条第2项规定,发行人应披露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包括: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前五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E项,第76条规定,发行人对于经营成果的分析,应充分说明主要影响项目、事项或因素在数值与结构变动方面的原因、影响程度及风险趋势。

  • 第12题:

    问答题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如何分配和分担?

    正确答案: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

    A、5%(含)
    B、10%(含)
    C、15%(含)
    D、20%(含)

    答案:D
    解析:
    D
    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

  • 第14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己履行的决策程序。()


    答案:对
    解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流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第15题:

    申请文件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证监会要求企业提供几次反馈意见?企业如何回复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正确答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性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现实中,以一次书面反馈居多。
    在回复反馈意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召集公司、会计师和律师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为了避免答非所问,须尽量明确审核人员的关注要点,对问题中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汇总起来,咨询审核人员,以做到有的放矢。待问题明确之后,就需要对各个问题做出合理的分工,分派给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公司负责提供原始的资料,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最后汇总答复问题阶段,也需要公司和各中介机构互相配合,形成正式反馈意见答复。
    (2)在答复问题时,要做到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目前的状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公司语焉不详,甚至弄虚作假,轻则拖延审核时间,重则会被退回申请材料。
    (3)企业应逐项落实反馈意见,并于1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需以楷体加粗标明。
    (4)重大疑难问题,发行人应主动与审核人员充分沟通,可能的话,还可联系与其分管领导沟通。

  • 第16题: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哪些事项:()

    • A、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 B、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 C、募集资金用途;
    • D、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 E、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 F、决议的有效期

    正确答案:A,B,C,D,E,F

  • 第17题: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第18题: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才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

  • 第19题:

    企业重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正确答案: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时的所得税处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通常以公允价值作为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须在交易当期确认有关交易的所得或损失,并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或抵税权利。特殊性税务处理,通常以原有计税基础为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暂不确认有关交易的所得或损失,不产生当期纳税义务或抵税权利,或者可在多个纳税年度均摊所得税负担。
    (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其他额外的附加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3)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4)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注意: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较为复杂,请详细参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

  • 第20题: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如何处理?工会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工会应当调查核实,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当认真研究,给予明确答复。

  • 第21题:

    问答题
    申请文件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证监会要求企业提供几次反馈意见?企业如何回复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正确答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性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现实中,以一次书面反馈居多。
    在回复反馈意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召集公司、会计师和律师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为了避免答非所问,须尽量明确审核人员的关注要点,对问题中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汇总起来,咨询审核人员,以做到有的放矢。待问题明确之后,就需要对各个问题做出合理的分工,分派给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公司负责提供原始的资料,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最后汇总答复问题阶段,也需要公司和各中介机构互相配合,形成正式反馈意见答复。
    (2)在答复问题时,要做到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目前的状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公司语焉不详,甚至弄虚作假,轻则拖延审核时间,重则会被退回申请材料。
    (3)企业应逐项落实反馈意见,并于1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需以楷体加粗标明。
    (4)重大疑难问题,发行人应主动与审核人员充分沟通,可能的话,还可联系与其分管领导沟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企业发行前滚存利润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企业发行前历年滚存的利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约定新老股东共享,多数企业采用;
    (2)由老股东单独享有,如工商银行。
    一般要求企业在发行前必须做出分配决议,并在发行申请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注意: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必须是经审计确定的已实现利润数,分配方式要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更换主承销商(保荐机构)的处理原则
    ①更换主承销商(保荐机构)的,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公司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②更换后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对需由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出具意见的文件,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见。
    ③发审会后更换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2)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处理原则
    ①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
    ②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③发审会后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且发行人未出现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拟发行公司会后发生事项的处理程序》(现应参照《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证监会2002年5月10日发)所列情形的,原则上不需重新上发审会,但更换前的其他中介机构因经办发行上市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协会等机构处罚,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
    (3)不同阶段更换中介机构的其他要求
    ①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的,更换前后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应向证监会发行部分别说明更换原因。
    ②反馈意见后更换的,更换后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证监会发行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在发行人出具正式回复意见基础上,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新的专业意见。
    ③发审会后到招股书签署日期间更换的,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除完成上述工作外,应根据发审委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对发审委意见的落实发表意见,并对所发生的事项重新复核,出具新的报告。
    ④已完成封卷工作的,需补充封卷。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