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为()人,主要由风险管理部门和投资银行部等相关人员及外聘的具有相关资格和从业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组成。 (发行上市内核工作办法第四条)
第1题:
关于内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内核小组通常由5~10名专业人士组成 、
B.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通常为内核小组的成员
C.内核小组成员要保持稳定性和独立性
D.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内核小组成员每届任期()年,可以连任。内核小组成员的部分调整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行上市内核工作办法第六条)
第9题:
内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10题: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目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常设或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常设内核机构可以在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部门内部设立,也可以在公司层面单独设立,但应当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和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委员会委员(简称内核委员)应当包括来自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并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如有必要,证券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作为内核委员,参与内核工作。聘请外部人士作为内核委员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风险管理是指在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下,通过实施风险监测和评估、开展风险排查、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信用、流动性、操作等风险的控制职责
第11题:
5
7
10
15
第12题:
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
基金持有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第13题: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下列哪些人员组成( )。
A.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
B.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
C.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D.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公司内核小组的成员是由()组成。
第20题:
内核小组审核方式以召开内核会议集体讨论为主。每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不少于()人。(发行上市内核工作办法第十三条)
第21题:
保荐机构的内核要求规定()。
第22题:
30
15
20
10
第23题:
3
1
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