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际阶段作出过修改但在审查基础声明中没有指明的,审查中还应当考虑该修改。
第1题:
如果审查员发现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指出其缺陷的同时,审查员退回到未修改的文本提出了审查意见,那么在填写审查意见通知书标准表格所填写的审查依据的文本应当是该未经修改的文本。
第2题: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请求修改发明名称的,应当以修改申请文件的形式提出,不得将修改后的发明名称直接填写在进入声明中。
第3题:
修改是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除修改说明外还应当附有PCT/CN/521表格,声明以该修改内容作为审查基础。
第4题:
国际阶段或者进入国家阶段作出过修改并在审查基础声明中加以指明的,审查使用的文本应当是哪些?
第5题:
如果申请人根据条约第19条提出过修改并且希望这些修改被考虑,则申请人最好应当()。
第6题:
在国际阶段虽然提出过,但是由于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6条的规定而未被国际局接受的修改,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再作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提出。
第7题:
在C3中,对于复议的信贷业务,在原调查(审查)报告基础上修改后,必须另存一份新的调查(审查)报告,以免覆盖原调查(审查)报告,应使用的功能是()。
第8题:
对
错
第9题:
对
错
第10题:
需要考虑国际申请作任何修改的内容的情况下确定分类
如果检索审查员对发明的理解,或者对提交时申请内容的理解,极大地改变了检索的结果,并非常确信有此必要,应当相应地修改分类,将修改的分类纳入国际检索报告中,通过加上“已作修改”的字样
当发明范围不清楚时,不必进行分类
如果发明缺乏单一性,仅对第一组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分类
第11题:
对
错
第12题:
进入国家阶段未指明作为审查基础的,可以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
或者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可以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
进入国家阶段未指明作为审查基础的,不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
或者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不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
第13题: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声称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修改,但未被审查员采纳,因而没有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传送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再将该内容作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修改向专利局提出。
第14题:
虽然国际阶段作出过修改但在审查基础声明中没有指明的,审查中还应当考虑该修改。
第15题:
对于国际阶段的修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未指明作为审查基础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
第16题:
下列那种情况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17题:
当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明确要求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为审查基础的,可以在提交原始申请译文的同时提交修改文件。
第18题:
申请人声明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作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并且该修改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最迟在什么时间之前提交其译文?
第19题:
对
错
第20题:
第21题:
将修改的副本和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一起提出
只提出请求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只提出修改的副本
先提出修改副本后再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第22题:
第23题:
第24题:
对
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