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