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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36号文件规定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当小于(等于)净资产的1倍,外汇局备案该规模后,净资产发生变化还需调整该规模吗?
36号文件规定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当小于(等于)净资产的1倍,外汇局备案该规模后,净资产发生变化还需调整该规模吗?
题目
36号文件规定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当小于(等于)净资产的1倍,外汇局备案该规模后,净资产发生变化还需调整该规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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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跨国公司净资产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调增外债总规模上限;跨国公司净资产减少超过20%的,外汇局应当为其调减外债总规模上限。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分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牵头处室原则上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具体承办处室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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