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件吗?

题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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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外汇局向申请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是否有统一格式?


    正确答案: 自本政策解答发布之日起,外汇局应向本辖区内申请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具具有统一格式的备案通知书,标注文号并加盖所在地外汇局局章(有关格式参见附件)。备案通知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开展的业务事项、主办企业名称、成员公司名单、可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和对外放款额度、合作银行、开立账户情况及其他需备案或特别关注、说明的事项等。有异地成员企业的,应抄送异地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经总局同意资金池架构下成员企业可不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应一并在有关抄送文件中注明。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外汇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汇发[2014]46号)等档案管理要求,妥善留存企业备案材料、备案通知书等所有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至少为该企业停办试点业务后5年。

  • 第2题: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


    正确答案:正确

  • 第3题: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承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正确答案:正确

  • 第4题: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跨国公司的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必须通过主办企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通道划转。


    正确答案:正确

  • 第5题:

    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调入资金,不得超过可集中的外债额度,该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境内成员公司外债额度-境内成员公司已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额-境内成员公司已登记短期外债未尝余额。


    正确答案:正确

  • 第6题:

    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可以指定()家成员公司作为丰办企业。

    • A、1家
    • B、2家
    • C、3家
    • D、不限

    正确答案:A

  • 第7题:

    判断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具体归属。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判断题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承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跨国公司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及股权投资。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填空题
    新规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正确答案: 一次性登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件吗?

    正确答案: 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的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对于36号文发布前,已经按照当时文件要求备案外债规模的,企业可不另行申请更改;企业申请更改的,外汇局按照36号文备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正确答案: 银行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认真履行•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真实性审核义务,以及《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在遵守上述规定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审核真实、合法的合同、发票等电子单证,银行和企业按规定留存相关凭证备查。银行可在有关试点方案中予以说明或在实施电子单证审核后书面告知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银行还可通过加强事后核查等,确保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对提单正本(复印件)、合同、发票(电子单证)、货权凭证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切实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内资金占用企业外债指标,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4题: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跨国公司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及股权投资。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5题: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6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具体归属。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7题:

    新规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正确答案:一次性登记

  • 第18题:

    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可以开立()账户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 A、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 B、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 C、离岸账户
    • D、非居民账户

    正确答案:A,B

  • 第19题:

    问答题
    外汇局向申请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是否有统一格式?

    正确答案: 自本政策解答发布之日起,外汇局应向本辖区内申请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具具有统一格式的备案通知书,标注文号并加盖所在地外汇局局章(有关格式参见附件)。备案通知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开展的业务事项、主办企业名称、成员公司名单、可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和对外放款额度、合作银行、开立账户情况及其他需备案或特别关注、说明的事项等。有异地成员企业的,应抄送异地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经总局同意资金池架构下成员企业可不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应一并在有关抄送文件中注明。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外汇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汇发[2014]46号)等档案管理要求,妥善留存企业备案材料、备案通知书等所有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至少为该企业停办试点业务后5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根据汇发[2015]13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6月1日以后,以下哪些业务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
    A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B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C

    外债登记

    D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判断题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内资金占用企业外债指标,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36号文规定参加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正确答案: 此处资产负债率是跨国公司境内全体成员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不是某个成员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局为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审查全部境内企业的总体资产负债表,确保跨国公司申请该试点时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此时单个成员可以超过)。备案后,分局应按年度对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进行评估,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除非调整至75%以下(或分局集体审议同意并报总局),否则不得新借外债。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分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牵头处室原则上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具体承办处室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正确答案: 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