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件吗?
第1题:
外汇局向申请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是否有统一格式?
第2题: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
第3题: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承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第4题: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跨国公司的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必须通过主办企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通道划转。
第5题:
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调入资金,不得超过可集中的外债额度,该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境内成员公司外债额度-境内成员公司已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额-境内成员公司已登记短期外债未尝余额。
第6题:
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可以指定()家成员公司作为丰办企业。
第7题:
对
错
第8题:
对
错
第9题:
对
错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内资金占用企业外债指标,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14题:
依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跨国公司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及股权投资。
第15题: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第16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具体归属。
第17题:
新规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18题:
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可以开立()账户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第19题:
第20题: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外债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第21题:
对
错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