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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并公证:“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女方离职在家操持家务,男方每月支付女方劳动报酬5000元,不论男方经济状况如何。”双方按约履行若干年后,男方不再每月支付妻子劳动报酬5000元,妻子遂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妻子的主张能成立吗?


    参考答案:

    对于这种丈夫支付妻子劳动报酬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精神:“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审判实践中,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主张权利的并不多见,原因在于鲜见我国实际生活中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而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
    双方既然自愿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妻子在家操持家务并由男方每月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体现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这种协议应当是有效的,法院应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 第2题:

    小石由于工作的工厂倒闭,面临着失业。同时,小石的妻子生病住院,家里2岁大的孩子无人照顾,小石很为难,需要继续赚钱为妻子治病和养孩子,同时家里又没有人照顾妻子和孩子。如果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支持理论协助小石解决困难,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工具性支持的是( )。

    A.帮小石找工作
    B.借钱
    C.帮忙照顾孩子
    D.鼓励、认可小石的能力

    答案:D
    解析:
    考点:工具性支持。工具性支持包括引导、协助、有形支持与解决问题的行动等,表达性支持包括心理支持、情绪支持、自尊支持、情感支持、认可等。

  • 第3题:

    社会工作者在帮助一对要离婚的夫妇时,在其工作记录中描述了如下情况:“夫妇俩有一个5岁的儿子,患有自闭症,孩子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但找不到愿意接收他的幼儿园,为照顾孩子,妻子放弃了工作。几年来,妻子为照顾孩子心力交瘁,抱怨丈夫不关心自己,夫妻俩为此不断争吵,导致要离婚。”上述记录包含了()。

    A:服务对象的情况、问题与需要
    B:孩子的病症和持续时间
    C:问题发生过程
    D:服务对象的处境
    E:自闭症儿童群体存在的问题

    答案:A,C,D
    解析:
    考点:预估的基本步骤与过程。

  • 第4题:

    离婚后得知孩子非亲生,丈夫能否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


    正确答案: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只能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此,离婚之后发现孩子非亲生,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况,丈夫不能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但是,结婚后丈夫因不知情抚养孩子,是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离婚后可以向妻子要求返还抚养费用。

  • 第5题:

    妻子不肯生孩子,丈夫可以主张离婚吗?


    正确答案: 丈夫如果认为由于妻子不肯生孩子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主张离婚。当然妻子可以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事实,据以反驳丈夫的主张,由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 第6题:

    下列案例中,哪一个适用登记离婚()

    • A、甲男与妻子因家庭纠纷打架,把妻子打成植物人,妻子父母要求离婚
    • B、乙女因丈夫与同事有不正当关系,要求与丈夫离婚,但丈夫不同意
    • C、丙男与其妻达成了书面离婚协议,但对于家中2万元存款分割有争议
    • D、丁女与其夫协议离婚,要求其夫补偿5万元,其夫补偿3万元,二人达成合意

    正确答案:D

  • 第7题:

    残疾人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帮助吗?


    正确答案: 双方均具有残疾或只有一方具有残疾的配偶双方,无论配偶哪方在其生存期间均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但在离婚时法律对有残疾的一方合法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障。这种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特别扶助的含义。
    具体规定是: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办理离婚登记,即不得依行政程序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夫妻一方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参加离婚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代理参加诉讼活动,以确保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者得以实现。
    (2)对有残疾的配偶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应给予照顾,并由健全方承担一定的经济帮助义务。
    (3)对有残疾的配偶一方,离婚时,应征求残疾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意见。

  • 第8题:

    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要求妻子有条件地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保持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妻子在家庭中,完全置于夫权的统治之下。


    正确答案:错误

  • 第9题:

    判断题
    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要求妻子有条件地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保持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妻子在家庭中,完全置于夫权的统治之下。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妻子为支持丈夫工作,辞职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给予一定补偿吗?

    正确答案: “全职太太”照顾老人、孩子的家务劳动也为家庭创造价值,这应当得到认同。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双方是AA制)的前提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一方应当补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妻子不肯生孩子,丈夫可以主张离婚吗?

    正确答案: 丈夫如果认为由于妻子不肯生孩子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主张离婚。当然妻子可以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事实,据以反驳丈夫的主张,由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在公开场合丈夫称呼妻子为孩子他妈,正确吗?为什么?在家里的相互称呼可以随便一些吗?

    正确答案: 不正确。在公开场合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要尊重对方的情感和自尊的需要。
    可以。有时候可以省略姓而只称呼名或者以“嘿”“喂”来代替,以表示亲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男方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女方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以男方的名义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获赔偿款70余万元。女方拿到赔偿款以后便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被法院驳回,从此对男方不管不顾,男方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男方的父亲以男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归还交通事故赔偿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参考答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具有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他人代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便是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干涉。但是,在配偶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虐待、遗弃或者加害行为致使婚姻的存续只会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权益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的诉请。
    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根据民法上的“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则,配偶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自己进行离婚诉讼。“禁止自己代理”是民法关于代理权行使的一项原则,“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被代理人,又代理自己实施同一法律行为。法律原则“禁止自己代理”的理由,缘于“自己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双方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每一方都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的过程达到利益平衡。而“自己代理”,法律行为实际操纵于代理人一人之手,代理人极有可能会为自己的利益失去公正立场,厚此薄彼,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具体操作问题上,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时,往往不按照民法特别程序事先变更监护人,而是直接选择或由一方亲友推举一名代理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这样处理既方便诉讼,也可以避免诉累。
    另一种观点认为。先走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实践中,有些地方贪图省事的做法并不可取,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程序处理相关案件。由于近亲属的范围较大,如不重新确定监护人代为起诉,则法院对起诉主体的认定缺乏标准而难以操作。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会造成时间的拖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另一种观点,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如果婚前就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从这个救济途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 第14题:

    生完孩子后,为了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小敏夫妻俩决定一人辞职在家照顾孩子。丈夫执意让妻子留在家,而正处于事业上升期的小敏并不同意,执意要继续上班,为此,夫妻俩争吵不断,于是找社会工作者帮助。见到社会工作者后,小敏的丈夫据理力争,认为一直以来,都是女人在家带孩子,男人在外挣钱,即使现在妻子的收入比自己高,发展前景也更好,但是,这个传统不能改变。对此,社会工作者应该做的是()。

    A.与小敏夫妻分析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案,选择最优方案
    B.为小敏夫妻开设性别教育课程,告诉他们男主外女主内并非天经地义
    C.建议小敏夫妻在谁辞职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选择聘用保姆或者他人照顾解决问题
    D.为小敏夫妻开设沟通交流课程,改善夫妻关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妇女社会工作中,性别角色的内容。社会性别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由社会形成的有关男性和女性的群体特征、角色、活动及责任等。社会性别是由后天社会建构而成.在个人的社会化以及社会制度中得到传递巩固。题中,小敏丈夫的性别观念缘于这种后天的性别角色,这是造成夫妻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关键,所以,社会工作者首先应该告诉小敏的丈夫性别角色的由来,然后再让他做出选择。

  • 第15题:

    社会工作者在帮助一对要离婚的夫妻时,在其工作记录中描述了如下情况:“夫妻俩有一个5岁的儿子,患有自闭症,孩子到了该上幼儿园的年龄但找不到愿意接收他的幼儿园,为照顾孩子,妻子放弃了工作。几年来,妻子为照顾孩子心力交瘁,抱怨丈夫不关心自己,夫妻俩为此不断争吵,要离婚。”上述记录包含了()。

    A.服务对象的情况、问题与需要
    B.孩子的病症和持续时间
    C.问题发生过程
    D.服务对象的处境
    E.自闭症儿童群体存在的问题:找不到接收的幼儿园

    答案:A,C,D
    解析:
    预估的基本步骤与过程之一是探究服务对象的情况、问题与需要,包括:①描述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要;②描述问题是如何发生的;③描述服务对象的处境及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系统的情况;④探究服务对象不能解决问题的原因;⑤描述服务对象的发展阶段;⑥描述并鉴定服务对象的资源状况。题中记录包含了服务对象的情况、问题与需要,问题发生过程,服务对象的处境。

  • 第16题:

    妻子在家务农或照顾老人孩子,对丈夫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吗?


    正确答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没有书面约定,丈夫的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17题:

    妻子不愿生孩子或自行堕胎,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正确答案: 妻子不愿生孩子或自行堕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而生育权的实现(包括生与不生)以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为基础,因此,当妻子与丈夫因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发生矛盾时,只说明双方没有生育的共同意愿,并不侵犯任何一方的生育权。

  • 第18题:

    甲与乙结婚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甲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赡养公婆,照顾小孩,乙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甲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中,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 A、请求确认双方的婚前约定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 B、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乙予以补偿
    • C、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生活义务,请求乙予以补偿
    • D、由于乙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B,C,D

  • 第19题:

    在公开场合丈夫称呼妻子为孩子他妈,正确吗?为什么?在家里的相互称呼可以随便一些吗?


    正确答案: 不正确。在公开场合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要尊重对方的情感和自尊的需要。
    可以。有时候可以省略姓而只称呼名或者以“嘿”“喂”来代替,以表示亲热。

  • 第20题:

    社会工作者在帮助一对要离婚的夫妇时,在其工作记录中描述了如下情况:“夫妇俩有一个7岁的儿子,患有自闭症,孩子到了上小学的年龄但找不到愿意接收他的学校。为照顾孩子,妻子放弃了工作。几年来,妻子为照顾孩子心力交瘁,抱怨丈夫不关心自己,夫妻俩为此不断争吵,导致要离婚。”上述记录包含了()。

    • A、服务对象的情况、问题与需要
    • B、孩子的病症和持续时间
    • C、问题是如何发生的
    • D、服务对象的处境
    • E、自闭症儿童群体存在的问题

    正确答案:A,C,D

  • 第21题:

    问答题
    妻子在家务农或照顾老人孩子,对丈夫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吗?

    正确答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没有书面约定,丈夫的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离婚后得知孩子非亲生,丈夫能否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

    正确答案: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只能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此,离婚之后发现孩子非亲生,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况,丈夫不能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但是,结婚后丈夫因不知情抚养孩子,是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离婚后可以向妻子要求返还抚养费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基于何种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条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可见,就算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了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女方还可以基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