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春,王某与赵某两人结为夫妻,并生下一男孩,2005年2月,赵某在工地打工时不幸摔伤不治身亡。在举行完丈夫葬礼后,王某欲带孩子回娘家,但公婆不同意她把孩子带走,并强行从王某的怀里将孩子抢走。任王某怎么哀求,赵家就是不同意将小孩还给她,刚刚失去了丈夫,眼看又要失去孩子,无奈的王某将公婆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交给自己抚养。王某还是她的公婆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题目

2002年春,王某与赵某两人结为夫妻,并生下一男孩,2005年2月,赵某在工地打工时不幸摔伤不治身亡。在举行完丈夫葬礼后,王某欲带孩子回娘家,但公婆不同意她把孩子带走,并强行从王某的怀里将孩子抢走。任王某怎么哀求,赵家就是不同意将小孩还给她,刚刚失去了丈夫,眼看又要失去孩子,无奈的王某将公婆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交给自己抚养。王某还是她的公婆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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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其公公婆婆以王某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王某对其孩子的看护与照料。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损害了王某的( )。

    A.人身权

    B.财产权

    C.子女监护权

    D.婚姻自主权


    正确答案:C
    妇女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其中,子女监护权指妇女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故选C。

  • 第2题:

    郑某的丈夫张某在劳动过程中听到有人求救,即前往出事地点,将落入水中的王某的小孩救出,张某自己却溺水身亡。由于王某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郑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承担安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王某赔礼道歉。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A:王某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B:郑某无权请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C:郑某有权请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
    D:郑某请求王某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答案:A,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选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没有侵权人,受益人也不是侵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而非“赔偿”,故本题只有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 第3题:

    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
    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
    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A项错误。 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 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同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 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

  • 第4题:

    王某在外打工,其妻赵某在家务农。王某打工时遇车祸身亡,遗留一张一万元存款存折,由赵某保存。一年后,赵某欲再嫁,王某的父亲和兄弟称“寡妇再嫁不带产”,王某挣的钱是王家的财产,不能由赵某带走,要赵某交出王某遗留的一万元存款,否则不许赵某再嫁。
    王某父亲和兄弟的主张是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王某的父兄的要求有合理的成分,但应区分具体的财产再下结论。
    所谓“寡妇再嫁不带产”中的“产”即指“财产”,对此财产应当区分丧偶妇女的个人财产及丧偶妇女原大家的财产来分别对待。对于丧偶妇女个人的财产,丧偶妇女再嫁当然可以带走,但对于非属于她的财产,她不能带走,这种要求是正确的。
    本案中,王某遗留的一万元存款存折一直由赵某保存,即王某死后,其遗产一直未进行分割和继承。王某的父亲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是有权继承其遗产的。现赵某再嫁,王某父亲提出要求,就应当对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确定哪些财产不属于赵某的财产不应由赵某带走。王某的一万元存款是其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应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首先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的一份分割出来。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即夫5000元,妻5000元。对于属于王某的5000元,再适用法定继承,由王某父亲与赵某继承,各得2500元。因此,这一万元存款中有2500元不属于赵某的财产,王某的父亲有权要求赵某留下,剩下的7500元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赵某再嫁时有权带走。

  • 第5题:

    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坚决不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报警。民警小刘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孩子虽判由王某抚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A项,张某与王某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B项,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C项,张某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所以,王某无权拒绝张某探望儿子。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D项,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因此,选择C选项。

  • 第6题:

    林某和赵某离婚,孩子林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与王某结婚,应负责履行林冰教育义务的是(  )。


    A.林某

    B.赵某

    C.林某和赵某

    D.赵某与王某

    答案:C
    解析:
    父母虽然离异,但仍旧对孩子负有教育的职责。

  • 第7题:

    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王某(男)与赵某(女)未婚而生子(取名王小),在共同经营花店一年后,因感情不合而分手,花店也转手他人,王小由赵某抚养。现王某以双方不是合法夫妻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赵某因此以王小名义起诉至法院。赵某又以王某将经营花店的利润据为己有为由,同时起诉至法院。就此,从法理学角度,以下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 A、王某与赵某的关系虽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但二人之间就花店的经营所得却形成了财产法律关系
    • B、王某与王小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 C、在赵某起诉之前,王某与王小之间的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
    • D、王小的出生属于法律事件中的自然事件

    正确答案:A,B,C,D

  • 第9题:

    1982年,18岁的钱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与同龄女青年王某相识,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两人即发生了性关系。1983年10月,王某产下一男孩。由于钱家几代单传,钱母得知此事,很高兴,将王某接到家中伺侯,对外宣称是自己的儿媳。在家中,钱、王二人以夫妻相待,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但两人未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1984年,钱母因病死亡,临死前交待祖产三间房屋全留给儿子和孙子。钱母死后,由于家中无人照料孩子,钱、王二人决定请一个保姆帮忙。不料,保姆来之后,钱和保姆关系亲密起来,王某和钱某经常为此争吵打架。终于,王某不堪忍受,于1985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钱离婚。在诉讼中,双方为三间房屋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发生争执。钱某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三间房于是母亲留下的遗产,不能分给王某;王某则要求分得一间半房屋,孩子由她抚养。经查,王某一直在一家工厂上班,但工厂效益很不好;而钱某的经济条件较好。 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法院应判决解除钱、王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根据1989年最高院《意见》第1条规定,本案中,钱与王在起诉时,只有王一人达到法定婚龄,而钱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钱、王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上述《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加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主要是三间房屋的归属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关于三间房屋,根据上述《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非法同居中的共同财产范围比夫妻关系中共同财产范围小,只有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才由双方平等分割;其他如一方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则由一方所有,不列人共同财产范围。本案中,钱、王二人争执的三间房屋是钱母的遗产,由钱继承,属钱的个人财产,王无权分得。关于孩子的抚养,由钱抚养为宜;但王应在其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孩子的一部分抚养费。

  • 第10题:

    赵某与王某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某日晚,赵某趁王某熟睡之际用剪刀将王某的下身剪伤,后虽经治疗,但曾出现过影响家庭生活的情形。王某为了维护家庭原谅了赵某。不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 A、王某有权同意离婚,并请求赵某赔偿损害
    • B、王某有权不同意离婚,但请求赵某赔偿损害
    • C、王某欲主张损害赔偿,需另案提起诉讼
    • D、王某既有权主张物质损害赔偿,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D

  • 第11题:

    问答题
    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1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2年后,眼看还款日期将近,而因整个服装市场不景气,销售服装无利可图,王某没有销售服装的经验,因此不但收不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多年的积蓄。还款期限到了,李某向王某催要,王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给李某。后王某在拍卖家中财物时,朋友赵某知晓情形后告知王某,反正财产拍卖后的钱要还给李某,不如便宜以1万元的价格将一台价值5万元的汽车卖给他。王某表示同意。其间,王某父亲病故,其父有个人合法遗产20万元,其母早亡,继承人只有王某和王弟,因王弟遭遇车祸而残疾,生活困难,王某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2个月后,王某的财产经核算共拍卖了6万元。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辆汽车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汽车收回,重新拍卖。而王某和赵某均不同意,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以及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汽车,以冲抵债务。 问题: 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行为以及王某抛弃继承权的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问涉及债权保全撤销权的标的范围问题。债权保全撤销权所针对的可撤销的行为为财产行为,不为身份行为。所说财产行为,依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之规定及司法实践,具体是指:
    第一,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第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行为;第四,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第五,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
    第六,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上述财产行为只要是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后发生,且导致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降低,有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所说身份行为,是指因结婚、收养、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和承认等行为,身份行为不得撤销。
    本案中,王某对李某的债务成立在先,该债务合法有效,王某为逃避债务,将自己价值5万元的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该行为具备可撤销行为的客观要件。赵某为了自己之私利,与王某恶意串通,实施该买卖汽车的行为,表明赵某存在主观恶意,因此,王某与赵某买卖汽车的行为完全符合债权撤销权的要件,债权人李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行为。
    但王某抛弃继承权的行为虽然影响李某的债权的实现,但该行为并未使债务人王某已有的责任财产减少,已有的偿债能力降低,故该行为债权人李某不得请求撤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2年春,王某与赵某两人结为夫妻,并生下一男孩,2005年2月,赵某在工地打工时不幸摔伤不治身亡。在举行完丈夫葬礼后,王某欲带孩子回娘家,但公婆不同意她把孩子带走,并强行从王某的怀里将孩子抢走。任王某怎么哀求,赵家就是不同意将小孩还给她,刚刚失去了丈夫,眼看又要失去孩子,无奈的王某将公婆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交给自己抚养。王某还是她的公婆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正确答案: 王某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妇女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赵某在天津拥有一套临街商铺,由于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赵某将商铺卖给王某,但是王某长期居住在河北保定,所以将商铺交给其朋友刘某使用并且不支付租金,目前该商铺的房产税纳税人是( )。

    A.赵某
    B.王某
    C.刘某
    D.王某和刘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房产税的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题中,产权所有人王某不在房屋所在地北京,由房屋的使用人刘某缴纳。

  • 第14题:

    赵某与王某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某日晚,赵某趁王某熟睡之际用剪刀将王某的下 身剪伤:后虽经治疗,但曾出现过影响家庭生活的情 形。王某为了维护家庭原谅了赵某。不久,赵某诉至 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

    A.王某有权同意离婚,并请求赵某赔偿损害
    B.王某有权不同意离婚,但请求赵某赔偿损害
    C.王某欲主张损害赔偿,需另案提起诉讼
    D.王某既有权主张物质损害賠偿,也有权主张精 神损害賠偿


    答案:A,D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解释 (一)》第28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赵某的行为构成家 庭暴力,作为非过错方,王某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该损害 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 根据该解释第29条的规定可知,王某欲提出损害赔偿 请求,需同时提出离婚请求,且其责任主体,仅为赵某。

  • 第15题:

    王某因孩子生病住院急需1万元人民币,其找到周某借钱。周某要求其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以1万卖给自己,王某被迫答应了周某的要求。王某用周某的借款为孩子治好了病,周某将汽车卖给了刘某。后来,王某在朋友的建议下周某主张撤销汽车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
    B.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不可撤销
    C.如果合同可撤销,刘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
    D.如果合同可撤销,周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

    答案:B,C,D
    解析:
    周某利用王某在急需用钱的困境,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购得王某的汽车,属于显失公平德情形,王某可以主张撤销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已经履行不会导致撤销权消灭,选项B错误。合同撤销之后发生返还的法律效果,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周某将汽车出卖给刘某是对车的有权处分,所以刘某享有车的所有权。刘某与王某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所以刘某没有返还汽车的义务。选项C错误。因为周某已经将汽车出卖,无法返还原物,而应该折价补偿。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 第16题:

    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以检查为由将某洗头房老板赵女哄到外面骗奸。后赵女与其丈夫说起王某的体貌特征,发现上当受骗,遂报警。王某承认自己冒充警察与赵女发生性关系,但说赵女是自愿的,不是强奸。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王某构成强奸罪
    B:王某不构成犯罪
    C:王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D: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

    答案:C
    解析:
    王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行为。赵女是正常妇女,且并不认识刑警队长,王某冒充刑警身份就能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其中也许有赵女某种不当企图。比如说为获得公安机关的袒护,进行色权交易,从而达到违法经营之目的等。当其得知王某冒充警察,意识到某种不当利益不能实现,便告发了王某。若以王某冒充警察骗奸赵女,是违背赵女意志,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如前所述,因王某与赵女发生性行为时已取得赵女同意,就不会认为王某违背了赵女意志,王某的行为也就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第17题:

    赵某和林某离婚后,孩子冰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的是( )。
    A.林某B.赵某
    C.王某和赵某
    D.林某和赵某


    答案:D
    解析: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七周岁。”林某和赵某是冰冰的父母,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故选D。

  • 第18题:

    2013年单项选择:赵某和林某离婚后,孩子冰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的是()
    A.林某 B.赵某 C.王某和赵某 D.林某和赵某


    答案:D
    解析: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 权利与义务。@niutk

  • 第19题:

    犯罪嫌疑人王某与丈夫感情不和,在一次争吵后,王某趁丈夫熟睡将其打成重伤,后企图自杀,被邻居救下以后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其有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孩子需要哺育,于是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都被邻居救下,邻居将其送公安机关要求将其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将其依法逮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可以将其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企图掐死自己的孩子并企图自杀,说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公安机关可以报请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

  • 第20题:

    某乡村教师王某颇懂医术,但很少给人看病。某日,村民李某请求王某为其孩子治疗感冒。王某在治疗感冒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用错了药,导致孩子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

    • A、医疗事故罪
    • B、非法行医罪
    • C、过失致人死亡罪
    •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1988年,王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结婚,但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经查系张某患有不育 症,眼看着别人的子女都已长大成人,而自己无子女绕膝之福,心中非常着急。后经人 介绍认识了赵某,王某直截了当地说明了自己的想法,并表示,如果能为其生育一子,并 迅速离婚,则离婚后将补偿赵某8万元,如果是女孩,则补偿5万元,但要求离婚后赵某 不得再看望所生子女,该子女由王某和张某抚养,赵某放弃监护权,且必须保守孩子的身 世秘密。赵某经过仔细考虑,答应了王某的条件,王某、张某和赵某三人共同起草了一份 协议,并由三人签字认可。不久,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又闪电般地与赵某结婚。一年 后,赵某为王某生了一个儿子,并与王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得到了8万元钱。不久, 王某和张某又重新登记结婚。由于张某没有照管孩子的经验,孩子经常生病,赵某听说后 心理非常难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某看到了儿子,儿子的哭声使赵某的心都要碎了。遂产 生了抚养儿子的强烈愿望。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取得对儿子的抚养 权。我国法律是否允许订立婚前协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中所涉及的协议的效力


    正确答案:在我国,婚姻的目的应当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两性结合,而决不能作为交易的手段,不能通过滥用婚姻自由来实现自己的特定目的。我国《婚姻法》对婚前或婚姻中当事人可否对婚姻关系做出约定、约定的范围及其约定的有效与否均未明确规定,但在某些条文上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的某些特定内容约定的支持。例如,对于男女双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子女的姓氏、婚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的归属等做出约定。但如果约定夫妻婚后不共同生活、无须履行同居义务、无须承担忠诚义务,女方未生育男孩则离婚或女方生育子女后即离婚等内容,不但不符合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而且违反我国《婚姻法》和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本案中,王某想拥有自己的后代是无可厚非的,但不能通过订立非法协议的方式来实现,不能仅仅将赵某看作是替自己传宗接代的工具。当事人订立的这纸协议,不但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善良风俗,而且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相抵触,其无效性是毫无疑问的。在本案中,如将该协议看作是合同,则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应当将赵某的非法所得收归国库所有。同时,从具体情况考虑,将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交给赵某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但他仍是王某和赵某双方的子女,王某作为父亲,应当支付必须的生活教育费用。

  • 第22题:

    赵某持刀闯入女友王某的家中,声称要剁掉王某一只手,以教训她的不忠行为,面对王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王某的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

    • A、应当不处罚
    • B、应当从轻处罚
    • C、应当减轻处罚
    • D、应当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D

  • 第23题:

    单选题
    赵某持刀闯入女友王某的家中,声称要剁掉王某一只手,以教训她的不忠行为,面对王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王某的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
    A

    应当不处罚

    B

    应当从轻处罚

    C

    应当减轻处罚

    D

    应当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对中止犯的处罚。赵某持刀要剁掉王某一只手,是故意伤害,但是在女友的哀求下放弃犯罪,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因没有造成损害,所以应当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