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为原因致使表计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时间按6个月计算。
第1题: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
A对
B错
第2题: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表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时间计算。
二分之一
略
第3题: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的规定是()
第4题:
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
第5题:
抄表员在抄表时,如发现表计故障,计量不准时,除应了解表计运转及用电情况外,对当月应收电费可暂按上月用电量收款,在表计故障消除后,再根据情况重新计算电费多退少补。
第6题: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应()。
第7题: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电压互感器的保险丝熔断,应()退补电费。
第8题: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确定。退补期间,用户先按()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第9题: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第10题:
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第11题: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由于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第12题:
对
错
第13题:
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确定。
A抄表记录
B用电时间
C正常日历月
D装表时间
第14题:
若是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A正常月份;
B用户计量表;
C累计月份平均。
第15题: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如何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16题:
电压互感器的保险丝熔断,应()退补电费。
第17题:
电能表快慢误差、退补起止时间有据可查则按实际日期计算。如查不清时按《供用电规则》规定计算。电力用户由上次校验或换表之日起按1/2时间计算,最多按6个月退补。照明用户按一个月计算。
第18题:
窃电时间和窃电容量无法查明时,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
第19题:
户窃电量的确定方式为()。
第20题: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为基准,按()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为准确定。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应先按()交付电费。
第21题: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的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电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放范围时,以()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的用电电量()为基准,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第22题: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供电企业应以()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表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时间计算。
第23题:
用户窃电量的确定方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