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由原审批机关有偿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第1题: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2题: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第3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5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5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第4题: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应当具备()。
第5题:
经营期限未满(),不得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第6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整顿,暂扣经营许可证或从业资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7题: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核发。
第8题: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第9题: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请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10题: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不可以转让。()
第11题: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
第12题: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十年。()
第13题: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14题: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第15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第16题:
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时间
第17题: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
第18题: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19题: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其肇事车辆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第20题: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不符合原取得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21题:
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22题:
客运出租汽车的企业、个人经营者,取得客运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23题:
按《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服务条例》,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